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油罐清洗防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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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做好油罐清洗工作,保障油罐清洗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提高油罐清 洗的技术水平,防止发生各类事故,根据“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下列情况进行油罐清洗:是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二是油罐改储另一类 油品时,应进行清洗。三是油罐发生渗漏或者有其他损坏需要进行倒空检查或动火修理的。 第 3 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石油库油罐的清洗工作。加油站及其他石油经营单位也可参照执 行。 第 4 条 充分做好安全措施及物资、工具、器材的检查与准备工作。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 5 条 清罐作业部门应根据作业现场的不同情况,制定

2、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清罐方案和安全措 施。 第 6 条 清罐指挥人员,在清罐作业期间必须亲临现场,及时解决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 7 条 清罐的方案及安全措施,经讨论后,由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 8 条 清罐作业之前,应根据分工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和有关操作技术的岗前教育, 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 9 条 凡有作业人员进罐检查或作业时,油罐人孔外均须设专职监护人员,且一名监护人 员不得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 第 10 条 安全(监护)员应加强现场的安全巡回检查,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及 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 11 条 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监护)员应做好交接班的现场安全检查、清点

3、人员及其工 具器材等工作。 第 12 条 作业场所应确定安全距离,设置安全界标或栅栏,并应有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安全 界标或栅栏进行监护。 第 13 条 为确保安全,进罐作业必须实施入罐作业票制度。 第 14 条 为了防止清罐作业人员中毒,必须做到: 、当油气浓度为该油品爆炸下限的 440时,进入油罐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毒 面具。 二、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 1并低于 4时,允许作业人员在不佩戴呼吸器具 情况下短时间进罐作业,但应佩戴防毒口罩且每次作业不应超过 15 分钟;同时,每工作日 最多重复工作四次,时间间隔不少于 1 小时。在此浓度下,也可以使用类似过滤式的呼吸器 具(如滤

4、毒式防毒面具) ,但其气体空间的含氧量不应低于 18。 三、当油气浓度低于该油品爆炸下限的 1时,允许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八小时作业。 第 15 条 隔离式呼吸器具的供气,可根据不同条件采取自吸空气、手动供气、电动风机供气、 压缩机供气、自带压缩空气型等方法。 第 16 条 根据不同场所,选择的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其规格尺寸应保证佩戴合适,性能良 好,在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说明书”中的各项事项。呼吸软管内外表面不应被油类等 污染。 第 17 条 防毒用具、防护用品及清罐工具每次使用之后,必须清洗干净。防毒用具和防护用 品使用之前应仔细试验与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第 18 条 严禁在作业场所用

5、膳或饮水。作业人员每天饭前且下班后应在指定地点更衣洗澡, 换下工作服,用肥皂洗净脸和手并刷牙漱口。第 19 条 作业场所应备有人员抢救用急救箱,并应有专人值守。 第 20 条 由于作业影响而使罐内油气浓度超过允许值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现场。重新通 风,直到油气浓度降到规定值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 21 条 当油罐及其作业场所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 20时,其 35 米范围(卧式 油罐可缩小 50)内均为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进入该场所进行清罐作业时,必须做到引 入该场所的电气设备及其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用电规定。在该场所应严防铁器等相 撞击。 第 22 条 当作业场所的油气浓度超过

6、该油品爆炸下限的 40时,禁止入罐清洗作业。 第 23 条 禁止在雷雨天(或气压低)或风力在五级以上的大风天进行油罐的通风或清洗作业。第 24 条 电气设备检查、试验时,必须在距作业油罐 35 米范围(卧式油罐可缩小 50)以 外的安全地带进行。 第 25 条 垫水或充水使用的进水管线,不应采用输油管线,以防油品进入罐内。 第 26 条 油罐清洗作业前,应在作业场所的上风向处配置好适量的消防器材,现场消防值班 人员应充分做好灭火的准备。 第 27 条 清罐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服装。不得使用化纤绳索及化纤抹布等。气体检测人员 必须穿着防静电服及鞋。 第 28 条 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

