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复习方略(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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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研习历年试题1、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复习方法:(1)广泛复习,不寄希望于押题。40 道选择题,每题四个选项,每个选项可能涉及一个知识点,这样计算下来,仅卷面实际考查的知识点就可能达到 160 个之多。因此复习时保证一定的知识面是必要的。面对琐碎的选择题,押题是不可取的。(2)注意考查的角度。注意两个交叉点:A、分则各罪与总则重点的交叉点;B、分则各罪与常见罪的交叉点(区别点)。刑法中每一个重要的制度或者每一个罪名,都包含很多的知识点,比如保险诈骗罪,最基本的就有四个构成要件的知识,另外还涉及数罪并罚、法条竞合、犯罪形态、共犯等共同性问题;另外,刑法的基本制度在

2、具体罪名上可能有不同的特点,如诈骗罪、绑架罪既遂的特点就不同。因此,具体罪名与刑法基本制度(如故意、刑事责任年龄、行为、结果、共犯、未遂、中止、正当防卫、数罪并罚等等)的交叉点往往容易成为考查的角度。(3)处理好重要基本点(常考知识点)与知识面(非常考)的关系。在重要基本点上出题概率高,每年刑法试题中属于基本点的知识占一半以上,必须扎实掌握。如总则方面:A、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B、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认定,尤其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问题;C、客观方面的行为的基本形式,尤其是不作为行为的特点,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D、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E、未完成罪,

3、尤其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的界限,未遂犯与中止犯的界限,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界限,以及未完成罪的责任问题;F、共犯的认定和责任,尤其是一些貌似共犯但不认为是共犯的情况和主犯、从犯、教唆犯的种类和责任;G、罪数形态,如对想像竞合犯、牵连犯、继续犯、吸收犯等的理解和运用;H、累犯;I、自首犯立功的认定与处理原则;J、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K、缓刑、假释的适用与撤销;L、死刑、罚金刑的适用等。分则方面如: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等。(4)善于对不同问题作不同程度地掌握。对于重点问题,应当深入、细致、全面掌握;对于面上的问题,只需要浅浅地了解就足够了。对于一些法条和司法解

4、释的特殊规定,则记住即可。即所谓“面面俱到、程度不同”。2、测一测自己还有什么不足,予以弥补。虽然每年试题的风格有所不同,但通过了解历年试题得出的总体印象,不会有太大的偏差。所以,全面、深入研习历年试题,甚至包括从 1986 年开始举办律师资格考试以来的历年试题,是掌握考试特点的有效途径。3、研习历年试题应讲究方法(1)着重了解考查的知识点和考查的角度,不要太在意答案。因为时过境迁,立法、司法、理论会有较大变化,导致答案发生变化,这不奇怪。法律总是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与时俱进的。只是不要被过时的结论所误导、也不要因为结论过时而丧失研习的兴趣。(2)注意每年试题风格存在着波动。有时偏重于理论有时

5、偏重于法条。(二)通过熟记法条和司法解释打好基础2004 年、2005 年试题中就有大量直接考法条或以法条为解答基础的试题。对于刑法这样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无非是考查对刑法规定的掌握和运用,因此,熟悉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或规定)是应对司法考试最基本也是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司法考试就是考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法条自然是考试的核心知识点。司法解释,则是对法条适用中疑难而常见问题的解释。因为如果不难,不必解释;如果不普遍,则不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解决。而法律适用中普遍而疑难的问题,从来都是考试的重点、要点。(三)适当看一点案例、做一点练习对于初学者,看一看由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的供法学院在校学生使

6、用的教学案例集或案例教程,比较合适。对于程度较高者,也可以看一看出题老师或权威学者编写的教材,这对于正确把握疑难点和争议点很有帮助;或者看一看法院编写的案例集,如最高法院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或刑事审判参考一类的刊物,这对于弥补司法经验不足的缺陷具有重要的作用。不过这些判例选集对案情处理和对法律要点的评说不够简明,读起来有些费力。此外,就是适当做一点练习。大家想一想应对高考、托福考试的方法,“题海战术”不可或缺。司法考试也可沿用此战术。不过一定要注意法律考试的人文特色,不可斤斤计较个案的结论、钻牛角尖。三、2005 年司法考试刑法学试题分析2005 刑法学客观选择题共 40 题 60 分,其中单

