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之有序性对检察工作的新条件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42571185 上传时间:2018-06-02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和谐社会之有序性对检察工作的新条件 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和谐社会之有序性对检察工作的新条件 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和谐社会之有序性对检察工作的新条件 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和谐社会之有序性对检察工作的新条件 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和谐社会之有序性对检察工作的新条件 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和谐社会之有序性对检察工作的新条件 》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和谐社会之有序性对检察工作的新条件 (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和谐社会之有序性对检察工作的新条件和谐社会之有序性对检察工作的新条件 摘要:和谐社会的有序性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有序性包括结构有序性、动态有序性和系统有序性。这种有序性对检察事业,尤其是检察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对法治权威的树立、司法参与的有序进行、检察事业参与社会安全整体治理。关键词:和谐社会;有序性;法治权威;司法参与;整体治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都能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发展目标和状态,和谐社会的内容是丰富的,它代表了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它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

2、和谐相处六个方面的内容和特征。笔者认为,其中“安定有序”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有序性,它构成了其他五个方面的基础,是其他五个方面得以不断完善的前提保障。因为社会是一个复杂系统,其存在的首要前提就是有秩序;它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行为预期,保证了社会要素各就各位,社会成员各行其道,利益关系有条不紊。可以说,和谐社会的有序性是对社会发展各个方面提出的要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检察事业也不例外,它对检察事业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和谐社会有序性之内在含义和谐社会有序性作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价值和目标,本身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笔者认为,这种有序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谐社会的结

3、构有序性。和谐社会是一种具有结构性的社会,因此,和谐社会的有序性必然要求社会结构的有序性。它要求社会系统的各部分或社会体系中的主要因素之间比较持久、稳定的联系模式。而这种持久、稳定的联系方式需要一种高度的心理认同。认同是合作和形成合力的前提,一个存在认同危机的社会,不仅会一盘散沙,还有可能出现严重的社会危机。由于对社会行动,尤其公共选择的认同,缺乏一种唯一的、外在的、纯粹的、客观的标准,因此,社会认同主要来源于交往理性,行为主体能够在由法律构筑的平台上公平地博弈,基于合意或者共识形成一种共赢的均衡解。而这种要求,正符合了法治的本义。这种符合,体现了法律本身的特性。从本质上而言,和谐社会的本质特

4、征是“和而不同”,它是一个多元并存的社会,因此,我们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和追求必然面对一个现实中的利益分化导致的冲突问题。这就要求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而这恰恰是法律本身具有的特性,因为法律正是一个以多元利益并存为基础的社会调整机制。因此,和谐社会与法治是辩证统一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而是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和方式、手段。和谐社会的动态有序性。社会要和谐,必须要稳定,而且这种稳定又必须是动态的。所谓动态,是指这种稳定不是在封闭、静止状态下的稳定,而是在信息开放和社会进步中的稳定,要在社会不断进步的动态平衡中实现稳定。这种动态的

5、有序性,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开放性和互动性。和谐社会应当需要开放性,因为现代社会是一种以开放性为前提的信息社会,它要求整个社会表现为一种开放性结构,从主体到行动,从边缘到中心,从知识到制度,从过程到结果,整个社会呈现为全方位的结构性开放。现代社会正是通过高度的开放性而源源不断地获得社会创新的发展动力。同时,和谐社会应当需要互动性。互动性是和谐社会得以存续的不可或缺前提。和谐社会并非先验地存在,而是社会交往实践的结果;如果说社会关系是联结社会成员的纽带,那么互动就是流淌其中的血液。概而言之,和谐社会需要两种意义上的良性互动:一是能动的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这集中体现为博弈。二是主体能动性与外在制度

6、结构刚性之间的互动,这集中体现为主体对制度的适应与改造。正是依靠良性互动,各种社会因素得以彼此渗透、相辅相成,共同构筑成一个相互关联、充满活力的有机结构。 和谐社会的系统有序性。和谐社会要求我们采用一种整体性思考的观点,要求我们的工作视野涉及到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要求法律作为社会调整手段的一种,参与到各种社会资源的统筹之中,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的问题。和谐社会应当需要开放性,因为现代社会是一种以开放性为前提的信息社会,它要求整个社会表现为一种开放性结构,从主体到行动,从边缘到中心,从知识到制度,从过程到结果,整个社会呈现为全方位的结构性开放。现代社会正是通过高度的开放性而源源不断地获得社会创新

7、的发展动力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相互交叉,彼此渗透,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网络。世纪年代。美国学者?贝塔朗菲和巴克莱提出了“社会系统的反馈过程”,即个人或群体为了达到既定目标,不断调节、校正自己行为的过程。巴克莱所指出的:“以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网而相连的各元素的复合体,这些元素间的联系在一段时间内多少是稳定的。任何时候确立的多少是稳定的元素之间相互关系的特殊类型,构成了此刻系统的特殊结构,于是形成了有某种程度连续性和边界的整体。而且即便是系统作为某一时刻形成的具有某种程度稳定性和边界的整体,它还在持续进行着跨越边界与环境进行交换的过程。 ”二、和谐社会有序性对检察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谐社会有

8、序性的三个方面构成了一个整体,包含了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也对检察事业今后的发展方向提供了更高的要求。和谐社会的结构有序性要求检察工作努力实现法治权威合理化。和谐社会的结构有序性与法治之间具有着本质上的契合,而法治社会必然要求法律权威的确立,因此,检察工作中,必须注意法律权威合理化的问题。法治作为现代化政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必然涉及权威的合理化问题。其以单一的、世俗的、全国的政治权威来取代传统的、宗教的、家庭的和种族的等等政治权威。这一变化意味着,秩序井然的社会必然要求对现存法律的服从优先于履行其他任何责任。它意味着国家的完整,并将国家的权力集中或积聚于在举国公认的法律机关手里。而法律权威的树立,

