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及纠纷案例医疗事故及纠纷案例 剖析与防范剖析与防范—附临床典型案例 100 例- 2 -案例 1 麻痹大意给高敏患者注射青霉素致死的案例病女 12 岁,以胃肠炎住院治疗因其对青、链霉素过敏,改用其它抗菌素,并将药物让患者自己保管,每次注射从患者处拿药患者床头标有红色警告符号,以示与其他患者的区别就在这样严密防范的情况下,悲剧仍然发生了一值班护士在未查对的情况下,把另一床的青霉素拿来给患者注射,当时小患者发现护士并没有在她那里取药,就对护士说,阿姨,我的药在这儿,我对其它药过敏不能打护士说,你小孩子懂个啥一针下去,药还没推完,小患者已经呼吸急促,口唇发绀,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案例分析:过敏休克死亡临床上较为常见,由于病人死亡迅速,家属难以接受,因而引起纠纷较多在药物过敏休克中,青霉素过敏是常见的,其它如链霉素、破伤风抗毒素、水杨酸类药物、胰岛素、细胞色素 C 、麻黄素、头孢类抗生素、庆大霉素、疫苗等药物也可发生过敏休克死亡提醒工作人员要高度警惕,对药品过敏要有高度警觉任何麻痹大意,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不细致都可能给患者带来伤害 3 -例 2 不做青霉素试敏直接注射青霉素引起死亡案例赖某 女 37 岁 患风湿性心脏每月需注射一瓶长效青霉素针剂治疗。
是日,赖某自带一瓶上述药物,到一门诊部,要求不做青霉素试验,被告经请示门诊部主任,指示不做过敏实验,不能注射青霉素下午 3 时,赖某来到诊所,再次请求被告为其注射,被告碍于情面,竟不顾规章约束,不做皮试,为赖某注射一支 120 万单位的青霉素赖某当即出现过敏反应,被告及当班医生马上采取抢救措施,并迅速转送到市级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案例分析:本例是被告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就诊人员死亡而被定为甲级医疗事故青霉素注射必先做过敏实验,这是常规违反这一程序,直接为赖某注射青霉素,这种行为是医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违规操作,构成医疗事故 4 -例 3 按正规做青霉素过敏试验中发生死亡案例武某到江苏某县医院耳鼻喉科就诊,诊断耳前瘘管伴感染,投给青霉素和灭的灵治疗护士按操作规程给患者做完皮试,让其在门口椅子上等 20 分钟看皮试结果几分钟后,病人出现异常现象,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后呼吸心跳曾一度恢复,遂转入某附属医院抢救 次日死亡家属认此属医疗事故并请求赔偿该例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医疗意外,并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例分析:青霉素皮试过敏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属于医疗意外被告方对武某病情诊断正确,用药确当。
护士在为其做青霉素皮试中,也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由于武某自身体质原因出现了异常的过敏现象,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方对武某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过失,这完全是医疗过程中难以预料的意外事故因为不是医疗事故,被告方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5 -例 4 手术中盲目更改扩大手术范围 误切右侧卵巢的医疗事故案例陈某 女 28 岁 因腹痛伴头晕就诊于某医院入院检查发现左小腹肌卫、压痛明显B 超提示:左侧炎性包块或宫外孕不能排除、后穹隆积液入院诊断左输卵管囊肿破裂拟行左侧附件切除术手术中医生发现陈某右卵巢有一 5X4 厘米大小的肿块, 、因顾及其有破裂的可能,医生即又对陈某右卵巢和阑尾一并切除但术后并未将病理送检陈出院后,自感身体不适,多次去上级医院诊治,因双侧卵巢全无,只得长期口服“黄体酮” “ 倍类力 ” “钙尔奇”等药物替代治疗,以调整体内的雌激素水平医疗技术鉴定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含有一定责任)分析案例:本例违反诊疗技术常规,盲目更改和扩大手术范围本例事故发生对病人造成的机体损害是严重的年纪轻轻,却要终身口服替代药物生活质量下降,身心受到的伤害是巨大的,更甭说医药费用的支出了医生的盲动,是无知无畏。
