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

上传人:wm****3 文档编号:42635645 上传时间:2018-06-02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补充说明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补充说明发布日期:2007-03-02一、关于再生育间隔(一)根据 1973 年 3 月 13 日原省革委会革办字197319 号文件精神,1973 年 12月 31 日前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二)1992 年 9 月 12 日以前再生育的,符合当时的再生育政策,前后子女年龄差符合间隔期政策规定年限的,原始生育审批资料查找不到,可视为符合政策生育。(三)婚后不孕,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生育的,不受间隔期限制。二、关于再生育审批根据安徽省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

2、的解释(皖计育字81第 091 号)第 17 条“过去已批准生育第二胎并已怀孕,现对照十六条已不符合规定的对象,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生育,可以不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精神,凡 1982 年 3 月 31 日前再生育的,且生育间隔满三年的,视为合法生育。三、关于收养(一)依法补办收养手续的,视为合法收养,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二)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结婚的,被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其子女数,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四、关于夫妻一方离家出走(一)农村夫妻一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按法定程序宣告死亡或失踪的,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二)生育子女后,自行解除婚姻关系,又建立新的家庭,婚育史清楚,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一方,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