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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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本科学生综综合合测评实测评实施施细则细则沪海大学字2009169 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第三条第三条 综合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

2、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第四条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与行为规范绩点分(E)、课程学习成绩绩点分(Z)、实践与创新能力绩点分(T)三部分。每学期学生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F)是上述三项的加权之和。 (其中基本素质与行为规范占 20%,课程学习成绩占 65%、实践与创新能力占 15%)其计算公式为:F=E20%+Z65%+T15%第五条第五条 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本科生,均应依据本细则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第六条第六条 综合测评按学期进行计算。在学院的领导下,先由学生本人进行总结并自评计算得分,经辅导员、学生干部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评议和核查后,报学院审核。测评结果作为

3、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素基本素质质与行与行为规为规范范测评测评第七条第七条 基本素质与行为规范是指学生在政治态度、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人文素养、身心健康等方面应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建立平时行为考核记录,每周公布考核记录,每学期汇总基本素质与行为规范测评分。第八条第八条 每位学生基本素质与行为规范基本分为 80 分,在平时行为考核记录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考核项目及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以累计结果作为基本素质与行为规范测评分(D),基本素质与行为测评最高分为 110 分。 基本素质与行为规范测评分最终将换算为绩点分计入综合测评中。基本素质与行为

4、规范测评分的换算方法见本细则第九条。(1)对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综合性的先进集体(优秀班级、优秀团支部等)、先进个人(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按照表一给予奖励加分,社会实践等单项表彰列入实践与创新中给予表彰和奖励。但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的荣誉称号或表彰、表扬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表一:国家级表彰省级表彰学校表彰 学院表彰有主要成绩的学生干部201052先进集体 成 员1051.50.5先进个人201052(2)学生宿舍卫生考核加减分为每周卫生平均分减去 18 分,正分为加分,负分为减分。学期内每周加减累计分为学期宿舍卫生考核分。(3)被评为学校卫生文明寝室(包括

5、特色寝室)成员每人加 1 分,寝室长加 1.5 分;被评为五星级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加 1.5 分,寝室长加 2 分;社区先进个人加 2 分。(4)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已为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财产者根据情况每次加 15 分。(5)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处分等级给予扣分。 (警告处分扣 10 分、严重警告处分扣 15 分、记过处分扣 20 分、留校察看处分扣 25 分)(6)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者(教学和集体活动包括上课、早锻炼、晚点名以及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每次减 1 分。迟到或早退累积三次算缺席一次,按缺席扣分。(7)不认真参与教学和集体

6、活动(如上课时做与上课内容无关的事情、早锻炼时不认真参与、集体活动时做与该活动无关的事情或不认真参与活动)者,每次扣 0.5 分。(8)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者扣 3 分 。(9)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和舞弊者扣 5 分 。(10)以上没有列举的项目,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第九条第九条 基本素质与行为规范测评分 D 按照表二换算成基本素质与行为规范测评绩点分 E。表二: 基本素质与行为 规范测评分 D基本素质与行为 规范绩点分 E基本素质与行为 规范测评分 D基本素质与行为 规范绩点分 E105D4.075D802.5100D1053.870D752.095D1003.665D701.590D

7、953.460D651.085D903.2D60080D853.0第三章第三章 课课程学程学习习成成绩测评绩测评第十条第十条 课程学习成绩(Z)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学习并考核的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平均学分绩点根据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进行计算。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按学期进行计算,辅修课不列入课程学习成绩当中计算。第四章第四章 实实践与践与创创新能力新能力测评测评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

8、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实践与创新能力设基本分 80分,然后按照下列各项予以加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1)出版著作(S1)。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三加分。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表三:出版著作评分独(合)著主(参)编10 万字 以上10 万字 以下10 万字 以上5 万字 以上1 万字 以上1 万 字以下学术著作30152525201510文学、艺术等著作2010202015108(2)发表学术论文(S2)。发表科技学术论文的,按表四加分。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

9、或录用通知证明,不同论文按篇数累加计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刊物级别由学院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表四:发表学术论文评分SCI、SSCI、EI、ISTP 论文国家权威期刊国家核心期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的学术论文集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2520151083(3)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S3)。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获奖或通过鉴定的,或取得发明专利的,按表五加分。不同成果可累加计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只计最高分,不累加;集体合作成果前三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成果获奖或鉴定等

10、级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认定。表五: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评分大学生科技活动等级国家级省部级省级政府部门、市级校级全国性省 市 级校级一30252015201510二2520151015108三20151051085获奖成果其他151053853鉴定成果2015105发明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 20 分(4)学科与文体竞赛(S4)。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的,按表六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表六: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名次获奖等级国际 竞赛全国 竞赛省(市)级 竞赛校级 竞赛

11、院级 竞赛1一25201510524二2015108358三1510852鼓励奖108531.5(5)社会活动(S5)。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被评为院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积极分子的,或者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等获奖的,按表七加分。因同一事迹受到不同级别表彰的,以高级别表彰计分,不重复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20 分。表七:社会活动评分国家级省(市)级校级院级负责人201053先进集体成 员15731.5先进个人、积极分子10853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1015510230.51(6)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S6)。在合法的刊物和媒体(

12、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根据作品的质量按表八酌情加分。所有作品加分应有刊物或录用通知证明,不同作品可累加计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20 分。表八: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国家级权省级重要报刊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学校主办的学院主办的威报刊或新闻媒体或新闻媒体地方新闻媒体,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其它报刊或媒体内部刊物81058351301(7)计算机水平(S7)。取得国家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按表九加分。在考生取得证书的学期里加分。计算机专

13、业学生取得下列证书,不予加分。表九:计算机水平评分一(初)级二(中)级三(高)级取得水平考试证书258取得程序员考试证书2610(8)以上没有列举的项目,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分(记作 S),其计算公式为:S=80+ 71iSi其中,Si 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累加后的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分 S 将按照表十换算成实践与创新能力绩点分 T 计入综合测评。如果 S 项有小数点,以四舍五入计。表十:实践与创新能力分 S实践与创新能力绩点分 T100 分及以上4.096-993.792-953.

14、488-913.184-872.880-832.5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按学期进行计算。实践与创新成果,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计算得分,经班级测评小组进行核查评分后,报学院审核。必要时可由学院核查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评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经核实后扣除所获得的评分,并可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第五章第五章 测评结测评结果及其果及其应应用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每学期学生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 F)是基本素质与行为规范测评绩点分(E)、课程学习成绩(Z)、实践与创新能力绩点分(T)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F=E20%+Z65%+T15%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测评结果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并公示。若有异议,应自公示之日起一周内向学院提出复议申请,由学院核查后酌情处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评定各类奖学金、评选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等各项工作的依据。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沪海大学字200525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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