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与宪法革命的相互推动以及两者对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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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与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相互推动以及两者对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影响年月日,林肯总统颁布 解放黑人奴隶宣言 , 正式废除了叛乱各州的奴隶制,然而几十年过去,在美国“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依然存在,有色人种依然受到来自代表社会主流的白人的歧视,南方开始出现歧视黑人的种族隔离地方法律,1896 年最高法院普莱西案的标志性判决使种族隔离合法化后,更使这类地方立法如瘟疫一般,从南向北,从东到西,迅速传遍全美,这就是臭名昭著的吉姆乌鸦法(Jim Crow laws) ,这种矛盾的逐渐积累加上黑人民主意识的觉醒,直接造就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黑人民权运动(1955 1968)的展开。 本文的主要内容

2、即研究美国黑人民权运动与联邦最高法院(以沃伦法院为代表)的宪法革命的相互推动以及两者对美国种族隔离制度产生的的影响以及分析整个进程中出现的经典案例。一、 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 )1892 年 6 月 7 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荷马普莱西(Homer A. Plessy)故意登上东路易斯安那铁路的一辆专为白人服务的列车,根据路易斯安那州1890 年通过的相关法律,白人和有色种族必须乘坐平等但隔离的车厢。根据该条法律,普莱西被认定为“有色种族”,遭到逮捕和关押。 于是他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责其侵犯了自己根据美国宪法第13、 14 两条修正案而享有的权

3、利。但是法官约翰 霍华德弗格森(John Howard Ferguson)裁决州政府有权在州境内执行该法,普莱西最终败诉,以违反隔离法为名被判处罚金300美元。普莱西接着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控告弗格森法官的裁决,但该法院维持了弗格森的原判。 1896 年,普莱西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5 月 18 日,最高法院在一名法官缺席的情况下, 七比一通过了布朗法官主笔的裁定,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第13 和第 14修正案。法官 J.Brown 认为,两个种族相携在社会平等的基础上,这一定是自然亲和的结果,是互相认同的结果,想凭借法律铲除种族本能,废除自然差异造成的区别,法律无能为力。联邦最高法院

4、作出的判决无疑承认了“隔离但平等” 这一原则的合法性,严重阻碍了美国种族隔离的进程,根据美国总统民权委员会1947 年的一份报告,普莱西案是导致美国,特别是美国的南方, 许多公共和私人机构普遍实行种族隔离,各类种族隔离立法陆续出台的根本依据。该案在教育领域的影响最为恶劣,其成为南方重建结束到20 世纪初期,美国南方地区绝大部分实行黑白分校,不设立黑人高等教育机构、黑人学校教学设施配备差等制度的法律依据。二、 “斯科茨伯勒男孩”事件与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 1931 年 3 月 31 日,在阿拉巴马州的斯科茨伯勒,9 名非洲裔美国男孩被控在铁路货车上强奸了两名白人女孩。在指控后, 给两

5、名女孩进行体检的医生说,并未发生过强奸。尽管有这一证据, 但 9 名男孩中还是有8 人被州法院定罪并判死刑。第一个裁决的案件是“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 (Powellv.Alabama, 1932),这一案件是以9 名被告中一人的名字命名的。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适当法律程序”的条款,必须为这些面临死刑的贫穷被告提供足够的律师协助,从而推翻了定罪。紧接着阿拉巴马州又重新就“斯科茨伯勒男孩”案提起公诉,而联邦最高法院再次推翻了“诺里斯诉阿拉巴马州”(Norrisv.Alabama,1935) 的死刑判决,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制度化地将非洲裔美国人排除在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之

6、外,剥夺了非洲裔美国人被告在(亚拉巴马州)州法院享受第十四条修正案保障的平等法律保护权利。”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两项裁决反对阿拉巴马州的起诉,但该州固执己见,1935 至 1937 年间,阿拉巴马州提出进一步起诉。4 人再次被定罪,判处长期监禁。针对其余5 人的指控被撤消了。20 世纪 30 年代,“斯科茨伯勒男孩”曾得到各种团体的支持,其中就包括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协进会的目标是通过改良的道路,使黑人享有完全的公民权、法庭公平裁判权以及经济、社会、教育和政治方面的平等权利。协进会采用的主要手段是法庭诉讼、争取民主立法和宣传教育。20 世纪 60 年代以前,协进会主要为黑人争取选举权

