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证券市场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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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证券市场监管论文政府证券市场监管论文 摘要:WTO 协议的签署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从各个方面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作为“经济警察”的审计也不例外,审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协调的进程大大加快。本文从 A 公司在 2001 年、2002 年被境内外审计师出具不同审计意见的原因分析着手,发现审计准则等技术规范的国际化,尽管不断提高了审计质量,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等非技术性因素制约了审计质量的提高,审计的国际化仍然任重而道远。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审计国际化同时发行 A 股、B 股的公司,除了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标准编制财务报告并经境内审计师审计外,同时要提供按国际会计准则标准编制并经国

2、际审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当一个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不同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并发布审计报告,发布的审计意见相同还是不同?又是什么因素影响审计师发表相同或不同的审计意见?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和讨论有利于加深对审计国际化影响因素的理解。一、审计意见差异:一个分析框架审计意见是审计师运用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客观、公允程度进行判断所做出的结论,审计意见是审计质量的外在表现,审计质量是审计意见的内在实质,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即影响审计意见。根据 DeAnglo 对审计质量的定义:审计质量是审计师发现并报告公司舞弊的联合概率。发现客户违背会计准则的概率取决于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运用的审计程序和样本的选择等,报

3、告客户的违规取决于审计师相对客户的独立性。我们可以把影响审计意见形成的因素分为两大类:技术性因素。主要指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技术性规范和审计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它可以通过培训、制定审计准则等措施予以解决,也可以在全球范围进行协调和统一;非技术性因素。主要指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监管制度的安排会影响审计师独立性从而影响审计意见的出具。审计师根据公司对会计准则的遵循程度和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我们可以合理预期在遵循相同审计准则的情况下,如果基于不同的会计准则,审计意见可能不同,反之亦是。在审计准则、会计准则一致时,如果由不同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审计技术和审计程序对信息

4、质量进行鉴别,在审计师专业技术能力存在质的差异时,审计师在主观上会对同一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做出不同的判断,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但是如果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存在质的差异的情况下,那么影响审计意见的因素就体现为审计师的独立性,即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Kida 指出,审计师明显有能力辨别出接近财务困境的公司,但受到客户关系的影响而不会按照预测结果对客户公司的持续经营问题发表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审计意见是会计信息使用者判断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是否客观公允的标准之一,如果审计师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投资者等信息用户将会对公司的劣质信息做出反应,对公司不利,所以公司重视审计师所出具的审

5、计意见类型。但是公司同时也是审计师的衣食父母,如果审计师出具了公司不乐意接受的客观的审计意见就有可能失去客户,但顺从公司意愿出具不客观的审计意见,就可能因诉讼而发生赔偿。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审计师的行为有逐利性,是否出具应该出具的审计意见,在于公司对审计师的贿赂收益与预期因诉讼赔偿和丢失客户的损失之间的大小,贿赂收益主要由公司决定,因诉讼赔偿产生的损失由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决定。丢失客户的损失由审计师的声誉机制决定。二、案例介绍1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A 公司创建于 1985 年,是一家同时发行 A 股和 B 股的上市公司。近两年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按我国会计

6、准则计算,2001 年的净利润为亿元,每股净资产为元,净资产收益率为-%;2002年,尽管盈利万元,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是亏损万元,每股净资产为元,净资产收益率也仅只有%。采用Altman“Z”计分判定模型对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预测,2001 年 Z 值为,2002 年 Z 值为,根据判定标准 Z 值小于,则企业存在很大破产风险,说明 A 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持续经营能力值得怀疑。2审计师审计意见和公司对持续经营问题的说明。2001 年境内审计师、境外审计师都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了 A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二者一致认为 A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值得怀疑,但具体出具何种审计意见上存在分歧;2002

7、年,境外审计师,仍然就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出具了保留意见,而境内审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二者在是否需要披露持续经营问题上存在分歧。2001 年公司董事会报告称,公司董事会同意 M 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 N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2001 年度公司巨额亏损主要是由于当年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计提了大量的坏帐及减值准备金所致。因第一大股东和 T 公司对本公司资产重组工作的推进做出了承诺,特别是 T 公司于 2002 年 3 月正式购买本公司部分股权已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鉴于这些原因,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实际重组工作已于期后全面展开,相信通过各方的积极努力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有望

8、在 2002 年度得以恢复。2002 年,针对境外审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公司董事会报告也认为,由于 2002 年公司的债务重组工作尚未完成,还存在着巨额的债务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质疑,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意香港 N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B 股审计报告。对此,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公司的最大债权人 T 公司 2002年 3 月正式加入本公司后,债务重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根据相关协议 T 公司将短期借款及其相关利息转为长期借款,随着债务重组的不断进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提高。从董事会的说明可以看出,A 公司持续经营问题的解决依赖于与 T 公司的债务重

