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务机械车验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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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铁路工务机械车验收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铁路工务机械车是铁路线路施工、养护的重要移动装备,其产品质量状态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为规范铁路工务机械车产品验收行为,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提高铁路工务机械车产品的造修质量,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保障,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全面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铁运2009161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对铁路工务机械车产品实施验收是法律法规赋予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道部)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责,属强制性

2、行业监督。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铁路工务机械车产品是指进入中国境内铁路用于线桥隧设备维护检测的各类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等工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重要零部件是指涉及行车安全和影响主要技术性能的零部件。2验收的对象包括铁路工务机械车整车及其重要零部件的制造和维修,并以产品的行车安全性能和主要技术性能认可为验收重点。第四条第四条 铁路工务机械车验收机构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工务机械车产品依法行使政府监管职责的专门组织,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工务机械车验收人员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对工务机械车产品造修质量实施监督验收的代表,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技术

3、标准贯彻执行的监督者,属于铁路运输安全行政执法人员。第五条第五条 铁路工务机械车验收机构和验收人员,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遵照“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团结协作,廉洁奉公”的基本要求,履行“贯彻执行、监督控制、合格确认、沟通反馈”职责,坚持“独立公正,科学规范,诚信自律,求实创新,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优质验收服务”的工作方针,实现“确保产品验收质量,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可靠的装备保证”的工作目标。第六条第六条 按规定取得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行政许可的铁路工务机械车产品,必须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派的专业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第七条第七条 工务机械车产品虽

4、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不解除铁路工务机械车产品生产、维修单位对产品质量应负的3法律责任。第八条第八条 本规定是铁路工务机械车验收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执法依据,是铁路工务机械车验收系统依法验收、规范行为、建设队伍以及明确与被监督验收企业之间各自责任、权利、义务和相互关系的重要依据。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第九条第九条 铁路工务机械车验收工作在铁道部领导下,实行铁道部、铁道部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以下简称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地区工务机械车验收室(以下简称驻地区验收室)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机车车辆验收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机辆验收室)、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驻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

5、地(工务机械段)验收室(以下简称驻段验收室)的验收管理体制。第十条第十条 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负责全路工务机械车验收技术业务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验收办事处是铁道部的派出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驻地区验收室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铁道部在指定地点设立驻地区验收室,负责指定范围内铁路工务机械车整车承制、修及重要零部件承制、修产品质量的监督验收。4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铁道部委托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管辖范围内工务机械车产品维修(指保养以上的修程,不含保养,以下相同)质量的监督验收工作,代表铁道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设立机车车辆验收室,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工务机械车产品

6、维修质量监督验收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办机辆验收室在铁路局工务机械段(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派驻工务机械车验收室。驻段验收室在安全监管办机辆验收室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管辖范围内的铁路工务机械车产品维(大)修以及经铁道部认可的重要零部件造修质量监督验收工作。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级验收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各级验收机构主任对管辖范围内的验收工作全面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机构定员编制和验收人员机构定员编制和验收人员管理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驻地区验收室设主任一名(正处级)。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一名(副处级),设主任验收员(正科级或副科级)和验收员若干名。第十七条第十七

7、条 安全监管办机辆验收室应设置专职负责工务机械车产品维修验收技术管理工作的主任验收员(正科级或副科级)一名,并明确指定负责工务机械车产品维修验收5技术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驻段验收室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一名(副处级),主任验收员(副科级)或验收员若干名。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驻地区验收室人员定编,由铁道部运输局会同劳卫司,根据工作量(包括品种、项目、数量、产品科技含量及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统一核定。驻段验收室的人员编制,由安全监管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其承担的验收工作量并考虑工作地点分布情况等因素合理核定,报铁道部劳卫司核备。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验收人员实行聘任制

8、。验收人员的选拔聘任可以实行招聘,也可采取组织推荐的形式进行。验收人员的选拔聘任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各级验收人员的资格条件:(一) 各级验收人员应选聘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铁路工务机械车及相关专业业务,具有质量管理知识并有一定的工务机械车制造、检修、运用经验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担任。新选聘验收人员年龄要求四十岁以下并有五年及以上相关专业工作资历。(二)驻地区验收室主任、副主任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驻段验收室主任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

9、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6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选聘验收室主任年龄要求五十岁以下。(三)主任验收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 验收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级验收人员的聘任:(一) 驻地区验收室主任、副主任人选,由铁道部运输局选荐,铁道部人事司会同运输局组织考察,验收办事处及所在地铁路局人事部门参加,考察合格后由铁道部人事司聘任,委托所在地铁路局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二) 驻地区验收室其他验收人员的人选,由验收办事处及管辖验收室选荐,铁道部运输局组织考察,验收办事处、所在