7、20时,清罐作业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禁止使 用喷射蒸汽及使用高压水枪冲刷罐壁或从油罐顶部进行喷溅式注水。 第 29 条 引入油罐的空气、水及蒸汽管线的喷嘴等金属部份以及用于排出油品的胶管都应与 油罐作电气连接,并应做好可靠的接地。引入罐内的金属管线,当法兰间电阻值大于 0.03 欧姆时,应进行金属跨接。 第 30 条 机械通风机应与油罐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 31 条 风管应使用不产生静电的材质,禁止使用塑料管;并应与罐底或地面接触,以使静 电很快消散。 第 32 条 清罐作业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工作鞋和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第 33 条 油罐清洗作业宜避开严冬或盛夏季节。 第 34 条 下列人员严

8、禁从事清罐作业: 、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妇女。 二、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三、患有深度近视、巅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和其他严重慢性病以及年 老体弱不适应清罐作业者。 四、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 第 35 条 禁止与清罐作业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 36 条 专业清罐人员,每年应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 37 条 清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出。第三章 排出底油 第 38 条 采用垫水排出底油的具体做法是: 一、油罐倒空后应精确计量底部的存油(水)并予以记录,以便确定垫水高度及水泵的运行 时间。 二、垫水时应选择其适宜的开孔处(如量油

9、孔) ,以带静电导出线的胶管伸至油罐底部。垫 水时流速不宜太大,一般初始流速应控制在 1 米秒左右,待油水界面形成后经过计量,使 其界面处位于出油管线上沿 0.51 厘米为宜。三、垫水结束后,从罐内抽出该进水胶管,用输油管线或临时敷设的胶管将垫起的底油放至 回空罐或油水分离罐(池)或油桶内。此间应严防冒顶。同时还应通过计量检查底油是否完 全排空。否则应继续垫水,直至罐内确认排空底油为止。 四、确认排空底油三十分钟后,应通过量油孔等处对罐内油气浓度进行测试并记录。 第 39 条 采用机械抽吸排出底油的具体做法是: 一、通过排污阀自流排油,直至油不再排出时为止。 二、卸下进(出)油管线阀门,切断与

10、其它输油管线或油罐的通路并应将与油罐脱离开的管 线法兰用盲板封住。 三、将胶管由进(出)油管线的另一端插人罐底,用手摇泵或真空泵(配套电机应为隔爆型, 并置于孔口三米以外)抽吸底油,并放至回空罐或油水分离罐(池)或油桶等内。此间通过 计量,若确认底油排空完毕三十分钟后,应通过量油孔、排油孔等处对罐内油气浓度进行测 试并记录。 第 40 条 底油排空后,宜采用手摇泵或真空泵将罐底存水抽吸至排污池等处,严禁直接排入 下水道。第四章 排除油蒸汽 第 41 条 排除油气前应认真检查: 、是否已按要求排出底油(水) 。 二、是否切实断开(拆断或已加盲板)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 三、是否切实拆断油罐的阴极保

11、护系统等。 第 42 条 为了提高油气的扩散效果、应尽可能地使油气向高空排放。 第 43 条 作业过程中,应始终进行机械或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 44 条 机械通风排出油气时,通风量应大于残油的散发量。机械通风应采取正压通风,不 得采取负压吸风。防爆风机应安装在上风口。 第 45 条 机械通风的一般作业程序: 、打开罐顶上部光孔、量油孔,卸下呼吸阀等。 二、打开油罐下部人孔,以风筒连接风机与油罐下部人孔。经检查无误后,启动风机,进行 强制机械通风。 三、逆行间歇式通风。即每通风四小时,间隔一小时,连续通风二十四小时以上,每小时通 风量宜大于油罐容积的十倍以上,直至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后,方可佩戴

