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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 残 疾 人 协 会 工 作 规 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村残疾人协会是在乡镇残联指导下,在村委会领导下,村内各类残疾人的自治组织,简称村残协第二条第二条 村残协协助村委会和乡镇残联做好残疾人工作,团结、教育残疾人参与本村建设和活动,是联系残疾人与村委会的桥梁和纽带。第二章 任 务第三条第三条 协助村委会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所有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基本需求,建档立卡。第四条第四条 密切联系残疾人,积极向村委会和乡镇残联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第五条第五条 协助村委会和乡镇残联做好有关残疾人生活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无障碍、志愿者助残、文化生活等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组织残疾
2、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活跃残疾人文化生活。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参与社区建设。第七条第七条 开展残疾人自我教育,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第三章 组 织第八条第八条 村残协设主席、副主席、委员。主席一般有村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席、委员原则上有各类残疾人及其亲友担任。第九条第九条 村残协要配备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第十条第十条 村残协要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第四章 办 公 活 动 场 所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村残协使用村办公场所和残疾人活动室。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村残疾办公场所及活动室应悬挂按统一标准制作的标牌。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昌吉市残联。村 残 疾 人 协会 的 主 要 职 责1、详细掌握本区域内残疾人基本情况,建档立卡;2、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措施,组织残疾人参加村委会开展的各项活动;3、密切联系残疾人,帮助指导残疾人就近解决生活、康复、就业、教育中的基本问题,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乡镇残联开展各项业务工作;4、挖掘社会资源,动员、协调辖区内的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助残活动,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5、引导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为社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