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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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 (下下) )李永军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教授关键词: 破产/和解/重整/破产清算内容提要: 我国 2006 年破产法因在程序设计中采取了“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设计思路,因而,破产法必然含有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共同适用的部分,也含有各自的特别规定。“三种程序”的共用部分,包括:申请程序;公告与通知程序;管理人及其职责;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申报;债务人的财产;破产

2、费用与共益债务;取回权、抵销权、撤销权;法律责任等。而特别部分包括各种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后的效力、程序之间的转换等。除此以外,因破产法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一次性概括处理,因此,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在破产法上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利益冲突、共益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职工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冲突等,破产法对于这些利益冲突进行了平衡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3、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制度安排。但在对这些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的背后,却存在着有争议的价值判断。三、破产法上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因破产法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一次性概括处理,因此,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在破产法上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有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间的利益平衡、共益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职工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平衡等。(一)

4、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平衡性制度安排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是各国破产法上表现最突出的冲突之一,特别是将自然人列为破产法适用对象的国家,尤其如此。这主要是因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由债务人掌握,他有广泛的处分权,得为一切处分财产的行为。当其濒临破产时,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如为了破产程序结束后保留更多的财产或者对于与自己关系较近且将来有利益关系的债权人进行清偿等,恶意处分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行为较为普遍,例如转移财产,放弃财产权利,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

5、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若任其存在,对其他债权人甚为不公,故破产程序特规定法律救济制度,以维持各债权人之间的公平。而这种平衡性救济制度主要表现为撤销权制度或者无效制度与追究分配制度。1.撤销权制度或者无效制度的原理与立法体例撤销权制度和无效行为制度,反映了破产程序的开始对债务人在程序开始前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之行为的效力, 即程序开始的无溯及力主义及溯及力主义。而在破产法理论上,程序开始有无溯及力,向来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立法主义。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程序的开始剥夺了债务人管理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故程序开始的效力只能及于债务人在程序开始后所为的行为,对债务人在程序开始前所为有关财产的行

6、为,不生影响。这就是著名的无溯及力的立法原则。这一原则对大陆法系各国的破产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许多国家所推崇。以英国法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与之不同的另一种理论,即溯及力原则( doctrine of relation back) ,程序开始剥夺债务人管理和处分其财产的效力及于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间内债务人之有关财产的行为,并使之归于无效 6。溯及力原则派生出无效行为制度,无溯及力原则派生出撤销权制度。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原破产法(试行)采用溯及力原则,即无效制度

7、;而 2006 年破产法则采用“双轨制”,于第 31 条规定了撤销权制度,并于第 33 条规定了无效制度。2.无效行为或者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根据我国破产法第 33 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而根据我国破产法第 31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破产法之所以作这样的划分,主要是考虑到,第 31 条所列举的行为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8、前 1 年内”,而若将第 33 条规定的行为也限制在这一期间内,显然是不合理的,应该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效的。3.在规定撤销权制度时应考虑的其他平衡性因素在规定撤销权制度时,还应当考虑到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及其他制度的平衡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时间因素。我们可以想像,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往往会产生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财产性行为意识,并往往付诸实施。但在有的时候,债务人是否产生诈欺债权人的念头以及什么时候产生,都是难以证明的事实。因此,法律如果将程序开

9、始前的时间规定的过长,往往会影响其他第三人利益,对社会关系或者社会经济秩序也非常不利。因此,如何确定这一时间,就是一个需要平衡各种因素而作出抉择的问题。我国破产法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而 1986 年破产法(试行)第 35 条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 个月”。由此可见, 2006 年破产法更加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2)对到期债务的清偿的撤销问题。对到期债务的清偿是否构成可撤销的行为? 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各国立法及学理上颇不一致。大致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不构成撤销权行使的原因。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等国家的立法采此主张,即不分债权人或债

10、务人有无主观恶意,对到期债务的清偿均不构成可撤销的行为。如台湾学者陈荣宗认为,若债务清偿期已届至,债务人对该项债务的清偿,即使发生在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亦不得对之行使撤销权。因为债务人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为债务人法律上的义务,债务人或债权人的主观认识并不重要 7。在日本,从前的通说认为,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不构成撤销的原因,其理由是其一,如果清偿既存债务,则积极财产会减少,但同时消极财产也会变少,作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总财产并没有增减,因此,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不属于有害行

