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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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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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营业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以下简称 境内) 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 ( 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 体育业 ( 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 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 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 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 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 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 16号 对国家因公共

2、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 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 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 附着物 ( 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 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7969号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 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 (含)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 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 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 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营业税税目注 释 ( 试行稿)的通知 ( 国税发 199

3、3 149 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 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 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 上述关于县级以上 ( 含)地方人民政 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 以上 ( 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 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 以上 ( 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 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 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 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 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 向居民出租的公

4、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 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 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 暂免征收房产 税、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0125号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 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 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 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 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 3% 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 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住房对外销 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 ( 含 5 年) 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 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 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 ( 含 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 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112号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 一)离婚财产分割; (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6、子女、兄 弟姐妹; (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 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 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 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 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362号2、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 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 人所得税。 财政部

7、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 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 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 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 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545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 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 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8、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 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 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78号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 以下 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 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 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 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 得税。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 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7】13

9、号 对个人按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建 设部等 9 部委令第 162 号) 规定取得的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对 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 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按 海南省省直机关住 房补贴办法(琼办发20083 号)规定 取得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 所在单位以超过琼办发20083 号规定的 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 应征收个人所得 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 得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8199号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 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 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 住房,个人

10、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 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 2013 年 7 月 4 日起执行。 2013 年 7 月 4 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 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101号)3、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 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 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 一条第 ( 一)、 ( 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 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 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 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 局公告2013年第2号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

11、 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免征土 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 上述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 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 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 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 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 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 上述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 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 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 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 搬迁,

12、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 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因 “ 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 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 ( 指产生过 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 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 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 定进行搬迁的情况; 因 “ 国家建设的需 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 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 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 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 号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 联营的,投 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 ( 房地产)作价入 股进行投资或作为

13、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 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 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 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字199548号 对于以土地 ( 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 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 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 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 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 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财税字 199548 号) 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 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 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 21 号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

14、金,双方合 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 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 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 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 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 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字199548号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 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字199548号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 源、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 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 租住

15、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 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 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 号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 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37号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 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免征土 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 2013 年 7 月 4 日起执行。 2013 年 7 月 4 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 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 户区改造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101号)4、房产税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 各种工棚, 材料棚, 休息棚和办公室,食 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 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 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 在施工期间,一 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 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 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 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 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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