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服务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则二○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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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黄岩区服务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则二一一年七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服务业企业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服务业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必须根据统计工作任务建立相应的统计机构,并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由统计负责人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第三条 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及考核、奖惩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及时、准确地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第四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统计部门统一规定的

2、统计报表制度,不得自行变更或取消报表表式、指标内容、报表目录、统计范围及计算方法、报送时间等。第五条 建立健全统计的原始记录、登统凭证和各类台帐。原始记录和登统凭证要做到不重不漏,数字准确,日清日结;各类台帐必须齐全,并按时登统,月末结帐,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不得突击登帐或月后补帐。第六条 必须及时填写和报送企业统计报表。准确、及时、全面地填写和向受表单位报送各类统计报表,是服务业企业的主要统计任务,是服务业统计人员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的基本要求。第七条 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确保与会计、业务核算资料的一致性,上报统计资料,需经统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或盖章

3、)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月度资料可加盖本部门公章。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会机构或财会人员负责提供,并经财会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八条 实现统计数据处理现代化,企业要逐步实现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统计数据的录入、汇总、分组、计算、出表等,建立企业统计数据库和企业内部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并积极创造条件与统计部门进行传输联网。第九条 坚持统计数字质量检查制度,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对统计数字质量的检查情况作出文字说明。第十条 原始记录、登统凭证、各项台帐、统计报表的整理、归档工作要制度化、标准化,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封面、分卷装订、分卷保管的办法,确保历史资料的连续性

4、和完整性。第十一条 建立以统计员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统计信息报送网络,按月、季、年定期上报统计分析信息材料,并将统计分析信息工作作为考核统计人员工作质量的标准之一。第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统计工作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统计上岗证。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十三条 企业应有一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领导统计机构认真贯彻统计法规,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组织统计机构和人员实施其岗位责任制,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第十四条 大中型服务业企业和企业集团应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独立的综合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其下

5、属分公司也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小型服务业企业可不单设统计机构,但必需指定统计负责人,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第十五条 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员。统计负责人一般应有具备相应统计职称(统计师、助理统计师)或相近职称(如经济师等)的企业中层一级干部担任。第十六条 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综合统计人员一般应由具有统计师、助理统计师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企业的一般统计人员应由具有统计初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亦可经过统计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统计人员上岗证书或统计人员资格证书后上岗。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统计负责人责任制;专、兼职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统计工作考

6、核、奖惩制度,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 企业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特别是具有统计专业职称的人员不要轻易调动。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依法向当地统计行政部门报告并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第十九条 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自行组织或参加统计机构举办的统计专业知识学习、培训,并力争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在职统计人员的政治及业务素质。第三章 原始记录第二十条 原始记录是指用表格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所作的最初的数字(或文字)记载。是未经过任何加工整理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手材料,

7、是统计核算的基础。原始记录种类很多,有数字记录,也有文字记录,可以说那里有生产经营活动,那里就有原始记录,它具有直接性、广泛性、经常性和群众性等特点。第二十一条 服务业企业的原始记录可分为产品销售记录,原材料购进记录,成本、价格记录,以及现金收支记录等等。按记录的形式不同,又可分为综合性原始记录和单项性原始记录两类。第二十二条 原始记录的内容,一般包括六个方面:原始记录的名称、原始记录的时间、记录的详细内容、记录编号、记录交接人与交接时间等。第二十三条 原始记录设置和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企业经济核算的需要,同时原始记录又是统计核算、会计核算、业务核算的共同基础。因此,设置原

8、始记录时,在内容、范围、形式和传递程序等方面应充分考虑到三种核算的需要,这样既可以避免重复又可以保证源头数据的一致性;二是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企业结构,设置不同的原始记录;三是要有明确的流程和传递制度;四是填报要规范,字迹要清楚,表式大小应尽可能统一,便于存档;五是要实行统一管理、分部门和分段负责。第二十四条 服务业企业一般应设置的原始记录种类:购、销、存记录;营业收入记录、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记录;职工考勤记录等。第四章 统计台帐第二十五条 统计台帐是把零散的原始记录资料加以整理、汇总,以满足编制报表和各种核算工作的需要而按时序设置的一种帐卡式表册,如为了掌握企业销售情况而设置的销售台