9、组,但直到 2002 年底,债务重组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三、审计意见差异的剖析1技术层面因素与审计意见差异。境外审计师是按照国际审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出具审计意见,境内审计师是根据我国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所出具审计意见。要考虑技术层面是否是引起审计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必须分析 3 个方面:审计准则对持续经营审计的规定;会计准则;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我国审计准则制定的指导原则是国际化。目前正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独立审计准则。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国际审计准则公告第 23 号持续经营和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17 号持续经

10、营的差异主要是:国际审计准则要求,一旦公司审计师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就在审计意见中必须予以揭示,因此针对持续经营问题,国际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意见当中没有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类型;而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如果管理当局采取的改善计划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的疑虑且进行了充分披露,可以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在如何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危机上,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尽管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两者都是从财务、经营及其他 3 个方面来界定持续经营是否出现问题的。在 A 公司的问题上,我们依靠财务方面的特征,无论按照国际审计准则还是我国审计准则,A 公司均属于审计师要对持续经

11、营予以关注的对象。那么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是否会导致审计判定差异呢?根据 A 公司的财务数据,我们可以看出 IAS 下的财务指标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指标相差不大,净利润尽管在绝对数上有一定差异,但相对数较小,而且没有改变净利润的符号,这说明会计准则的差异不会导致审计师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技术层面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即境内外审计师是否能够判定公司存在持续经营危机。就2001 年而言,境内外审计师都关注到公司的持续经营危机,并均在审计报告当中进行了披露,这说明境内外审计师在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危机上不存在显著差异,两者的专业胜任能力至少在这方面是接近的。在 2002 年,

12、由于董事会的说明中披露,同意境外审计师的就持续经营发表的保留意见,说明董事会自己承认了持续经营危机的存在,即使存在专业胜任能力差异,境内审计师也可以通过这个信息来调整自己的专业判断,所以,专业胜任能力不是产生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根据境内外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并参照相应的审计准则,我们可以推断:在 2001 年,境内审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且管理当局没有相应的改善措施,或虽有改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疑虑,不过被审计单位已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而境外审计师认为审计范围受到重要限制,审计人员无法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2002 年

13、,境内审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但管理当局计划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并且这些措施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的疑虑。被审计单位已经作了充分披露;境外审计师认为,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不充分,被审计单位应该进行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但管理当局予以拒绝,仅凭现有的证据与措施不能判断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会计报表可能会误导投资者。如果假定审计师是客观出具了审计意见,那么境内外审计师真正的分歧应该集中在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性,是否可能会误导投资者,公司是否对持续经营进行了充分披露和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这些在客观上对境内外审计师不会有差别,正如前面提到

14、的在专业胜任能力相差不大时,境内外审计师对这种客观上一致的披露在主观上的认识也不会出现质的差异。因此,不是由于境内外审计师在公司持续经营状况的披露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上的看法不同而导致了审计意见差异。2非技术层面因素与审计意见差异。对审计意见差异的另外一个解释是非技术层面因素,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将影响到境内外审计师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在分析框架中,我们提到,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通过影响审计师的利益函数来影响审计意见的出具。理论上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应当能够促使审计市场质量的提高,具体表现为审计服务提供方会计师事务所愿意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审计服务的需求方直接表现为上市公司需要高质量

15、的审计服务。一个高质量的审计市场,在于通过监管制度安排为审计师、上市公司建立一个利益函数,以引导审计师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和上市公司需求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审计师与公司意见不一致时,存在两种选择:一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二是迎合公司的要求,出具审计意见。审计师如果应公司的要求出具审计意见,那么,公司为了获得审计师的“合作”,将可能支付额外的贿赂,事务所获得贿赂收益;但审计师未客观出具审计意见,可能被查处,查处后,审计师将被罚款、暂停执业或吊销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务所的直接损失,此外,如果审计师被查处,基于信誉受到影响,市场份额下降,还将导致间接损失。如果审计师坚持自

16、己的观点,出具客观的审计意见,审计师将失去客户,审计师的正常收费就没有了,但声誉得到提高,增加事务所未来收益。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近乎为零,声誉机制几乎不起作用,DeFond,Wong 和 Li 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审计师会失去一定的市场份额,因此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实行伴随了证券市场集中度的下降和上市公司对高质量审计的规避。这说明境内审计师在坚持己见出具审计意见,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民事赔偿责任为零,声誉机制不起作用,使得事务所按照公司意见出具审计意见时,不但能够接受贿赂收益,而且面临损失的机会少。我国针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指标,就 A 股而言,如:配股条件、ST 和 PT 以及退市机制,均以境内审计师的 A股财务报告为准,即同时发行 A、B 股的上市公司,利益集中在 A 股财务报告上。基于这些利益所在,公司将愿意花费更大的代价贿赂境内审计师。所以境内审计师比境外审计师更倾向于接受贿赂,按公司意愿出具更轻微的审计意见。在 A 公司问题上,技术性的差异不是导致审计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那么这种非技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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