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五章考点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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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质量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会计职称 证券从业资格 职称英语 注册税务师 报关员 环境影响评价 一级建筑师 二级建筑师 资产评估师 咨询工程师 医师资格 银行从业资格 执业药师 注册会计师 经济师 投资项目管理 安全工程师 国家公务员 监理工程师 高级会计师 司法考试 房地产估价师 卫生职称 环保工程师 招标师 期货从业资格第 1 页 共 13 页第二篇第二篇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第第 5 5 章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一、考试大纲一、考试大纲5.15.1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5.25.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相关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5.35.3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分相关的处罚措施5.45.4 反洗钱法律制度反洗钱法律制度洗钱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二、知识要点提示二、知识要点提示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质量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会计职称 证券从业资格 职称英语 注册税务师 报关员 环境影响评价 一级

3、建筑师 二级建筑师 资产评估师 咨询工程师 医师资格 银行从业资格 执业药师 注册会计师 经济师 投资项目管理 安全工程师 国家公务员 监理工程师 高级会计师 司法考试 房地产估价师 卫生职称 环保工程师 招标师 期货从业资格第 2 页 共 13 页本章概要本章概要本章重点介绍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银行业的监管法律规定以及反洗钱法律知识等内容。监督管理是实现监管目标的一种措施。监管机构通过检查监督可以评价监管对象是否遵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审慎经营规则。检查监督权是一种行政权,既是监管者的权力也是其法定职责。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为多头监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除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监管外,

4、作为国有大型金融企业,还须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于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还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地方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还要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管。通过本章的学习,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金融监管和反洗钱法律知识,为依法合规从业奠定基础。本章考点精讲本章考点精讲5.15.1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相关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通过、实施及修订时间、修订重点2.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检查监督权的范围3.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4.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全面检查监督权的特殊情况及措施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5、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2003 年 12 月 27 日,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 25 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修订的重点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5.1.15.1.1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1. 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质量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会计职称 证

6、券从业资格 职称英语 注册税务师 报关员 环境影响评价 一级建筑师 二级建筑师 资产评估师 咨询工程师 医师资格 银行从业资格 执业药师 注册会计师 经济师 投资项目管理 安全工程师 国家公务员 监理工程师 高级会计师 司法考试 房地产估价师 卫生职称 环保工程师 招标师 期货从业资格第 3 页 共 13 页2. 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 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 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 执行有关外汇管理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 执行有关黄金管理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 代理中国

7、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经理国库的行为;8. 执行有关清算管理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 执行有关反洗钱反洗钱规定的行为。5.1.25.1.2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三十日内予以回复。5.1.35.1.3 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

8、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5.25.2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通过、施行时间2.监管对象范围3.对违反审慎经营规

9、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质量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会计职称 证券从业资格 职称英语 注册税务师 报关员 环境影响评价 一级建筑师 二级建筑师 资产评估师 咨询工程师 医师资格 银行从业资格 执业药师 注册会计师 经济师 投资项目管理 安全工程师 国家公务员 监理工程师 高级会计师 司法考试 房地产估价师 卫生职称 环保工程师 招标师 期货从业资格第 4 页 共 13 页5.审慎性监管谈话6.强制风险披露7.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国务院于 2003 年 3 月 19 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

10、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2003 年 12 月 2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信息披露的权利。5.2.15.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11、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对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5.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实施的监督管理实施1.1.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12、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质量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会计职称 证券从业资格 职称英语 注册税务师 报关员 环境影响评价 一级建筑师 二级建筑师 资产评估师 咨询工程师 医师资格 银行从业资格 执业药师 注册会计师 经济师 投资项目管理 安全工程师 国家公务员 监理工程师 高级会计师 司法考试 房地产估价师 卫生职称 环保工程师 招标师 期货从业资格第 5 页 共 13 页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

13、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2.2.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接管、重组、撤销和依

14、法宣告破产。(1 1)接管)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 2 2 年年。(2 2)重组)重组。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划),通过合并、兼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推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

15、的利益。(3 3)撤销)撤销。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禁止转移财产)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质量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会计职称 证券从业资格 职称英语 注册税务师 报关员 环境影响评价 一级建筑师

16、二级建筑师 资产评估师 咨询工程师 医师资格 银行从业资格 执业药师 注册会计师 经济师 投资项目管理 安全工程师 国家公务员 监理工程师 高级会计师 司法考试 房地产估价师 卫生职称 环保工程师 招标师 期货从业资格第 6 页 共 13 页(4 4)依法宣告破产)依法宣告破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3.3. 其他监督管理措施其他监督管理措施(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监管部门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随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谈话要求。要求对银行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进行监管谈话并不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存在经营的问题,即使不存在任何问题,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谈话了解状况。(3)强制风险披露。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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