12、相应的呼吸器具 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入罐进行作业。 四、对于空气流通良好的油罐,可采用自然通风十天以上,经测试,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 后佩戴相应的呼吸器具和防护措施,方可入罐作业.但如需动火时,则必须进行机械通风。 第 46 条 充水驱除油气的一般作业程序是: 、卸下进出油管线阀门。 二、靠近油罐的一端连接充水管线,其间应设置阀门以控制充水流量,另一端以盲板封住。 三、切断或关闭胀油管阀门。 四、在罐顶适宜的开孔处安装好溢水胶管接头,溢水管线的口径应大于进水管线的口径。 五、检查无误后,起动水泵缓慢充水(初始流速应控制在 1 米秒) 。待水面超过人口高度 时,逐渐加大流量;当罐内水量达到 34

13、 罐容时,应逐渐减小流量;待水面逐渐接近罐身 上沿时,应暂停充水,浸泡二十四小时并可启动风机排除油气。 六、然后再起动水泵继续向罐内缓慢充水直到充满,使水和油气从排水管线流至排污池等处。七、经过一定时间后即可停止充水而改为由排污管线将污水排至排污池等处。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八、当污水排放到最低液位,可卸下充水管线,把手摇泵的吸入管由此管口伸入到油罐底部, 将罐底存水抽至排污池等处。 第 47 条 采用低压蒸汽驱除油气的蒸汽管道的管径和蒸刷时间一般是: 1000 米 3 以下油罐,管径 50 毫米时,为 15 小时以上。 1000 米 3 以上油罐,管径 75 毫米时,为 20 小时以上。 3

14、000 米 3 以上油罐,管径 75 毫米时,为 24 小时以上。 5000 米 3 以上油罐,管径 75 毫米时,为 48 小时以上。 第 48 条 蒸汽压力不宜过高,一般应控制在 0.25 兆帕斯卡左右。 第 49 条 蒸汽驱除油气的一般做法: 一、首先向罐内放入少量的水。 二、将蒸汽管做良好接地(蒸汽管一般做成十字形接管,管上均匀钻小孔) ,用竹或木杆自人 孔处将蒸汽管伸入油罐中的四分之一处。 三、打开光孔等使油罐有足够大的蒸汽排放通道。 四、在罐外固定好蒸汽管道,然后缓慢通入蒸汽。当罐内温度升到 6570时,维持到 要求时间。 第 50 条 用蒸汽吹扫过的油罐,要注意防止油罐冷却时产生

15、真空,损坏设备。第五章 气体检测 第 51 条 气体检测的范围,应包括甲类、乙类、丙 A 类油品的储罐内等作业场所及附近 35 米范围内可能存留油品蒸汽的油气浓度。 第 52 条 必须采用两台以上相同型号规格的防爆型可燃气体测试仪,并应由经过训练的专门 人员进行操作,若两台仪器数据相差较大时,应重新调整测试。如需动火作业时,尚应增加 一台防爆型可燃气体测爆仪。 第 53 条 气体检测应沿油罐圆周方向进行,并应注意选择易于聚集油气的低洼部位和死角。 对于浮顶油罐还应测试浮盘上方的油气浓度。 第 54 条 每次通风(包括间隙通风后的再通风)前以及作业人员入罐前都应认真进行油气浓 度的测试,并应做好

16、详细记录。 第 55 条 作业期间,应定时进行油气浓度的测试。正常作业中每八小时内不少于两次,以确 保油气浓度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 56 条 对于动火分析的油气浓度测试,应采用可燃气体测试仪和测爆仪同时测定,并于动 火前三十分钟之内进行。如果动火中断三十分钟以上,必须重新做动火分析。试样均应保留 到动火结束之后。 第 57 条 测试仪器必须在有效检定期之内,方可使用。第六章 入罐作业 第 58 条 检测人员应在进罐作业前三十分钟再进行一次油气浓度检测,确认油气浓度符合规 定的允许值,并做好记录。清罐作业指挥人员会同安全检查人员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 59 条 安全(监护)人员,进入作业岗位后,作业人员即可进罐作业。 第 60 条 作业人员在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具进罐作业时,一般以三十分钟左右轮换一次。 第 61 条 作业人员腰部宜系有救生信号绳索,绳的末端留在罐外,以便随时抢救作业人员。 第 62 条 清除污杂的通常做法: 一、人工用特制铜(铝)铲(撮子)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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