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包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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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8资产包转让协议书甲方(甲方(转让转让方):方):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 乙方(受乙方(受让让方):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所地: 鉴鉴于:于:1、甲方依法享有本协议附件资产包转让明细表项下的债权资产及其附属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或标的债权),拟转让该标的资产;2、甲方于 2014 年 月 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将标的资产公开挂牌转让(项目编号: ),乙方成为标的资产的受让方;3、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接受并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 2014 年 月 日 号公告中列明的条件并作出受让方承诺,全面审阅标的资产的全部债权凭证,全面了

2、解标的资产及其债权凭证的内容及瑕疵,明确知道标的资产的现状,自愿在此基础上整体受让标的资产。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标的资产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1 / 8第一条第一条 转让标转让标的的1、本协议项下转让的标的资产为附件债权转让明细表所列的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其附属权益;债权转让明细表中未列入的债权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的追偿权也一并转让;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标的资产按成交日的现状转让。第二条第二条 转让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价款及支付方式1、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甲方将本协议项下转让的标的资产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转让给乙

3、方。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京产权交易所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2、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方式支付转让价款: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除已支付的保证金外)在本协议生效后一日内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3、乙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北京产权交易所将乙方支付的全额成交款支付至甲方如下账户:账户账户名称:中油名称:中油资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有限公司开开 户户 行:工行石油大厦支行行:工行石油大厦支行账账 号:号:0200022429100001488开开 户户 地:北京地:北京4、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第三

4、条第三条 标标的的资产转让资产转让的生效的生效1、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标的资产转让生效,标的资产及2 / 8其相关权益转归乙方享有和行使;2、转让生效后,乙方成为标的资产的权利人,依法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和行使与该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主从权利,并承担有关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和其他费用(包括生效日前因不可直接或间接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或产生的:a. 标的资产主从债务人破产、解散、清偿能力的降低或丧失主体资格;b.抵押、质押物的毁损、灭失、被征用或收回;c.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应付未付的费用);3、前款所述主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的转让债权请求权,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担保权益及相应的查封、冻结

5、资产的受偿权、收益权等。第四条第四条 标标的的资产资产凭凭证证的移交的移交1、甲方应在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 十 个工作日内,于甲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其它地点向乙方移交债权凭证,双方应就所移交债权凭证签署移交备忘录;2、移交的债权凭证以现有的资料为限,乙方收取该等文件即视为甲方已经完全履行其交付标的资产凭证的义务;3、资产处置代理的交接:甲方对标的资产已委托处置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代理协议,经乙方认可后,该债权委托代理协议可以继续履行;对于终止该债权委托代理协议可能导致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五条第五条 资产权资产权益益转让转让通知通知和和诉讼诉

6、讼、 、执执行行变变更更1、甲方应出具标的资产的权益转让通知书,在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于甲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其它地点向乙方移交,由乙方自行送达;3 / 82、对于债务人拒绝签收和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双方同意以公告方式送达权益转让通知书,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3、甲方只须以上述 1、2 规定的方式出具并向乙方移交权益转让通知或此类文书即视为完成转让通知的义务,甲方不担保其最后获悉的该等主、从债务人的地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论主债务人和/或从债务人对债权转让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和甲、乙双方之间就标的资产进行转让的效力;4、已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标的债权,甲方

7、应以相关司法、仲裁机构为抬头,出具变更申请,告知其关于甲方与乙方就该标的资产已经转让的事实,并要求变更诉讼参加人、仲裁参加人或执行程序主体。甲方应在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该类变更申请移交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在涉诉法院或相关单位的变更手续。如果法院或相关单位拒绝进行变更,甲方应授权乙方及其经办人员继续以甲方名义参与或提起相关的诉讼、执行程序或其他必要的法律行动,该等法律程序中的权利主张由乙方自行决定,其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第六条 转让转让后的后的协协作作1、转让生效后,甲方或甲方委托处置代理人收到的所有与本协议标的资产有关的司法、仲裁机关的通知或者法律文书、债务人或担保人的

8、信函、帐单等文件或其他通信往来文书,甲方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或者复印件转交给乙方;2、在整个转让过程完成后,因乙方在实际处理标的资产时所遇到需要甲方出示授权书或一切法律相关文件,甲方在()没4 / 8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乙方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及责任;以及()提供协助不会损害甲方权益的前提下,甲方承诺将尽其努力为乙方提供协助。第七条第七条 违约责违约责任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约定应尽义务,乙方有权催告甲方及时履行,经催告后若甲方仍然未能履行该义务,乙方有权主张甲方赔偿其实际损失,甲方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以本协议转让价款为限

9、;2、乙方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在甲方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或者保证金将被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3、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第八条第八条 瑕疵瑕疵风险风险提示提示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如下瑕疵或风险,以至于乙方受让标的资产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乙方自愿承担该等瑕疵或风险的不利后果。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项:1、标的债权的欠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

10、瑕疵的情形,或者可能存在甲方取得标的资产相应债权时因各种原因未能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而无法通过司法渠道主张权利;5 / 83、标的债权中,如有债务人已被甲方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的,甲方会应乙方的请求,出具必要的债权转让证明文件,协助乙方办理诉讼或执行主体变更手续。但该等涉诉债权存在无法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的可能性;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凭证中,可能缺失对于乙方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具有重大影响的债权转让通知、欠款协议、借据、债务重组协议、催收证明、物权担保登记凭证或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原件等文件,乙方确

11、认,乙方不会以债权凭证原件或者债权凭证的缺失为抗辩理由,乙方完全按照本协议签署时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受让。第九条第九条 争争议议的解决的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第十条第十条 税税费负费负担担本次资产包转让发生的费用,本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本协议没有约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本次转让发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联络联络方法方法1、甲方的联络方法: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12、9 号联系人:李广亮电话:010-59985802 传真:010-620993416 / 82、乙方的联络方法:地址:联系人:电话: 传真: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本协议协议的生效的生效1、本协议自签字并加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北京产权交易所 2014 年 月 日 号公告中列明的条件及受让方承诺,以及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乙方(签字): 日 期: 本协议双方于 2014 年 月 日在北京签订7 / 8附件:附件:资产资产包包转让转让明明细细表表债权转让债权转让通知通知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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