在原定的手术方案上,不经患者及家属同意签字,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切除无关脏器或器官,且又不做病理,这更使医疗行为变得有章不循、随意盲目,无法举证 6 -例 5 扭转性肠梗阻误诊为细菌性痢疾的案例男性 阵发性腹疼、恶心 呕吐达 10 小时,大便 4 次,量均少血压 90/70 毫米汞拄,P140/分,烦躁不安,脱水、腹胀痛、脐周压痛明显,怀疑气过水声X 线腹透肠管内有大量充气WBC 24000/ ST 91%肛诊血样便,镜检脓细胞 15—20 个接诊医生诊断为“细菌性痢疾、休克”未予处理,1 小时后转传染病医院1、5 小时后,以除外细菌性痢疾又转回该医院,此时,血压已经测不到,脉搏数不清请上级医师会诊后,以绞窄性肠梗阻、肠坏死、休克行剖腹探查发现肠管高度膨胀,小肠顺时针扭转 3 圈,肠壁暗紫色,失去光泽,内有蛔虫团,腹腔内大量血性液体原接诊医生将小肠扭转复位,肠减压取出蛔虫团后因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例分析:本例造成病员死亡的不良后果,既有医师技术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也有医师不负责任的次要原因接诊医师很年轻,病情复杂,临床经验不足,将肠梗阻误诊痢疾转院;手术中又将丧失机能的肠管复位,减压放回腹腔,加速了毒素的吸收,促进了休克的不可逆性。
从误诊和术中出现的差错看,主要是医师缺乏经验,医疗水平所限,造成误诊,延误了抢救时机,以至造成病员死亡同时医师也存在不负责任的问题,接诊时病员已经出现了休克,本应采取抗休克措施,待病情缓解后再予以转院可是相反,医师在未做任何处置的情况下,将病人转了院,造成延误抢救时机,导致病员死亡的不良后果 7 -例 6 解剖关系不清锐性剥离损伤面动静脉引起死亡的案例病员 男 38 岁 以颌下淋巴结炎、结核待除外的诊断,预约门诊手术手术由进修医师进行取仰卧位,头偏向健侧,在左下颌做长 2 厘米斜切口包块用刀片锐性分离周围组织,同时用剪刀在切口内剪断周围黏连组织突然,血液从切口内呈喷射状涌出术者急用纱布压迫,钳夹止血未生效后来在门诊外科医生帮助下,钳夹止血,立即输液、联系配血此时,术者认为病情已稳定,也未正确估计出血量,又将包块钳夹切除,贯穿结扎但切口仍继续出血,病员表现烦躁不安当手术者准备延长切口检查出血情况时,病员突然呈屈膝俯卧位随即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发现:(1)面浅静脉见一 2 厘米破口;(2)面动脉距颈外动脉 1—2 处可见 2 毫米长管壁缺损,边缘整齐,为锐器伤(3)术中切除的是部分颌下腺,病变淋巴结完整无损。
案例分析:本例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1)手术医师在局部解剖关系不熟悉,操作又不熟练的情况下,盲目上台手术;(2)术者违反了以钝性分离为原则的手术操作规程,在有血管的部位盲目使用锐器(刀 剪)剥离组织,从而损伤了面静脉 面动脉造成手术中失血性休克;(3)止血措施不力对失血量未能判断的情况下,又继续手术,导致加重出血,失去抢救时机 (4)进修医师不能独立进行手术 8 -例 7 邹某输液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案邹某未经批准开设私人诊所,某日,对到其诊所就诊的廖男治疗时,在不具备输液条件下,擅自对廖男进行静脉输液在输液过程中,廖男病情加重,出现四肢抽搐、咯血等危重症状,后病人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邹某在该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被判决:(1)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依据《刑法》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将被判刑10 年,如例 8,本案量刑似乎较轻,考虑另有原因------编者注)并处罚金二千元;(2)判令被告邹某赔偿廖男人身损害费近五万元案例分析:医疗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只有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才授予其行医的资格。