9、帐;为了确保服务业报表连贯性和真实性而设置的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表台账。第二十六条 统计台帐设置的基本要求:一是要应企业之宜,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应有不同的要求,做到既要能满足填报统计报表和企业管理的需要,又要简便易行。二是要符合统计制度的要求,各种统计台帐所列的指标名称、内容、计算口径、计量单位、分组标识、计算机处理代码等应与统计制度规定相一致。三是台帐的格式大小,企业内部尽可能统一规范,并统一编号。第二十七条 服务业企业一般应设置的统计台帐主要有:产品销售台帐;营业收入台账,产品购进台账,成本、费用台账,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表台账等。第二十八条 统计台帐的管理,要遵循集中统一,分部

10、门、分级负责的原则,要明确责任制。统计台帐要做封登记及时、准确、完整、字迹清晰易认,使用的墨水要符合长期保存的要求;要按照档案管理和资料管理的要求建立保管、使用和交接制度,并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立卷建档。第五章 统计报表第二十九条 统计报表是由国家、地方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制度规定的内容,按照统一表式,统一时间,统一报告程序,自下而上地提供统计资料,它是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了解服务业经济运行情况及走势,考核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 必须坚持统计工作日制度,统计报表编制和上报期间不得抽调统计人员从事其他工作。第三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统计

11、报表,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迟,数字不错。第三十二条 统计报表报送的时间是指报告单位向国家、地方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时间,企业应按统计制度规定的要求执行。第三十三条 统计时间是指统计报表的报告期别时间,是从期初到期末一个报告期的完整天数,报告期别时间必须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别执行,不允许随意更改统计报告期。第三十四条 统计报表中的数字必须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统计人员要如实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数字应与会计报表中的数字相衔接。第三十五条 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印章齐全(包括:单位印章、单位负

12、责人印章、统计负责人印章、制表人印章),字迹清晰,并填写报出日期。单位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必须对上报的统计报表的准确性负责。第三十六条 必须建立统计报表的订正制度,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立即申请更正,如在当月不能更正时,应在下月报表的累计数中进行调整,并附加说明,重大差错必须填报订正单,订正时必须加盖制表人章及单位公章。第三十七条 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的审批权限,对没有统计文号或末经统计部门审批和备案的统计报表,企业可以拒报。企业制发统计报表必须报送统计负责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第三十八条 统计数字不得数出多门,企业的有关统计数字必须以统计报表的数据为准。企业制

13、订和检查计划、各种考核指标,向新闻单位提供和发布统计信息,以及向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数据等,都必须以企业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报表资料为准。第六章 统计档案第三十九条 企业的统计资料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历史记录和综合反映,是企业统计工作的成果。因此,要按照档案工作和统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按年度分类定期整理,妥善保管,按制度规定调用、移交和立卷归档。第四十条 统计档案包括:统计凭证、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统计制度、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等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第四十一条 统计档案应由统计人员或其他专人管理,并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封皮、分卷装订、分卷保管

14、的办法,统计凭证、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制度、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等资料应分别立卷保管。第七章 统计检查第四十二条 必须坚持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制度,每半年检查一次,可采取自查、互查方式,重点检查统计报表制度贯彻垫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有无迟报、漏报、错报、缺报和虚报、瞒报以及伪造篡改统计数字的现象。检查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及时写出数据质量检查情况的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八章 统计功能和统计科研第四十三条 企业统计工作要紧紧围绕企业经营活动,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根据各个时期,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不同需要采用不同方式,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做好统计信息资料反馈,为企业领导科学决策和科学管

15、理以及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提供咨询和对策。并从总体上对企业经营活动中人、财、物、产、供、销的各个方面,实施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进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第四十四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统计部门要把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及时编印成册,或利用墙报、黑板报及统计图表等多种形式,及时向职工公布,激发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同时要开展经常性的统计分析和预测,通过定量分析和系统分析,对企业经营活动及成果、经济效益等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总结发展规律,提出对策建议,并开展统计预测。第四十五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要根据国家统计制度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统计调研,提出改进服务业统计方法和指标体系的建议,并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以便更好地发挥服务业统计的整体功能。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从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在服务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实施,其他服务业行业企业参照执行,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统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由区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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