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文化宣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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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文化宣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文化建设,规范学校文化秩序,发挥文化引领作用, 建立文明、有序、健康的学校文化环境;同时更好地发挥宣传工作在学校建设 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宣传工作效果,实现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 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文化管理的对象包括:学校文化环境、学校文化 活动(非经营性的晚会、演讲、讲座等)、学校文化组织(各种社团等);宣 传管理包括日常宣传和对外宣传及广告管理。 第三条 党群工作部是学校文化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学校办公室、学生 处、团委、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信息中心、保卫处、工会等负有学校文化管理 的职责

2、。第二章 文化管理一、理念与标识一、理念与标识第四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认真组织全体师生学习了解学校精神文化和形象 标识,领会并掌握其精神内涵,并积极推广使用。 第五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自觉弘扬学校精神理念,全方位地做好学校精神 文化的宣传和传播,把“努力做得更好”的学校精神、“道艺兼修、敬业乐群” 的校训、“严细实新”的校风、“循理致用、厚德爱生”的教风以及各种工作 理念贯穿于日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用文化建设引领学 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 在新生入学及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要把学校文化作为一项 重要的教育内容,使学生了解、牢记并领会其深刻内涵,自觉养成“勤学、敏 行、向上”的

3、学风,做先进文化的践行者和传播者。 第七条 学校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应播放或合唱校歌托起太阳。第八条 学校标志、标准色、中英文校名是学校视觉识别系统的核心和主 体,是学校形象标识中最直接、最醒目、最生动的要素,在各种对内、对外宣 传活动中要积极应用,正确使用。 第九条 学校办公用品系统、事务用品系统及环境指示系统等必须严格按 照视觉识别系统要求正确使用学校重要标识。 2第十条 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实训室、教室等公 共场所的文化环境严格按照学校识别系统统一布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张贴、悬挂各种标识。 第十一条 责成各单位自行完成的文化布设,应在党群工作部的指导下, 按照

4、学校识别系统的要求合理布设。二、文化活动二、文化活动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按计划组织开展的日常文化活动,由相关 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党群工作部备案。涉及政治、安全、保密等方面内容的, 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党群工作部批准。 第十三条 各种文化活动内容要积极向上,有利于活跃师生业余文化生活 和大学生健康成长;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 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 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组织文化活动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 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损坏。组织文化活动的部门、单位要提前向资产管理部 门和保卫处申报并

5、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文化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止各类 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举行非校、系统一组织和教育计划之外的学术讲座、报 告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 72 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凡面向本系 范围的,组织者向所在系党总支、行政申请。凡面向全校的,属自然科学领域 的,向科技处申请;属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除向科技处申请之外,还须报 党群工作部批准;属学生社团活动的,向团委、学生处申请。所有活动都应报 党群工作部备案。三、文化组织三、文化组织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组建须征得团委、学生处批准,并报党群工作部 备案;教工社团成立须经党群工作部同意批准。 第十七条 社团成立前须向团委、学

6、生处以及党群工作部递交申请书及相 关社团材料,材料至少应包括社团章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主要成员名单 (含联系方式)等社团基本情况;经初步审定后,填写申请表格,盖章批准后, 社团正式成立,可以组织开展社团活动,并开始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社团批准成立前,不得在校内招收会员和召开成立大会,不得 进行任何形式宣传和组织开展活动。社团不得面向校外招收会员。3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但是禁止一切以 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尤其是纯粹的商业活动。在教学区域和生活区域开展活动 的,必须经过团委、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共同审批同意, 并填写承德石油高等专

7、科学校社团活动审批表。未经审批的活动,一律取 缔并追究相关社团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有前期的资金预算、当次活动的宗旨、完整 的策划书、后期的财务结算。社团可以组织其成员适当开展自我服务和勤工助 学活动,所得收入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一般不鼓励向会员收取会费,确需收 取会费的必须经过社团主管部门审批,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未经许可,不得组织跨校性活动,特殊情况 须得到社团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征得兄弟院校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四、升旗四、升旗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旗法有关规定,学校开学第一周及

8、开学典礼、毕 业典礼、运动会等重大活动时举行升旗仪式。 第二十三条 团委负责升旗仪式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升旗仪式规范顺 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无重大活动时,团委负责国旗的更换、保管,以及旗杆的日 常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可用。第三章 宣传管理一、日常宣传一、日常宣传第二十五条 日常宣传管理的对象包括校内各种宣传内容(文字、图片、 音像、报告等)、宣传阵地(宣传栏、公告栏、阅报栏、牌匾、报刊、广播站、 网站等)和宣传形式(国旗、彩旗、条幅、气球、摄影、录像等)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节庆和全校性的重大活动的宣传工作(含学校氛围的布置、 录像、拍照和报道等)由党群工作部统一协调。校内各单位的工作或活

9、动的宣 传报道一般由本单位负责,如有必要可提请党群工作部协助。 第二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学校统一规划的地点悬挂 张贴的条幅或海报。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学校的建筑物、灯杆、围栏、树木上悬挂张贴任何形 式的宣传物品。特殊情况下确需悬挂张贴的,各单位必须提前把海报、标语、 横幅等内容以及使用的时间,张贴、悬挂的地点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党群工4作部审批后方可张贴、悬挂。学生活动需要张贴、悬挂、摆放各种宣传品时, 须先由各系、学生处审批,然后再报党群工作部、保卫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张贴海报、标语,摆放宣传牌,悬挂横幅等只能在规定期限 和指定地点使用,并且不得破坏学校的设施、影响学校的

