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机产品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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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机产品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机产品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新疆从事和参与有机农业、良好农业发展的生产、消费、科研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各个环节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本着“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自愿成为推广 培育和发展我市有机产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独立自主、协同创新;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坚持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坚持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有机产业的

2、和谐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注册机关新疆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 26 号时代广场 C 座 26 楼 O 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广大企事业单位开展有机农业、绿色农业的有关工作,在政府、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联系、组织与国内有关机构进行与有机农业相关的交流、研讨;(二) 开展全市有机农业的行业调查、搜集和整理;研究国内外有机农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机产业的相关政策和规划提供建议;(三)有序推进新疆

3、有机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有机农业标准化现状调研,加强有机农业标准化基础研究,制定新疆有机农业标准化规划和标准体系,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各级有机农业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新疆有机农业技术标准,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和改进工作,承接市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标准化工作任务;(四)建立新疆有机农业产业链企业信息库、搭建开放的信息服务交流平台,为本协会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协助开展有机农业科技攻关、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等,促进有机农业产业进步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五)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促进会员单位的品牌资源共享、信息资源共享,市场资源共享,打造产销对接平

4、台,开拓产品市场,促进有机农业与相关产业的和谐发展,提高新疆有机农业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六)为会员和其他有机生产与消费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与服务;(七)制定本协会自律公约,进行会员单位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有机农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争取符合有机农业行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争取政府项目资金,支持会员单位发展;(八)组织举办有机农业发展论坛、参与国内外有机农业发展经验交流与商贸活动;(九)开展有机农业知识及意义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对各级别农产品健康价值的认知度与鉴别力,引导和促进有机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和增

5、强市民发展有机农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凡有加入本协会意愿,承诺并遵守本协会章程,从事有机行业相关领域的单位、机构和组织,均可自愿提出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或工作获得的相应权益;(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6、)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五)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出和除名(一)会员退会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退出通知,并补齐应交的会费,交回会员证。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十个工作日内报理事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二)注销/取消会员资格后,本协会不返还该会员单位已交纳的年费和赞助费等。(三)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A、

7、2 年不交纳会费;B、 2 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C、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D、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A、警告; B、通报批评; C、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D、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本协会全体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在不超过本协会理事总人数(变更前)的 30%范围内,选举和罢免部分理事;(五) 决定本协会工作人

8、员的报酬事项;(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九) 决定本协会变更和终止事宜;(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单位出席才能召开,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 以上表决通过。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9、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本协会会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本协会反映会员企业的信息,积极参与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第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 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理事长)主持。会长(理事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数不超过会

10、员数的 1/3。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或采

11、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必须经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三人以上单数,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监事会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二)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

12、;(六)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七)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八)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热爱本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为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

13、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 1 名,专家顾问 9 名。常务副会长 1 名,执行副会长 13 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 13 名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各部门行使下列职权:1会 长:1 名(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主持协会全面工作)2专家顾问:9 名(行业专家,相关部门退休领导) 有机专业课题研究,组织评审,招投标专家背书,享受协会津贴补助)3常务副会长:1 名(协助会长

14、执行协会日常工作)安排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执行理事会决议;处理其他日常事务。)4执行副会长:13 名(地州分会长兼任)认真贯彻执行兵团有机产品协会规章和方针、政策;协助协会与当地政府部门、广大企事业单位开展有机农业、绿色农业的有关工作,在政府、生产企业、农业合作社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推广交流与合作,配合协会联系、组织进行与有机农业相关的交流、研讨;学习 培训等5秘书长: 1 名(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联系相关协会组织等 ,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5、、实体机构开展工作;)6副秘书长: 13 名(地州农业技术及相关行业从业或技术人员,享受协会津贴补助)认真贯彻执行兵团有机产品协会规章和方针、政策;协助地州分会长开展有机农业、绿色农业及相关产业的有关工作,积极开展推广有机农业交流与合作,配合分会长联系、组织进行与有机农业相关的交流、研讨;学习 培训等)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 1/2 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

16、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会费 70%以上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协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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