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诉讼中证据(供学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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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解读诉讼中的证据解读诉讼中的证据 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内容包括:有关证据的概述;如何收集使用证据;有关举证责任的问题有关证据的概述;如何收集使用证据;有关举证责任的问题什么是证据什么是证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不论是人民法院还是当事人,证据的运用都是一个十分重要问题。证据制度构成了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最高法院也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释,2002 年 4 月 1 日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 ) ,是我国目前最为完整、系统规定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证据的特征证据

2、的特征诉讼证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才有证据效力:第一,证据的客观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

3、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证据的意义证据的意义证据是诉讼的基础,一切诉讼活动也都是围绕证据而进行的,可以说没有证据也就无所谓诉讼。证据对官司的输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证据是当事人官司成败的关键。证据既是当事人打民事官司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的有力武器。第二,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事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法律上规定的证据包括哪几种?法律上规定的证据包括哪几种?简单地说,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的种类包括:1、理论上的分类。可不掌握。2、法律上的分类。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在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

4、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部形状、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一定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不是本案的参加人而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法院通知到庭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的证言。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鉴定结论,鉴定人对所鉴定的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作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办案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指定有

5、关人员拍照,测量称为勘验,对勘验情况与结果,应制成笔录。提供证据有什么要求?提供证据有什么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

6、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的复印件 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材料,证明事实存在的依据,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 (二)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三)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复印件不符合上述规定之一,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不能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当事人当事人提供证据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提供证据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在诉讼举证时,当事人应当注意这样几个方面:第一, 当事人应当寻找与自己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看谁应负举证责任,自己是否有必要举证,是否存在举证责

7、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应该举证,就必须尽力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第二,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第三, 把握好举证中心。当事人在打官司时不能漫无目的、漫无边际地向法院提供证据,而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进行举证,这就是举证中心。偏离此中心,就会适得其反,欲速则不达。第四, 及时向法院提交证据。从原则上讲,起诉或答辩时、开庭前、开庭中,甚至二审审理时都可以提交证据。但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当事人最好在庭前交换证据,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事先准备,又有利于法院迅速结案。第五,利用开庭审理前审查起诉状或答辩状的机会,审查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

8、性和合法性,从而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掌握主动。第六, 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否则人民法院不得抛开公证证明,另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七,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还应注意保守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另外,当事

9、人将证据提交法院时应向法院具体承办该案的法官或书记员索要收据,收据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收到的时间,并由法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以免遗失,对己不利。如何搜集证据?如何搜集证据?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研究,调查手段大致有以下七种:1访问、座谈、进行谈话、制作笔录。2复印、抄录资料。3拍照。4录音。5鉴定。6勘验。7实验。 分析判断证据的方法有哪些?分析判断证据的方法有哪些?分析判断证据的具体办法,可概括为:甄别、比较、综合、取舍。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 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10、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证据持有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三)申请调 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 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 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 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原因。质证指的是什么?质证指的是什么?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11、双方当事人通过采用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其地方法证明证据效力的活动。质证是诉讼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 66 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 ”民事证据规定第 47 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8 年 7月 6 日公布并于同年 7 月 11 日施行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庭审阶段质证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范。如该规定第 12 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 13 条规定:“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

12、证”;第 15 条和第 8 条则对再次开庭审理时的质证和质证的先后顺序分别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是证据材料产生证据能力的必备形式要件,表明了质证是民事诉讼中法定的必经程序,同时也规范了质证的对象和质证展开的次序。为弥补上述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对质证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该规定涉及质证制度的部分共有 16 条,内容涵盖了质证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认证指的是什么?认证指的是什么?认证即审核认定证据,是指审判人员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审核认定证据的过程,就

13、是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使审判人员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识,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进而对案情作出有根据、符合客观真实情况的结论。 审核认定证据是法院行使审判职权的重要活动,也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步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审核认定证据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审判人员如何审查核实证据,以及依照什么样的事实作出裁判,一直是依“客观真实”的原则来确定证明标准和法院审核认定证据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如何确定证据的真实性?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

14、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在诉讼之前如何保护有可能灭失的证据?在诉讼之前如何保护有可能灭失的证据?所谓证据保全,是指遇到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的提出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起诉后。只有在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时,才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起诉前证据保全,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予以解决。一般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当事人起诉后,把所保全的证据移

15、送受诉人民法院审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予以保全,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通知申请人于一定期限内提出诉前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程序和方法证据保全的程序和方法证据保全实施须遵守一定的程序。 提出证据申请的一般是诉讼参加人。有 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的“也可以”是指诉讼参加人提 出保全申请案件又需要证据保全者。一般而言,诉讼参加人申请保全为主,法 院依职权保全为辅。证据保全应根据证据的种类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法。对证人证言的保全,用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或绘图.拍照.摄象等其它方法。不管采用何种方法,均应

16、.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证据保全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如何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如何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越来越多地接触到电子证据,如何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一大难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的第 72 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 73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另外,该司法解释第 22 条还规定:调查人员可以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因此电子证据应属于视听资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 (2002)第 64 条也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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