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排烟疑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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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排烟疑难问题的解答2004沪公消(建函)字第 192 号一、防烟1、 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0 以下简称规程3.2.1 对于四层及四层以下的靠外墙疏散楼梯间,自然通风面积应是多少?顶部是否要开 0.8m2。答:由于设置的外窗是为了排放流入楼梯间的烟气,因此开窗面积与层数无关,通风面积仍为 2m2,顶部出口也应满足 0.8m2 的要求。2、高层和多层建筑地下室防烟楼梯间正压送风:带地下室、地下车库的高层和多层建筑,由于楼梯间在地面层进行了实体隔离,故地面上的防烟楼梯间正压送风不能送至地下层的防烟楼梯间(地面上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正压送风仍能送至地下室) 。那么

2、地下室防烟楼梯间是否需单独另设正压送风系统?还是带地下两层的防烟楼梯间需再设正压送风系统,而地下一层不必考虑?答:地下室的楼梯如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应设防烟系统。前室因为每层为独立的空间可上下层兼用,而楼梯间则因分隔为上下两个空间,如合用系统很难保证风量、风压,建议分开设置。3、 规程3.1.3.5 条楼梯间正压送风:“走道和前室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的,可以不设防烟系统。 ”在居住建筑中,通常无走道,则可以理解在前室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可以不设,较为明确。而对高层或超高层公共建筑,通常前室和楼梯间位于筒体部位,在前室外,尚有无自然排烟的内走道,一般此内走道也均设机械排烟系统,此时如在前室

3、已设系统,那么楼梯间是否可不设机械送风系统?答:规程已明确,只有前室和走道都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楼梯间可不设机械送风。4、 规程3.2.2 条、3.1.3-2 条:若合用前室门开向敞开的阳台,则门是否有通风面积 3m2的要求?答:可视门为通风面积,应达到 3m2 的要求。5、前室与合用前室,在防排烟规程中,是否有区别?规程3.1.3-3,5 条是否包含合用前室?答:前室包括独立前室和合用前室,初特殊说明, 规程中的前室均包括合用前室。6、18 层及 18 层以下住宅,合用前室和楼梯间设置可开启外窗,可取其一,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3m2;楼梯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2m2/5 层。

4、DGJ08-88-2000第 3.3.1 条、第 3.2.1 条、第 3.2.2 条。7、 规程3.1.5 条地下建筑是否包含所有建筑的地下室。若与“DBJ08-20-2001 ”中 5.1.8条有矛盾,住宅可按住宅标准。而除纯住宅外,其它建筑的地下室是否均适合此条文?答:含所有的地下建筑。但符合住宅设计标准第 5.1.8 条的地下室除外。8、 规程3.3.8 条“超过 32 层”是否包括地下室?答:包括地下室。9、 规程4.3.1 条:当用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时,是否须符合 1/2 要求(但建筑一般达不到要求) 。答:本条是针对需排烟的场所和部位,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时的可开启外窗或百

5、叶窗是作为防烟设施的,其开窗形式等不按此条要求。二、排烟1、地下汽车库(1) 规程4.1.6 条是否适用于地下车库?4.2.2.4 条中“且不应小于 30000m3/h”是指防火分区还是防烟分区?如地下车库4000m 2,或长边60m ,有自动灭火,设一个防火分区、二个防烟分区(挡烟垂壁)风量按 n6 次/h 计算。 是否可共用一台排烟风机,其排烟量是按最大防烟分区计算还是按二个防烟分区考虑? 二个防烟分区分设二台排烟风机,各计算排烟量是否每台风机都不小于 30000m3/h? 挡烟垂壁高度如何确定?如按公式 5.2.1 计算,其结果可能不是 n6 次/h,如何处理? 满足排烟口距最远点水平距

