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丰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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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牧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畜牧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快畜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和调动畜牧科研、技术人员开展科技活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畜牧业科技进步,促进牧业增产、农民增收和质量效益型畜牧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制定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黑龙江省畜牧业丰收奖(以下简称省畜牧业丰收奖)是省畜牧兽医局设立的畜牧业技术推广奖,用于奖励在畜牧业技术推广和畜禽标准化生产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下列奖项:(一)畜牧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二)畜牧业技术推广贡献奖;(三)畜牧业技术推广合作奖。省畜牧业丰收奖

2、每年开展一次。第三条第三条省畜牧兽医局设立省畜牧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省畜牧业丰收奖评审工作;(二)审核省畜牧业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单位及等级。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省畜牧业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向农业部推荐部级丰收奖的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兽医局科技与外事处。第二章第二章 奖奖励范励范围围和比例和比例第四条第四条 畜牧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畜牧业技术推广和畜禽标准化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 20,二等奖约占 40,三等奖约占 40。第五条第五条 畜牧业技术

3、推广贡献奖奖励长期在畜牧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畜牧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和畜牧业科技示范户,其中基层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占 70%以上。第六条第六条 畜牧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奖励在畜牧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第三章第三章 评审标评审标准准第七条第七条 畜牧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一)一等奖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二)二等奖1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2.总体技术水平省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内领先;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三)三等奖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先进水平;2.总体技术水平省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内先进;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第八条第八条 畜牧业技术推广贡献奖(一)基层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具备以下 5 项条件中的任意 2 项,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具备以下 4

5、 项条件,可入选畜牧业技术推广贡献奖:1.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畜牧业技术 3 项以上(其中,近 5 年来不少于 1 项),推广普及率达到 50%以上,项目区增产或增收 10%以上;2.获得市(地)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 2 项以上(其中,近 3 年来不少于 1 项);3.在创新基层畜牧技术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畜牧业等方面业绩突出;4.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5.引进生产、加工、技术改造等富民企业畜牧能促进区域增收效益明显。(二)具备以下第 1、2 项并具备第 3、4 项之一的畜牧业科技示范户可入选畜

6、牧业技术推广贡献奖:1.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 3 项以上,经县级畜牧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连续 3 年以上;2.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养殖户二分之一以上,对推动畜牧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3.近 5 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4.通过养殖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经县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第九条第九条 畜牧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团队可入选畜牧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一)连续多年合作开展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对畜牧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

7、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三)带动基层技术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第四章第四章 申申报报条件条件第十条第十条 申报畜牧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技术推广和标准化成果;(二)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三)具有成果应用证明;(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五)无同类重复报奖内容;(六)成果无争议;(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新品种、新产品、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报畜牧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

8、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二)基层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畜牧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 12 年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片)站从事技术推广工作 8 年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三)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须连续从事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 10 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四)畜牧业科技示范户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畜牧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 3

9、年以上,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畜牧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已经获得畜牧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再申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报畜牧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畜牧业技术推广活动;(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三)连续合作 3 年以上。第五章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人和单单位位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畜牧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人(一)推荐一等奖,限报 25 人;推荐二等奖,限报 20 人;推荐三等奖,限报 15 人。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 10 人。(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

10、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三)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 70,乡镇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 30;(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五)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六)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一个人不得同时作为省畜牧业丰收奖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畜牧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国际友人,在中国

11、境内的须具有法人资格;(二)主要完成单位最多 8 个。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畜牧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一)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 10 人,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 30 人;(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 3 个。(三)主要完成单位包括企事单位和社会团体,并具有法人资格;第六章第六章 畜牧畜牧业业技技术术推广成果推广成果奖奖技技术评术评价和价和经济经济效益效益计计算算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技术评价(一)项目须经有资格进行成果鉴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或计划下达单位组织的验收。(二)技术评价材料包括: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12、 经济效益计算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经济效计算办法进行。第七章第七章 推荐和推荐和评审评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推荐材料(一)申报畜牧业技术推广成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1.申报书;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4.成果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5.县级以上畜牧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区域 3 个县以上的,至少 3 个县提供证明;3 个县以下的,逐县提供证明);6.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二)申报畜牧业技术推广贡献奖须填写推荐表,按评审标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三)申报畜牧业技术推广合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1.申报

13、书;2.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3.主要完成人情况表;4.工作总结;5.相应的证明材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推荐程序(一)成果奖的推荐单位是市(地)畜牧兽医局、社会团体及教学科研单位和局直事业单位,市(地)畜牧兽医局负责推荐市本级一下事业单位的报奖,省级社会团体负责推荐企业的报奖,教学科研单位和局直事业单位负责推荐本单位的报奖。成果奖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将第十八条一、三款规定的材料装订成册,全套材料 3 份,申报书 7 份以及申报表和汇总表的电子版,报奖励办公室。(二)贡献奖和合作奖的推荐单位是市(地)畜牧兽医局。市(地)畜牧兽医局按照分配的名额,

14、做好本市(地)贡献奖的初评工作。将评审结果汇总表 1 份、第十八条二款规定的材料装订成册 2 套、推荐表 5 份以及推荐表和汇总表的电子版,报送到奖励办公室。教学科研单位、局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报贡献奖和合作奖,申报单位对材料审核加盖公章后直接报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 1 月 31 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评审(一)奖励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二)对于成果奖,奖励办公室组织 5-7 名专家按照黑龙江省畜牧业丰收奖专家评分表进行综合评分。奖励办公室根据专家的评分情况确

15、定评审结果。(三)对于贡献奖和合作奖,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条件的暨确定获奖。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主管局长批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省畜牧兽医局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第八章第八章 异异议处议处理及理及获奖获奖成果追踪成果追踪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省畜牧业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异议提出时间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

16、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地)畜牧兽医局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市(地)畜牧兽医局派人调查核实情况;(二)市(地)畜牧兽医局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三)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市(地)畜牧兽医局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四)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市(地)畜牧兽医局将异议材料报奖励办公室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告知异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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