7、而斗争。此外,对居住隔离、改善黑人学校条件和公立学校中的隔离制度方面,曾作出一定的贡献;协进会的一些地方组织也积极参加60 年代的民权运动。历史学家认为,为支持“斯科茨伯勒男孩”举行的示威游行和集会,是20 世纪 50 年代开始的现代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前兆。美国最高法院对这一案件的裁决被视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极大地扩展了非洲裔美国人,实际上是所有美国人的权利。三、沃伦法院及其与黑人民权运动的关系1953 年,厄尔沃伦就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其组建的沃伦法院通过解释宪法而作出的一系列判决强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社会的民主化,扩大了法律平等保护的范围,强化了对言论和新闻自由的保障,以及使刑事被告人获

8、得了更广泛的宪法保护。对于这个法院,曾提名沃伦为首席法官的艾森豪威尔总统曾经痛悔道:“这项提名是我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错误。 ”然而在十六年后沃伦卸任时,所有的美国人都记住了这个伟大的名字。沃伦法院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发动了不断进步的宪法革命,彻底改变了美国的政治、文化以及法律的面貌,其影响不可谓不深远,然而我认为其最突出最有意义的影响在于其成功扩大了黑人的民权,逐步动摇了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法律基础。说到沃伦法院, 就不得不提到1954 年的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简称布朗案)。50

9、 年代初,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奥利弗 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校当局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为白人子弟开办的学校上学,但被拒绝,布朗夫妇遂根据第14第宪法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地区法院以在1896 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中所确立的“ 隔离但平等 ” 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1954 年,布朗夫妇仍以同样的理由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控告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在学校中实行公开隔离的种族歧视的做法。与布朗案件一起,在南卡罗来那州、弗吉尼亚州、 特拉华州和哥伦比亚州的一些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的黑人儿童也通过他们的法律代理人请求法院援助。他们的诉讼请求除特拉华州的案件外,均没有获得

10、初审法院的支持。所以他们也把案件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而且, 特拉华州的格伯哈特诉贝尔顿一案也被移送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有这些案件被最高法院认为涉及到一个普通法上的法律问题因而作为一个集团案件来看待并且进行了审理。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在完成判决之前基于本案对于美国社会变动可能带来的重要性,积极的协调各个大法官之间的意见,让九位大法官对于本案都达成一致,最后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由沃伦主笔裁定:尽管种族隔离表面上(例如在硬件设施、师资、课程等)的可见因素是平等的, 但是有许多无形因素却是不平等的,例如学习的能力,与他人讨论并交换意见的机会等;此外,在中小学更重要的是,隔离教育会使学童对自

11、己形成一种“自己是次等的”的自我认同, 这种认同感觉会伤害学童的心灵,同样也会影响他的学习动机以及未来心灵的正常成长。其实布朗案的判决中还有一些戏剧性的成分在里面。当时最高法院已有三名法官坚决反对取消种族隔离,其中就包括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另外两名则态度不明,法院会做出何种判决尚是未知数。但就在此时文森因心脏病发作猝死,与他对立的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大法官对他的助手说: “这是我第一次看到上帝存在的迹象。”接着厄尔沃伦接替其位置,于是便有了之后著名的布朗案。影响布朗案的另一个重要政治因素,是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造成的压力。美国黑人上世纪中期的反歧视、 争平等的民权运动,对于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取消美