11、为;其二,在通常的场合,领受各自清偿的权利是当然的权利 8。根据英美约因理论,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为有相当约因的行为,当然不属于被撤销的行为,否则便构成对该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另一种主张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之撤销权,只有在受清偿的人有主观恶意时,方可行使。换言之,只有当债权人得知债务人已出现财务困难,即将开始破产程序时,其所接受的清偿才不得对抗其他债权人,即视为可撤销的行为。若债权人在不知该事实时,则有善意抗辩权。法国法即采此原则。法国 85- 98 号法律第 108 条规定:“任何人在已知债务人停止支付的情况下接受债务人对到期债务的支付或与债务人签定有偿合同,法院可宣告其无效。”这里法国法特别强调

12、债权人的主观恶意,而不问债务人于清偿时的主观意思。现在日本学理及判例的通说认为,如果在债务人支付停止或破产宣告后,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也构成否认(实际是指撤销,下同)的对象。因为,在债务人实质上已经无资力的状态下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违反债权人平等的理念,损害债权人的一般利益,故必须推翻其效力 9。日本判例采此观点。日本最高法院 1967 年的判决作了这样的论述即使是本意清偿 10,其清偿如是在知道了会侵害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进行的,受领了其清偿的债权人知道了侵害其他债权人的情况时,根据第72 条的规定,则解释为可进行否认的判断是合适的 11。德国破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

13、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第 130 条也作了几乎相同的规定。但这里的关键是,必须受领人有主观上的恶意,即知道债务人的清偿有损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两种主张相比,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第一种主张只强调对到期债务清偿的民法上的合法性,而忽略了破产程序和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当债务人明知自己将被开始破产程序或破产程序时,可能与关系较近的债权人恶意串通,等其债权到期时先为清偿,然后再申请破产程序,或对某些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为清偿,而后申请破产。这样,对公平保护一般债权人显然不利。特别是当法律没有规定债务人在出现破产或破产原因时,具有法定申请义

14、务时,更是如此。显然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不能不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但是,在此有意义的是债务人的主观意思拟或债权人的主观意思呢? 笔者认为,债权人的主观恶意是构成对到期债务清偿撤销的重要要件。因为,诚如陈荣宗先生所言,债务人对到期债务的清偿系履行法定义务,一个毫无主观恶意的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对其届期债务的清偿,即是接受合法的债务履行,何以构成被撤销的原因? 何况,法律并不能要求债权人在接受债务清偿时,查明债务人有无主观恶意。但是,若债权人在接受清偿时为恶意者,即明知债务人即将开始破产或破产程序或与债务人串通而诱使债务人对其清偿时,若不对其撤销,则难显法律之公平。故第二种观点较为可取。文章来源:中顾法

15、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破产法第 32 条的规定,也是可以撤销的,其条件包括:该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6 个月内;债务人在清偿时已经具有破产原因。但也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撤销的例外,即为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二是对清偿行为的撤销不以主观要件为必要。(3)对票据付款受领的撤销根据德国破产法第 137 条及日本破产法第 73 条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所支付的票据付款,如果债权人不受领,则丧失其票据权利时,不得撤销之。这里所说的票据权利主要是指追索权。因为,从票据持票人

16、的角度看,如票据到期而担心被否认,从而不提示票据而接受付款或作成拒绝证书,将失去对背书人的追索权。同样,如果提示票据而接受付款,但日后却被否认,同样也会失去对背书人的追索权。这就存在二难选择:一方面为了保全追索权而不得不请求支付,另一方面即使得到了支付但日后被否认则会失去追索权。为解决此问题,法律必须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为了防止对其他破产债权人的损害,德国破产法第 137 条和日本破产法第 73 条均规定,如果最后偿还义务人或者委托发票人,在发出票据的当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已经停止支付或开始破产申请的事实时,破产管理人可以请求其偿还破产人支付的票据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额。我国 2006 年破产法对此未作出规定,但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理及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可以作相同的解释。4.追加分配追加分配是指在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之后,又发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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