7、项选择 20 题 20 分;多项和不定项选择共 20 题 40 分。案例分析 1 题 15 分。两项合计共 75分,比 2004 年的 85 分减少 10 分。另外法律文书写作(25 分)内容涉及刑法故意伤害罪(轻伤)的认定和处理,可部分算做刑法的分值。刑法学在整个试卷中占 12%强,与 2003 年、2004 年占的分值比较,变化不大。2005 年刑法学试题与过去几年的比较,明显具有以下特点:(一)考查知识点和分值总体分布均匀卷二选择题部分,总则和分则各 20 题 30 分,各占题数和分值的一半;并且多项、不定项选择题型也是严格各占一半。这不是偶然的,可以推测在出题时,对考查知识点分布是作了

8、精心分配的。在卷四中,应当说分则的比重略大,因为主要是经济犯罪中金融诈骗罪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法条竞合关系),这是正确解答全案的基础。可认为分则部分占三分之二;总则占三分之一。如果按照刑法学的体系加以归类,可以看出,在总则和分则各部分,也是尽量注意到考查知识点的均匀分布。(二)与近两年的试题相比较,难度降低、考查的侧重点和难度有所改变(1)分则部分有所增加,其中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部分增加较为明显如在选择题分则部分的 20 题中,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就占 13 题、19分,相当于分则的三分之二题量和分值。而在卷四部分,主要是金融诈骗罪的认定和法条竞合关系,也占据二分之一的分量。而前两年的试题,考查的

9、侧重点集中在总则共犯、形态、罪数等总则基本点和疑难点方面。 (2)从难度上讲,较为平易如单选第 1 题(刑法修订过程)、第 2 题(刑法原则)、第 3 题(空间效力)、第 5 题赔偿经济损失的执行等。这些简单、明了的考题占半数以上,只要了解一般的法律规定或粗具刑法知识,就可选出正解。(三)有些分则知识点考查得较为细致。有些考题看似简单,实则需要对刑法理论和实务有较细致扎实地掌握,否则,也不能作出正确解答如单选第 15 题,外科医师甲应邀擅自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案。甲系医院外科医师,不符合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要件,没有造成致人伤残死亡的严重后果罪不成立医疗事故罪,故不成立犯罪。如果对

10、有关犯罪主体要件不熟悉或者不掌握过失犯罪必须造成严重结果才成立犯罪的原理,就可能答错。(四)个别试题存在疑问1、单选第 4 题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问题(参考答案 D),其中“A.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这一选项前半段“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似乎有错,应算是正选。因为在刑法中找不到关于单位犯信用卡诈骗罪可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规定。单选题中有两个符合答题要求的选项,会给考生造成困惑。 还有如多选第 53 题、第 64 题,不定项选择第 94 题。(五)对考生的启示1、根据考查知识点分布均匀、难度不大、分则中经济、财产犯罪占较大比重的特点看,今后复习应试,

11、仍需要注意广泛复习,有一定的涵盖面。熟记法条、司法解释仍然是拿到刑法学考试基本分数的基本方法。2、根据有些考题较为细致的特点看,适当注意一些有关审判经验交流总结的司法文件,如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 年 9 月于湖南长沙)、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03.04)以及关于审理走私案件的意见、审理毒品案件的意见、审理抢劫、抢夺案件的意见等等。有助于解答一些较为疑难的问题。3、不要太在意难以掌握或在考试中难以确切解决的问题。例如前面“四”提及的个别存在疑问试题以及“五”提及的主观故意之类细微心理事实判断问题。在考试时遇到这类问题

12、,无论何人、无论准备如何充分都没有成算拿分,因此没有必要事先准备也没有办法事先准备。还是着眼于把基本面上的分数拿到,这就足够了。四、学习刑法教材的方法与技巧为了帮助初学者提高学习效率,需要介绍一下刑法学中的重点和掌握的方法。关于刑法学的重点,请记住一句话:“基本的永远是重要的”。因此,就刑法总则而言以下基本的内容是重要的:犯罪主体部分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主观方面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认识错误。客观方面的不作为。故意犯罪的形态(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共同犯罪部分的共犯认定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责任。罪数部分的牵连犯、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继续犯。财产刑方面的死刑、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

13、用。量刑制度中的累犯、自首、立功的认定和处理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及具体使用的三种情况;缓刑的适用与撤销。刑罚执行中的减刑适用、假释适用与撤销。刑罚消灭中的追诉时效规定。就分则而言,常见多发的罪名往往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其标志是司法机关对罪名作出过司法解释,因为司法解释往往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而疑难问题所作的解释,如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抢劫罪、挪用公款罪都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则重点罪名如: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贪污(侵占、职务侵占)、贿赂(受贿、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贿、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挪用类犯罪;其他如放火罪、投放有害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交通肇事罪、金融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妨害司法的犯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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