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修订稿) - 基础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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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齐齐哈尔医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修订稿)为维护学院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把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与严格的纪律管理紧密结合在一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 年教育部令第 21 号)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黑教学2012116 号),本着既要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又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本科学生。第二条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以下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三条第三条 有反对四项基

2、本原则言行给党和国家造成严重影响者,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四条第四条 凡参加罢课、非法集会游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加重处分。第五条第五条 因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国家公安政法部门处罚或判刑者,学院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警-2-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第六条 对打架斗殴者按下列规定处分:斗殴或殴打他人未造成致伤后果者,给予记过(含记

3、过)以下处分。组织、策划斗殴者或持械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者或以拉偏架、煽动蛊惑等方式促使打架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造成致伤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找校外人员参与殴打本校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持器械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打架事件终止,事后又进行报复者或敲诈勒索者,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第七条 偷窃、诈骗、破坏公私财物未达到法律制裁界限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第八条

4、第八条 打麻将和有赌博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打击报复检举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九条第九条 除学校在法定节日或大型活动中组织会餐外,学生不许喝酒,对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条第十条 男女同学之间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辱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对方谈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学校公寓内留宿异性者或被留

5、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同寝室成员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凡参与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法教学楼、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食堂、公寓等公共场-4-所的管理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教室或寝室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液化气罐、煤油炉、酒精炉及违规电器等;因学习成绩、奖惩、就业等原因,对教师、管理人员或领导寻衅滋事;拒绝、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谩骂师生员工,

6、无故寻衅滋事;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撕毁学院张贴的校令、通知、通告;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允许私自在学生寝室留外人住宿;故意破坏消防等公共设施;其他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提供伪证、仿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后,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该门课成绩: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的;2、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5-的;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随意走动或进出考场的;4

7、、交头接耳的;5、试卷或草稿纸不按规定随意摆放的;6、用某种示意或动作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7、不按时交卷的;8、交卷后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1、因考试违纪,累计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2、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且屡教不改的。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1、在考试过程中私自将书籍、笔记本、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及其它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带入座位的;2、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3、抄袭他人试卷的;4、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

8、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5、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它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6-成果的。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因考试违纪被处以留校察看以后,再次考试违纪者;2、相互交换或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3、考试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者,情节严重的;4、替考者与被替考者;5、利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的;6、组织作弊的;7、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其它1、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学院视情节轻重,处以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2、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

9、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发生本条第四款行为者,不予从轻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旷课严重者,按下列规定处分:一学期内达 12 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达 24 学时,给予-7-记过处分;一学期内达 18 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达 36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内达 24 学时或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达 48 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第三次受到违纪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者,

10、可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给予处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第二次受违纪处分;在校外违纪造成社会影响。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积极;主动交待自己的违纪行为,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时段有违犯本条例两款及以上违纪行-8-为者,在较重一款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生确有违纪行为,人证、物证俱在,错误事实确凿,本人拒不签字,学院可依据事实做出处分决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学生及其它原因应退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或通知一周内

11、离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按校外人员闹校交保卫处处理。情节严重者,保卫处可协同公安机关强制其离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如受处分的学生是党员、团员,由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学生违纪行为的取证1、教务处组织的考试(包括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专业综合考试、在院本部进行的毕业考试)中发生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取证查实;在附属医院、教学基地进行的毕业考试由相应的附属医院、教学基地负责取证查实。2、学生斗殴、盗窃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破坏(损坏)校园、寝室、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公私财物的行为,违反

12、消防安全规定行为,泄题行为,买卖、传播试题行为,校外人员替考,公安部门介入涉及到学生违法违规的案件(后未立刑事案件的)-9-等学生违纪行为,由保卫处取证查实。3、其他违纪行为由院(系)取证查实。学生违纪行为取证调查须在一周内完成。学生违纪行为的复查及处分意见各部门初查后,将违纪学生相关事实材料及相应证据材料移交违纪学生所在院(系),由学生所在院(系)复核材料。院(系)负责告知学生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要有相关记录);对于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院(系)负责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学生有听证要求的院(系)负责组织听证。学生违纪材料审核齐全后,学院本部各院(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附属医院、教学基地召开由

13、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主持的学生管理工作会议,讨论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意见,并上报学工部。学生违纪行为的审核、批准学工部审核院(系)提交的各项材料和相应证据材料,召开部务会议讨论并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部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学生放弃申诉权或申诉受理结束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黑龙江省高校工委批准。-10-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文件签发须在一周内完成。校外人员替本校学生考试者,需将校外人员违纪情况以公函的形式通报给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由保卫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在籍成教生和留学生的处分可参照此文件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工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齐齐哈尔医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院政发20059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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