10、地铁路局人事部门参加,考察合格后由铁道部运输局聘任,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办理相关手续。(三) 安全监管办机辆验收室及驻段验收室验收人员由安全监管办聘任或解聘。其中:安全监管办机辆验收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须事先报铁道部人事司审核并征得运输局同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驻地区验收室验收人员的人事档案由验收办事处所在地铁路局管理。安全监管办机辆验收室及驻段验收室验收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所在铁路局管理。7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驻地区验收室的验收人员与验收办事处所在地铁路局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列入验收办事处所在地铁路局或相关单位;验收人员任职期间的人事管理以铁道部管理为主,其他关系及解聘、离任、退休

11、后的管理均由验收办事处所在地铁路局按铁路员工统一办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驻地区验收室验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聘任工作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安全监管办机辆验收室及驻段验收室验收人员参加各铁路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驻地区验收室验收人员的铁路职工工作证和铁路乘车证由铁道部劳卫司统一管理,由铁道部运输局根据铁路职工工作证管理办法具体负责铁路职工工作证的审核、验印、发放、注销和日常管理,同时根据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具体负责铁路乘车证审核、发放和管理。安全监管办机辆验收室及安全监管办驻段验收室验收人员的铁路职工工作证和铁路乘车证由各安

12、全监管办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发放和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驻地区验收系统党的领导关系隶属办事处所在铁路局机关党委。安全监管办机辆验收室党的领导关系隶属所在铁路局机关党委,安全监管办驻段验收室党的领导关系隶属驻在段党委。验收人员的工会和共青团组织隶属8关系随党的隶属关系。第四章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权限工作职责与权限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铁路工务机械车的整车及其重要零部件,必须由取得国家或铁道部相应许可资质的企业进行生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验收部门负责监督工务机械车产品承制、修单位执行国家、铁道部和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依据有关标准要求,验收部门对铁路

13、工务机械车产品实施验收,对制造、维修的铁路工务机械车产品能否交付使用、上道运行进行合格确认。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对承制、修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参与对承制、修单位工务机械车产品实现过程的评审、验证、确认;参加承制、修单位对其供应商及产品的评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参与对工务机械车重要零部件承制、修单位产品的准入评价。负责工务机械车重要零部件的验收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各级验收机构有权对所验工务机械车产品及其实现要素提出计量、检测、检验要求。9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验收人员有权查询承制、修单位包括设计、工艺文件在内的技术资料,对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负有

14、保密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在工务机械车产品合格确认过程中发现重大或批量、惯性不合格时,应督促承制、修单位制定实施纠正、预防措施,以消除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及潜在原因,纠正、预防措施实施不力时,有权停止对相应产品的验收。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验收人员应参与承制、修单位有关工务机械车产品的技术转让、设计及工艺评审、产品鉴定、过程控制、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对承制、修单位工务机械车产品实现过程进行监督控制。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各级验收机构有权对承制、修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在铁路工务机械车产品生产现场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查询,监督中发现的管理问题或影响因素未得到及时解决时,有权决定对

15、相关产品停止验收。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有权对承、制修企业以返修等方式消除铁路工务机械车产品源头质量缺陷进行监督和验收。当返修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已被要求再次实施返修时,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有权对相应产品停止验收。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许可、铁道部和有关行业规章及有关规定的铁路工务机械车产品,各级验收机构有权拒绝验收。10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驻段验收室工作职责(一)熟悉工务机械车有关规章制度及各类工务机械车结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技术标准,采购合同内容等。(二)参与设备的现场落成验收、试验工作,记录试验数据,审核试验结果,并在机械性能结论上签字。(三)设备在质

16、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故障时,参与分析查找原因,判明责任,并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监管办机辆验收室反馈。(四)监督设备年检计划、检修工艺的制定和实施,对检修的总成按检修规则规定的项目进行验收。(五) 确认年检设备的技术状态,在检查鉴定表上签字。(经验收合格的签发有效检修合格证)(六) 按照工务机械车配件管理规则的要求,监督驻在单位的配件(包括油料)采购工作,对采购的重要零部件、自制配件进行入库认证验收。(七) 负责对装机考核的重要零部件签署考核意见。(八)完成本安全监管办管辖范围内取得工务机械车维修许可的大修企业产品验收。以及取得资质的配件供应商的产品验收。(九) 定期向安全监管办机辆验收室汇报工作,按季填报工务机械车验收工作季(年)报(附件 4)报安全监管办机辆验收室。11(十)完成安全监管办机辆验收室安排的其它工作。第五章第五章 验收依据和验收范围验收依据和验收范围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验收依据(一) 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的标准,有关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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