9、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在于法律本身的合理化,这是内因,解决的是法律实体正义的问题,其为广泛地推行法律权威创立自为的条件。同时,这种合理性必须通过外在的条件体现于运行过程中,其解决的是法律权威确立的外因,也正是这个外因,对检察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谐社会的动态有序性要求司法参与的有序进行。这种动态有序性,在检察事业中,必然要求加强检察工作的公民参与性,从而在能动的社会主体间形成互动,并通过这种互动,将公众的意志通过检察机关对制度结构形成适应和改造。在一个日益复杂化的社会里,和谐政治共同体的创立和完善依赖于该社会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的力量。而这种力量的强弱则又取决于这些组织和程序获得支持的广

10、度和制度化的程度。检察机关对社会变革的适应也不例外。其中,检察机关和司法程序获得支持的广度必然要求社会力量的司法参与。而同时,这种司法参与也必须强调其制度化的程度。社会变革必然要求司法参与。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其获得支持的广度是指检察机关本身作为政治组织,与其司法程序所能包容社会活动的范围。如果大部分社会力量包括公民本身能够加入检察机关遵循法律程序行事,那这种广度就十分可观。那这种制度就是一种稳定的、受重视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这对于法治本身所蕴涵的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法律秩序的维护是十分契合的。同时,法治对于政治现代化的促进也意味着所有社会力量参政程度的提高。但是在这种动态的参与过程中,必

11、须要注意保证交流的有序性。因此,必须实现民众的司法参与的制度化。和谐社会的系统有序性要求检察事业参与社会整体有序的控制。我们需要将整个社会当作是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要求检察机关作为运用法律这种社会调整手段的主体,将法律实施的目标放入到整个社会中去考虑它的效果。因为法律从社会发展中出现,也注定必须进入社会发展中发挥其作用。因此,我们开展检察工作必须将检察权放置在一个更大的环境中考虑,强调司法过程的社会效果,以求检察功能的实现能够服务于社会发展的大局,从而有利于作为一个系统的和谐社会的实现。 因此,要求检察机关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面对整个社会,营造法治大格局,突出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能。三、和

12、谐社会有序性在检察事业中的实现途径和谐社会的有序性对检察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只有当这些要求在实践中得以实现的时候,才能达到发展的预期目标,才能真正为和谐社会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促进法治权威合理化。为了实现和谐社会的结构有序性,实现法治权威,必须处理好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检察机关必须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其二,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活动必须有利于促进法律权威在社会中的确立。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构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是法治的保障,是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其职权行为必须是只能服从法律,检察机关及其法律监督活动的独立性必须得到保障。然而,由于

13、受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独立行使检察权制度存在着许多障碍,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因素:首先是行政化因素对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物质保障方面。其次,地方化因素对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影响,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检察权的独立行使造成很大阻碍。另外,在思想观念上存在一定障碍。因此,今后检察改革在独立行使检察权方面,必须要努力实现检察权形式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同时,检察权行使要促进法律权威的确立。以法治社会为基础的和谐社会虽不排除道德的因素,但是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独特因素就在于它是普遍外在的行为规则,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展示出来的。和谐社会的实现,要求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必须保证

14、能够实现法律制度的合理化,从而确立法律的权威,为和谐社会的实现奠定基础。因此,今后在检察改革过程中,必须加强司法力度和对民众利益的考虑。使得民众认为法律是不是处于自身之外存在的体系,自己并非只是法律规制的对象。加强司法参与的制度化建设。和谐社会的动态有序性要求我们加大司法参与力度。而在司法参与的过程当中,坚持司法参与的制度化,必须要注意合理引导社会的司法参与。司法参与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司法参与处理不好,会导致不良的政治参与性质,容易导致腐败和动荡。但是同时必须注意司法参与的制度化,避免司法参与的随意性和运动性。制度化是检察机关和司法程序获得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我们必须看

15、到,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入司法参与,但是必须避免将司法体系改革假定的最高目标的那些特质误认为是该体系在成长过程中和发挥作用时所表现出来的那些特质。可以说,我们在检察改革的过程中,对于司法参与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其中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就是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引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了司法过程的透明化和外部监督,形成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双向交流。但是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人民监督员制度仍处于初步阶段,还有很多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和改革,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议事程序、监督形式、监督效力等方面。同时,笔者认为加强司法参与还要加强司法听证。在检察改革过程中,涉及多种新制度的制定和原有制度的改进,

16、这些改革很多方面涉及社会多方面的利益,如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权益、与公安机关和法院配套等等。这就要求在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对改革措施所影响的社会利益进行考虑,最好的途径就是将改革措施在确定之前,充分地加以论证和调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进行轻伤害不起诉制度改革以前,曾就具体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与公安局、法院、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论证,在改革过程中就改革的效果与相关当事人进行交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目前在检察改革的司法参与上,仍然没有形成一种制度化的规则。因此,笔者认为应就检察改革过程中改革措施的出台制定科学可行的司法听证制度,切实保证改革涉及的多方面利益,从而有利于检察改革的顺利进行。积极服务大局,实现检察机关的社会职能。和谐社会的系统有序性要求检察机关更加突出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能,因此,必须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开拓多种渠道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探索多种途径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我国确立了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的“宽严相济”的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刑事政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