12、国乌鸦法,起了很大促进作用。布朗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美国社会来说无疑是巨大的震动。黑人作家拉尔夫艾利森听说这项判决后曾说:“孩子们面前打开了一个多么美好的充满各种可能的世界!”布朗案直指种族隔离的核心,并成为1950 年代后期对于同类案件裁决的伟大先例;同时,黑人民权运动也在布朗案之后以其法律判决为依据正式展开了。最著名的例子是1955 年的联合抵制蒙哥马利公车运动(Montgomery Bus Boycott ) ,黑人妇女罗莎 帕克斯拒绝为白人让座而被捕并判刑两年,在此之后, 黑人居民发起了对公共汽车抵制运动并选举马丁路德金作为他们的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号召蒙哥马利市5万 5 千多黑人 “ 不

13、与邪恶的规章制度合作,不要给汽车公司经济上的支持” 。公共汽车抵制运动在1956 年持续一年,马丁 路德 金因其领导地位而名声大噪。1956 年 12 月,美国最高法院宣布阿拉巴马州的种族隔离法律违反宪法,蒙哥马利市公车上的种族隔离规定也被废除。此后, 1960-1965 年间的民权运动开始以迅猛的力度发展高涨。民权运动的压力迫使国会通过了 1964 年的民权法和1965 年的投票权法 ,这两项法律得到林登约翰逊总统政府的大力支持,从而将一系列种族歧视的做法完全取缔。由此看出,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与黑人民权运动实际上是互相推动的关系,这两股力量的推动加上联邦政府的支持,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终于走向

14、瓦解。四、布朗第二案沃伦法院的判决虽然大胆,但其做法无疑是谨慎的,法院为避免给州政府过大压力而规定可以以“十分谨慎的速度”( with all deliberate speed )执行该判决,而这一决定也给了州政府拖延行事的借口。 于是在进行了一年的审议之后,邀请各州的司法部长以及联邦的司法部长讨论如何执行的问题。最高法院经过多方讨论之后做出判决,决定将所有类似的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教育的法律争议案件重新发还各级地方法院,并且指定各级法院必须依照布朗案中所创立的一些原则进行审查,并且依照各地区不同的社会情况做出裁判。这个判决就是通称的“布朗第二案” (Brown II) 。法庭不只重申布朗案的裁决

15、,表示种族隔离是违宪的,更在一项罕见的措施中宣布一项由全部 9 位法官签署的意见。裁决中, 法庭重申作为宪法最终阐释者的权威,并提醒阿肯色州与国家自从 1803 年以来,如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所说,“ 解释宪法是法庭的职责所在” 。本案为等待时期划下句点,在期间法庭已给予南方各州等待时间接受布朗案并开始废除学校种族隔离政策;现在,法庭已表明对延迟的不耐烦。法律归并结束种族隔离,而在库伯案之后的一连串案件中,法官宣布一个又一个的决定,下令学校开始执行废除种族隔离政策。虽然最高法院的做法慎之又慎,但学校一直是美国公共机构中对于改变种族关系最敏感的地方。最南部的白人受到三K 党等极端组织的协助坚决抵

16、制取消隔离,1957 年阿肯色州州长奥瓦尔 福波斯公开违抗最高法院的判决,迫使艾森豪威尔总统不得不派遣军队前往小石城中区高中强制合校。此后愤怒的白人又上街恐吓上学的黑人学生,全国上下一片混乱。即使到 1964 年,即布朗案10 年之后, 全国上下只有不到百分之二的黑人学生与白人同校。由此可见,种族隔离制度的废除并不是一纸判决就解决得了的,它需要长期的斗争和努力。五、种族隔离违宪范围的扩大以及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随着民权运动的不断发展,1955 年的 “ 道森案 ” 、 “ 霍尔姆斯案 ” 、1959 年的 “ 德廷格案 ” ,沃伦法院先后做出判决,认定南方州在公共海滩、公共高尔夫球场和公园中的种族隔离违宪。最高法院又在1961 年“ 伯顿诉威明顿泊车管理局案” 、 1963 年“ 约翰逊诉弗吉尼亚州案” 和“ 沃特森诉孟菲斯案” 中宣布餐饮、公共建筑和交通、娱乐设施中的种族隔离违宪。到20 世纪60 年代中期, “ 沃伦法院几乎将各类公共设施中存在的种族隔离都打上了违宪的标志,促使联邦和各州政府采取实现种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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