否则,不得行医实践中,一些人不具备起码的医疗常识,却打着“祖传”等旗号,利用许多人病急乱投医和贪图便宜、讳疾忌医、愚昧迷信等心理,进行引诱,骗取钱财本案调查结论认为,邹某在对廖某治疗 3 天病情不见好转的情况下,仍不采取转上级医院治疗,延误了 廖某治疗和抢救的时机.- 9 -例 8 吴某接生致产妇死亡非法行医案被害人朱女在其妹和女友陪同下到田某开设的药店进行分娩无任何行医资格的田某在为朱女进行助产期间,又叫来尚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士专业毕业生吴某到场帮助诊治在被害人朱女娩出一女婴后,即出现大出血及昏迷状态后经赶到的 120 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朱女系子宫颈裂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吴某被判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案例分析:〈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吴是医士专业毕业生,应选择正规医院或具有执业资格的诊所实习,跟从有行医资格的医师,依法从事医疗活动,而其却到一家没有行医资格的私人诊所,实际是药店,其没有对药店的非法接产行为予以制止,而是积极参与,其行为的性质也是以该“诊所”的性质与其跟从的“医师”的身份为载体的,因“诊所”无行医资格,该“医师”无执业资格,故吴某在该“诊所”跟从该“医师”实施的行为即为非法行医。
应该指出的是,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提倡的孕妇应按规定到有资质的正规医院住院分娩方案,是对广大育龄妇女和小儿的极大保护,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怀有的非法行医者由于无医疗常识,设备简陋,或无必要的应急措施,就诊人贪图便宜,病急- 10 -乱投医到非专科医院或无证诊所就诊,导致死亡或身体受到伤害,等于是自酿苦酒,教训是沉痛的例 9 医生酒后做胆囊切除手术造成胆总管横断医疗损害赔 偿案原告冯女 37 岁,商人, 经被告医院诊断为胆囊炎、胆结石在该院行胆囊切除术,由于主刀医生酒后为原告手术,造成原告胆总管横断,后经北京协和等三家大医院先后进行三次大手术,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原告上诉法院要求予以赔偿法院二审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的侵害,经济上造成一定的损失,被告某县医院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据此,被告院方一次性赔偿原告 医药费、护理费、住院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 30 万元案例分析:医生酒后上手术台,视人命关天的手术为儿戏,有悖医德,有草菅人命之嫌患者及其家属仅就其一点,就足以让医生、医院难堪,被送上被告席酗酒挥舞手术刀,何人敢冒此风险?何来安全可言?酗酒者行医,法理难容!医生无理可辩,打官司就是被告,必输无疑,教训是每一个医务人员都应该汲取的。
11 -例 10 蒋某诉镇江某医院输血感染丙肝医疗损害赔偿案蒋某因腰间盘突出伴隐窝狭窄在被告镇江某医院医院手术,术中输血 400 毫升术后不久,因乏力、纳差、腹胀,尿黄等症状,到市三院诊断为丙型肝炎原告认为,患肝炎系被告输血引起,要求赔偿被告辨称:本院所输血液来自市中心血站,血液来源合法正当,并非本院自采或用其他不当方法取锝血液丙肝传染渠道多种多样,原告无证据证明其肝炎是因输血所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述称:本血站采供血的手续完备,提供给被告的血液符合标准,本血站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一审查明,血站采集韦某全血 400 毫升,编号(AB——643)采前检测、出库复检程序符合规定,手续完备,向被告人提供 400 毫升血液,为合格制品,符合规定要求,没有过错,不负责任被告在手术前,对原告的血液进行了“两对半”检验,结果正常手术当日被告对原告的血液和库血 AB----643 进行了血型配合试验手术后输血 400 毫升,在原告的病历上被告对所输血液的血袋号码、供血者姓名、血型等没有记录没有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登记制度,在原告病历上对所需血液未做详细记录,操作上存在一定缺陷,故被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被告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
被告认为原告有可能由于其他原因感染丙型肝炎,但举证不力,故其观点未予采纳案例分析:本案被告仅是因为输血在病历上没有详细记录,被- 12 -法院判定在操作上有缺陷而承担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