10、卫生和绿化、妨碍交 通。 第三十条 必须注意宣传品的整洁、美观、安全可靠,并在规定的使用期 满后,即自行撤除,若在使用期内遭受破坏致使宣传品不能再发挥作用或影响 校容校貌的,必须马上收回。 第三十一条 校内宣传阵地遵循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分散使用和各负其 责的原则。学校公共场所的宣传阵地由党群工作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协调 使用。已划归各单位使用的宣传阵地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所使用的宣传阵地(宣传栏等) 的使用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专栏专用,必须保证内容健康、真实、合法, 符合张贴规范,并注意及时更新内容、定期保洁。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爱

11、护校内的各种宣传设施,不得随意移 动、污损、破坏。 第三十四条 校广播站由团委负责,并应主动接受党群工作部的指导和监 督。二、出版物及网站二、出版物及网站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种报刊,包括学校校报、各系及社团的出版物等要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在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上,要 自觉接受党群工作部的指导,并及时向党群工作部报送样刊、样报。 第三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内印制、散发非法出版物和 宣传品。学校职能部门和群众团体编印或在校内发放非学术性宣传材料,须事 先报党群工作部审批。 第三十七条 校内报

12、刊统一由党群工作部管理。内部报刊出版发行采取审 核准印制度。各单位编印内部报刊,须向党群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获 得批准后方可编印发行,并在每期发行前送一份到党群工作部备案。学生编印 的出版物由团委代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及个人积极在校报、简报、校园网等校内媒 体上投发稿件,大力宣传学校、系、部、中心等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涌现出 的好人好事和改革发展过程中取得的重大成就。 第三十九条 学报由科技处把关负责,并应主动接受党群工作部的监督。5第四十条 学校网络管理除按学校网络建设相关规定执行外,涉及政治内 容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单位、部门的网站内容由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

13、人把关;学校各 种专题网站由各职能部门领导负责把关;学生社团网站由学生处、团委把关监 督。 (二)新建网站须报党群工作部备案。 (三)校园网主页内容由各发布单位、部门领导负责把关;学校新闻由党 群工作部负责。三、广告三、广告第四十一条 校内各种宣传设施及宣传阵地任何单位均不得挪作他用,不 得用于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出现与政治形势教育、教学管理、办公信息、学校文 化活动无关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党群工作部、保卫处许可,不得在 校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活动(含促销、表演、摄影、录像、张贴宣传品 等)。若是校内单位引荐,须提前 2 天以书面形式向党群工作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三条

14、在禁止悬挂、张贴广告的地点和部位悬挂、张贴横幅和广告 的,应责令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将悬挂或张贴物撤除和清理,或由保卫处强行撤 除。 第四十四条 运动会的赞助广告由体艺部和学生处协调,并报党群工作部、 保卫处备案,除规定地点外还可在体育场南、北、东三侧进行张贴、悬挂。 第四十五条 迎新活动、毕业生离校等活动的赞助广告由学生处协调,并 报党群工作部、保卫处备案。四、对外宣传四、对外宣传第四十六条 对外宣传的内容包括: (一)校内各单位采写和制作的向校外公开扩散的有关我校情况和形象的 各种宣传品(如图片、画册、贺年片、明信片、光盘、网页等)。 (二)校内各单位或个人联系或协助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

15、社会各 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写和制作的有关我校情况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含图 片、通讯、录音、录像等)。 (三)校内各单位或个人采写和制作的、向社会各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 送的反映我校有关内容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 (四)校内各单位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或发送的有 关我校情况和形象的介绍材料、展览品或陈列品。6(五)新闻媒体采访。 第四十七条 审核程序: (一)各系、部、中心采写和制作的仅涉及本单位工作内容的对外宣传品, 由本单位党总支审核、批准并送党群工作部备案;若超出单位工作范围的,由 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送党群工作部备案。 (二)校机关各部门组织采写和制作的仅涉及本部门工作

16、内容的对外宣传 品,由各部门审核、批准并送党群工作部备案;若超出本部门的工作范围的, 由部门与学校办公室共同审核并送党群工作部备案。 (三)凡全校性的对外宣传品以及各系、各部门涉及有关政治性、表扬性 和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由党群工作部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审核,并报请分管宣传 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八条 审核、批准对外宣传品时,必须认真、仔细、慎重、负责, 把握以下原则: (一)所有对外宣传品必须政治观点和舆论导向正确,与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不相抵触或违背,有利于推进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对外宣传品的内容必须反映真实、表述准确、评论客观、语言得体; 属直视图像作品,还必须色彩和谐、影像清晰、主体突出。 (三)对表扬或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在发稿前须听取和分析被表扬或被 批评对象的意见,并经分管领导的审核同意。 (四)严禁在对外宣传品中泄露国家机密以及我校的科技机密和其它秘密 事项。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热情接待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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