6、离不大于 30m,是否可以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防烟分区,按 n=6 次/h 排烟?答:4.1.6 条适用于地下车库。4.2.2.4 中排烟量指一个防烟分区。对于汽车库的排烟可按下列要求处理: 可共用一台排烟风机,排烟量按最大的排烟量计算,但应有控制火灾时开启失火部位的防烟分区风机的措施。 分设时,各计算排烟量均小于 30000m3/h,每台风机的排烟量仍不得小于 30000m3/h。 地下车库挡烟垂壁的高度只要求不小于 500mm 即可。 当防烟分区只有一个排烟口,且室内任何一点到排烟口的距离30m 的,可设一个防烟分区,其排烟量不应小于 n6 次/h 且不小于 30000m3/h。(2)大于

7、 2000m2,地下二层车库机械排烟采用楼板开孔自然补风 开孔处管井下伸,保证补风口在储烟仓之下。 应否设止回阀,并最好 280oC 防火烟,以免大火时排烟风机停后,此处变成排烟口(虽在储烟仓下) 。答:地下车库的防烟分区不应大于 2000m2,地下二层采用楼板开孔自然补风的,应考虑地下一层、二层的防火分隔。(3) 规程4.1.2.5 条,若为 F2000m2 的地下汽车库,但局部高出地面,且有窗直通窗外,可否仍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排烟系统。 与“GB50067-97”中 8.2.1 条不符 。答:地下车库在条件满足时,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方式。2、房间、中庭(1) 规程4.1.1.4 条,若为底层

8、小商铺,F100m 2 办公等房间,室内任一点距外门20m,是否仍须有排烟措施。答:小商铺应要求有排烟设施,并尽量采用自然方式。(2) 规程4.1.2.2 条,地下室面积是按 50m2 还是 100m2?答:符合高规第 8.4.1.4 条规定的地下室应设置排烟系统。(3) 规程4.1.6 条,若为环状大空间房间,其长边是否需考虑展开长度?答:此问题待规程修订时进一步明确。(4)地下室的防烟设置:如果将地下室分成若干小于 50m2 及 100m2 的房间,该房间作为储藏室是否可以不设排烟?走道内不设排烟(出入口) 。(1)1.1 条: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厂房或库房应设置排烟系统。请问是指

9、整个厂房或库房的面积超过规定时,还是指厂房或库房的某一个房间的面积超过规定时应对该房间采取排烟措施?答:指整个厂房或库房的规模,按规范可贴邻的两幢建筑,可分别对照相应指标。(2)1.3 条:自然排烟方式分为设置外窗或设置固定的易熔材料采光带、采光窗。且各种外窗和采光带要求的面积不同。外窗和易熔采光带的面积是否可叠加计算?文件对外窗的面积要求是 5-10%,对易熔采光带的面积要求是 10-20%,问叠加计算的面积应符合哪个?答:关于自然排烟的外窗、易熔采光带的面积要求可适当减少,待规程修订时明确。(3)按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的规定:洁净厂房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其它

10、未提排烟要求) 。那么超过 500m2 的洁净厂房是否要按 174 号文件设置排烟措施?洁净厂房无法采用自然排烟措施,只能采用机械排烟。无疏散走廊是否按174 号文的要求设计。答:洁净厂房的排烟应按沪消发2002174 号文执行,不能设置外窗、易熔采光带的,可设机械排烟。(4)按 174 号文件,对于厂房和库房的排烟要求很高,根据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的总则,排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有利于人员的疏散和消防扑救活动的展开。厂房的功能和建筑形式多种多样,有的车间(如电子装配车间)人员密集,也有一些可燃物,采用排烟措施确实有利于人员的疏散;但有些车间(例如机加工车间、自动生产线)人员不多,几乎没有可燃物,不

11、加区别地采用排烟措施似有不妥。文件对于库房的排烟要求比厂房更高,而事实上库房内只有很少的工作人员(有些自动化仓库内几乎没有工作人员,人员坐在仓库控制管理室内) ,不加区分地采取排烟措施也似乎可以商榷。此外,厂房和库房一般比较高大,建筑物上部可储存大量烟气,火灾时人员一般有充足的时间疏散,是否还有必要采取排烟措施?如果厂房或库房能采取自然排烟措施当然很好,但由于种种原因,也有些厂房或库房无法采取自然排烟,而按 174 号文件计算出的机械排烟量非常大,既造成投资增加,又增加了管道布置的困难。厂房一般面积比较大,有的单层车间面积可达数万平方米,按防烟分区的划分规定,每个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 2000

