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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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敬老院管理实施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敬老院管理实施办 法法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阿府办发201122 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敬老院管理,切实维护五保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人员、度大骨节病患者和城镇“三无”人员)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实施办法 ,结合阿

2、坝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敬老院是指政府举办并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救助福利服务中心和农村敬老院,为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敬老院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登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举办的敬老院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财政部门负责敬老院供养经费

3、纳入财政预算,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运行经费和维修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供养对象符合政策的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 卫生部门负责为供养对象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等部门应当对敬老院的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供给敬老院食品药品地安全监督。供水、电力、广电等部门应当对敬老院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给予减免优惠,有安装费的减免安装费。电信公司免收敬老院电话安装费,向每所敬老院提供一部电话优惠。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组织志愿者服务队定期为敬老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经常开

4、展慰问敬老院活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到敬老院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第三章 入院与供养第五条 敬老院以供养具有阿坝州户籍的五保对象(包括度大骨节病患者)和城镇“三无”人员为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寄养。第六条 五保对象入院供养须由五保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材料,审核后报县民政局批准,并组织体检,由五保对象所在村(居)委会、五保户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五保对象出院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出院手续。自费代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养对象或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自费代养协议,并提交体检证明。

5、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由,出院自由。第七条 五保对象入院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村(居)委会应承担的责任,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寄养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入院条件,收费标准,入院后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医药费处理办法,丧葬事宜,违约责任等。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村 (居)委会应当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集中供养对象去世后,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第九条 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个人财产需要代管的,不动产由村 (居)委会代管,动产由敬老院代管。入院协议中有财产处理条款的,按入院协议处理。第十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的实际生活,应当不低于当地村(居)民

6、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四章 膳食管理 第十一条 敬老院应当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谱,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规模在 50 人以上的敬老院必须配备 2-3 名有厨师资格的人员上岗。第十二条 每周食谱应当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应当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和验收。伙食账目要按月向供养对象公布。第十三条 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工作人员在院内就餐,应当与供养对象同灶,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第五章 服务与护理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当合理安排供养对象住房。对入院后患传染病的供养对象要采取必要的卫生隔离、消毒等措施,防止病情扩散

7、,并及时送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第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日常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第十六条 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给予供养对象精神上的慰籍。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学习和健身娱乐活动。落实供养对象的民主政治权利。第十七条 供养对象应当团结互助,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尽量做到自主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自娱自乐的生产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第六章 医疗保健第十八条 敬老院应当设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第十九条 敬老院医务室应当为供养对象建立健康档案。依托当地医疗机构,每年为供养对象进行一

8、次免费体检或义诊,对患病供养对象要及时治疗。第二十条 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应当按条件分别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和居民医疗保险,供养对象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保险补偿、民政医疗救助制度予以保障。第七章 基础设施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并按照州人民政府阿坝州综合防治大骨节病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抓好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敬老院建设竣工后,及时竣工验收,入住工作。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应当选择居住环境较好且通电、通水、通路的地方建设。要充分利用国有、集体闲置资产,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等多种建设方式。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建设应当合理分区布局。生活区、文化

9、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内外出入口及供养对象生活、活动场所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进行防滑处理,应有必要的消防设施。第二十五条 供养对象居室应当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 14 平方米。居室应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应当合理设置卫生间、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公共卫生场所。平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栋一处,楼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层一处,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在居室内设卫生间。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要设立公共文娱、健身等活动场所。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厨房应当能满足供养对象供餐

10、需要,保持卫生整洁。应当有满足供养对象进餐的餐厅并配齐桌椅,配备餐具消毒设施和食品保鲜设备。第八章 资金来源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州、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社会捐赠,院办经济收入等其他收入。第三十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州政府确定的集中供养生活标准,以及敬老院实际供养人数按月拨付五保资金,作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费用,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第九章 生产经营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应当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要适时开发补充供养对象生活需要的种养基地或以院养院经营项目。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并适当给予奖励。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1、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减免税费。第三十二条 敬老院应当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供养对象公布。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的投入,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第十章 财产管理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凡属财政资金和部分社会资金建设的敬老院均属国有资产,依法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和管理。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财务原则上由县民政局管理,会计核算与管理各种凭证的取得与填制,账务的处理与报表,均应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第三十六条 敬老院的大额开支应当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报县民政局审核,必

12、要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三十七条 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情况应按月向供养对象公布,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一章 组织建设第三十八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敬老院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敬老院

13、工作人员的考核、业务培训、奖惩等工作,对工作人员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六)负责敬老院物资、设备、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负责敬老院的经营管理和财产管理。(七)搞好安全保卫工作,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搞好换季衣被等物品的收发保管,以及防火、防盗工作。管好、用好各种电器设备。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设膳食管理、护理服务、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各小组人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第三十九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代表组成,人数为 57 人,其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四十

14、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敬老院的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讨论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组织对院长和工作人员进行信任度测评;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二章 人事管理第四十一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人员、保卫人员、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第四十二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配备应坚持精练、务实、敬业的原则。工作人员原则上按110 的比例安排,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

15、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炊事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技能和资格。第四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县人民政府聘用或任命,待遇应当不低于社会同等岗位。第四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同时接受县民政局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解聘。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五条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聘任。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任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四十六条 聘用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协议书。第四十七条 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同级事

16、业在职人员同等工资待遇管理和执行。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或上级管理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二)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五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三)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四)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四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阿坝州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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