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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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村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村通沥沥青水泥路建青水泥路建设设指指导导意意见见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自治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步伐,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在4 年时间内投资 50 亿元,建设农村公路 8000 公里。针对我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数量大,项目建设点多、面广,部分项目工程条件复杂,实施难度较大的状况,为适应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的建设需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实施方案(宁政发2009 57 号)的要求制定本建设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新建和

2、改建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其他的农村公路的建设可参照执行。第二条第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的建设主体,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开展对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标标准与准与设计设计第四条第四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适应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第五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的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村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搬迁、人畜饮水、沿线群众的需求及公路

3、交通量增长的长远发展及各国营农场道路建设需求。 第六条第六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标准及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宁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可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暂行技术标准执行。第七条第七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既要节省投资、避免浪费,又要防止盲目追求降低技术指标,忽视工程质量而降低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使用功能和寿命,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第八条第八条 技术标准应遵循满足当前需要,适当留有发展余地的原则。第九条第九条 山区公路建设要“因地制宜”合理采用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不

4、能“一刀切”。地形条件好的,应尽量选择较高的线形技术标准,为将来改造提高技术标准预留发展空间。地形条件差的,在保证行车安全的条件下可适当降低技术标准,满足群众出行。第十条第十条 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设计中应尽量利用原有旧路,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与沿线环境和景观的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的出行,服务城镇化。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选线时要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少占良田。尽量利用原有桥梁,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诱发各种地质病害,引起水土流失、破坏

5、自然环境、增加公路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必须穿越时应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路线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根据使用功能、工程投资和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必要的路线方案比选及技术经济论证,在满足技术指标前提下,根据地形特点,尽量顺应地形地势,同时考虑平、纵、横三者的关系,避免高填深挖,使工程量尽可能做到经济合理。在危险地段,应根据安全行车条件进行局部改线,以保证行车安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路基路面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量情况,结合沿线地形、地质、地方材料和施工方法等进行综合设计,重视排水、防护及取(弃)土设计,

6、防止水土流失和堵塞河道。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路基填筑要结合当地料源的实际情况,采用水稳性好的材料,严格控制路基压实,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路基防护应针对不稳定的高边坡、易受冲刷的沿河路段等特点,采用设置挡土墙、护坡、护岸等工程防护或与种植灌木等生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因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路基病害,保证路基安全稳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路基路面宽度的确定,原则上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暂行技术标准的要求,路基宽度最低不小于 4.5 米,路面宽度最低不小于 3.5 米,还应设置必要的错车道。有条件的尽量采用较高的技术标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路面基层可根据当地实

7、际情况,采用合适的基层如水泥稳定砂砾基层、水泥土基层、石灰土基层,也可采用经试验成功且总结出成功施工工艺和经验的新的基层结构形式。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路面面层设计可根据当地交通量的大小,气候等因素综合考虑,采用经济且能满足当地群众出行的结构形式。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路缘石可因地制宜的采用红砖或卵石等多种材料进行铺筑。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山区公路容易出现水毁,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通客运班车的行政村公路,设计中要及时与运输管理部门联系,在合适位置适当加宽站点处路基路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桥涵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通行能力和行洪要求,按照“就地取材、便于施工

8、和养护”的指导思想,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的原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新建和改建桥涵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容易施工、经济适用的桥涵型式。季节性的宽浅河流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新建和改建桥梁应根据安全要求设置防护设施,大中桥应设置墙式护栏,小桥可设置安全带(或栏杆、缘石),但处在危险路段的小桥应设置墙式护栏。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改建时,原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现有规定的,应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采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对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有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型式和跨径,以使新老桥梁受力均匀;对于使用状况良好

9、,因经济条件暂不能加宽的桥梁,其两端应设置路基过渡段和窄桥标志及其它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涵洞设置应充分考虑农田排灌及行洪要求,便于养护。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等级、交通量,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与路基路面的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做到醒目、实用。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宜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的 D 级水平,并注意: (一)交通安全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二)在高路堤、陡坡、急弯、临水、傍山险路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在漫水桥、过水

10、路面等路段宜设置警示标志和护柱。 (三)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警告、限速、反光镜等标志。 (四)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 (五)在主要交叉路口、村镇、学校等路段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方向、地名、距离等)、减速带和限速标志。(六)安全标志、标牌的设计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安全标志、标牌的通知(宁交通知2008180 号)的要求,可采用浆砌砖代替单立柱式标志牌,标志立柱也可采用木质立柱,标志板可采用 PVC 板代替铝质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路线交叉设计应考虑地形、通视条件和交通环境等因素,确保行车(人)安全。有路面

11、公路与无路面公路交叉时,无路面公路距交叉口一定范围内应铺路面,以保持路面整洁。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提倡沿线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改善行车环境。绿化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保证行车安全。第三章第三章 建建设资设资金与管理金与管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整合各类资金的基础上统一安排,对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按照川区平均每公里 30 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山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红寺堡开发区以及中卫市沙坡头区和中宁县的山区)由于防排水设施较多,按照平均每公里 35 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大中桥等特殊构造物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复

12、预算 50%-80%的补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年具体建设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一部分用于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为做好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质量监督工作,交通运输厅将筹措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宁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全区通行政村工程分布情况将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分解下达给各市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时还将对各市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的监督工作进行考核。交通运输厅将按考核结果拨付各质量监督机构相应的工作经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各地要对补贴资金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不得随意增加农民群众负担,确需农民群众投工投

13、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等办法,不得损害农民利益。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各地拨付工程款时,要符合下列程序:(一)有关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二)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支付意见。(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支付意见。(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14、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上级审计、财政部门审计检查和纪检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各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以月报的形式向交通运输厅报送,项目完工后要向交通运输厅上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并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第四章 建建设组织设组织与管理与管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

15、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要形成比较完善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项目建设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模式,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面指导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各地根据规划目标和年度建设任务,落实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立项目库,准确、合理地反映建设需求和实际情况。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或由交通运输厅统一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对投资不大的项目可以打捆上报。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厅审批。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项

16、目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应当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必须按照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 号)规定内容进行编制。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各设计从业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在自治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中,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参与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设计工作。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可按照宁夏农村公路施工招标范本(宁交通知200754 号)执行,可采用“打捆”招标。招标过程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范进行,招标结果应当进行公示。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各市、县(区)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按照宁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向相应的市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质量监督申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及时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依法和中标单位签订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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