12、m2,长边不应超过 60m,车间需划分为很多防烟分区,而厂房的结构形式多样,有些网架结构的厂房很难设置挡烟垂壁,给设计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上述几点意见供消防主管部门参考。答:在规程修订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于已确定实际用途的机械加工、造船、冶金等丁、戊类生产车间可以不设排烟。(5)贯彻号文,大于 500m2 的车间需设排烟系统,车间均在 7m 以上,又有行车,防烟分区还怎么划分,挡烟垂壁怎么设?排烟量如何考虑?答:如车间空间较大,另有其它设备,不宜设置挡烟垂壁,可利用梁作为防烟分区的分隔。排烟量应通过计算确定。(6)文的库房所指范围,附在厂房、商场内的大于 300m2 的仓库是否按此文执行?如

13、不按该文,如何决定是否排烟及排烟量按什么确定?答:均应按 174 号文执行,排烟量通过计算确定。(7)库房每间小于 300m2,并有防火隔断,但总面积大于 300m2 是否要求排烟?地上地下有无区别?答:除符合上述第 4(1)条外,整个建筑规模大于 300m2 的库房应设置排烟,地下部分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5、关于排烟补风问题(1)规程4.5.3 条,小于 500m2 的房间可不设补风,此条是否适用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房间?答:适用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2)地下一层车库,按建筑专业要求,当坡道处不设喷淋时,应有防火卷帘,这种情况是否要排烟补风?答:地下一层车库建议坡道上设置喷淋,不设防火卷帘,可

14、以利用坡道补风。(3)二层以上商场,疏散楼梯门带闭门器,上下层开口处有卷帘,排烟时是否要补风?答:商场排烟时,地上建筑可利用外窗补风,并且随着人员的逃生可以有风补入,一般对于地面建筑没有要求专门设置补风系统。三、其它1、 防爆车间的排烟如何做,目前有无防爆排烟风机、防爆防火阀、防爆排烟口?答:防爆车间暂不考虑排烟。2、 规程4.5.4 条,排烟时,其补风量若送风口距排烟口5M 时,且与排风口设在同一高度,是否可以?答:排烟时,补风口与排烟口的距离5M 时,在同一防烟分区内,送风口应在排烟口的下部的 5m 以内;在相邻防烟分区的可在同一高度。3、 规程6.3.4 条要设机房,在吊顶内时是否要采取

15、隔热措施。排烟风机是否要采取隔热措施。答:排烟风机可不设机房,但应考虑分隔措施。4、 地下汽车库排风分上、下两部分。上部排风口兼作排烟,当火灾发生时应迅速将下部排风口关闭,应设置自动阀控制。四、常见问题1、排烟口的设置与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 1.5m(尽量远离安全出口) 。2、防烟分区内:室内或走道任一点至最近排烟管的排烟口或可开启外窗、百叶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 规程4.1.9 条。3、前室送风口不能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规程3.3.2-4 条。给排水专业消防疑难问题解答1、 建筑物给排水设计规范要求,供消防系统的市政饮用水源起始端,应加设防污隔断阀,该阀局部损失很大,一般为 37

16、米,从而使许多市政水源不符合建筑物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压力要求,遇到这种情况是否均应加设消防泵。答:在对消防给水系统的实际中,防污隔断阀的扬程损失的因素应考虑。2、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实际规程DGJ08-94-2001 附录 A.0.1 规定,设有喷淋系统建筑物的中庭,自动扶梯及防火卷帘的周围喷头应加密。问题是:设置耐火极限3 小时的防火卷帘后是否可以不设加密喷淋?自动扶梯及中庭四周是否应该设加密喷淋?答:建筑物的中庭、自动扶梯等设置防火卷连的部位,鉴于一面无可燃物,可不设置加密喷淋保护。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第 10.3.1 条及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1 第 6.5.4 条规定,高位水箱供给喷淋系统最不利喷头处工作压力小于 5.0MH2O 时,应设局部增压设施。问题是:依上海规程,喷淋用的消防水箱,消防最低水位与最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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