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区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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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媛胡媛 08110601046 08 注会本注会本 2 班班抵押和质押的异同:抵押和质押的异同:从本质上讲,抵押和质押都属于担保方式,但它们之间也有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2、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细分区别在于:1. 权利性质不同: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2.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3.生效条件不

3、同: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不需要办理登记,从交付起生效。4. 担保效力不同: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5.权利实现途径不同: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质押则多直接变卖。“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1、抵押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也可以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质押的质押物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也可以是权利,如存单、汇票、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等。2、抵押的过程中抵押物还是在抵押人的手中,而在质押的过程中质押物必须存放在质押权人手中。3、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不动产的,自登记

4、之日起生效;是动产的,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自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与动产的物权变动准则比较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与动产的物权变动准则比较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准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准则: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根据这条规定,不动产登记采用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还需要登记这个法律事实才能完成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个别不动产他物权的变动已

5、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情形:(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主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失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从这条规定看,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另外,非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也不要求已登记为生效要件:(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失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

6、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实施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4)上述三种情况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等级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力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担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规则不动产物权登记地点、登记方式等的具体规则是:(1)登记地点。不动产登记,有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2)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不懂产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在办理完登记簿上的登记手续后,登记机关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更正登记

7、是为了彻底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力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真正权利人因为不动产登记簿上不真实的记载遭受损害。如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4)预告登记。物权法为了保障不动产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专门规定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失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5)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在不动产买卖中,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办理等级没有必然联系。(6)登记机构禁止作为的行为。为了办证登记的真实性,约束登记机构行为,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要求对不动产进行

8、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超出等级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动产的物权变动动产的物权变动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因此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因此当事人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虽取得该贵重动产的物权,但该无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转移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转移。但以下几种交付方式,发生与现实交付同样的法律效果:1.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无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无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2.指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任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支付。3.占有改定。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支付,并在双方达成物权让与合意时,视为已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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