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乾时我国与暹罗大米贸易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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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雍乾时我国与暹罗大米贸易研究论文雍乾时我国与暹罗大米贸易研究论文 内容提要:中暹大米贸易,以其独特的实用性和普及性,历来是中暹友好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清朝初期,由于各种原因,中暹之间大米贸易关系产生,并且在随后兴旺发展,本文就清朝前期中暹大米贸易中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关键词:雍正乾隆大米贸易暹罗华商清初,江浙闽粤等地因耕地稀少、人口增加等原因,出现民食不足的现象。迨至康熙末,东南沿海各地“产米不敷民食”的情况越来越严重。清政府为了解决这一严重的粮食危机,开始向海外进口大米,称之为“洋米”。故时人称“东米不足,西米济之,西米不足,洋米济之。 ”而当时“南洋凡三十余国,大抵土旷人稀,各有余米

2、,如暹罗、柬埔寨、港口、旧港、安南、柔佛、六昆、丁家奴等八九国余米尤多。 ”其中则以与暹罗的大米贸易最为发达。本文主要综合目前所见大量档案文献资料,拟就雍正、乾隆两朝中暹之间的大米贸易进行论述。一、中暹大米贸易兴起的缘由清初中暹大米贸易的兴起,主要归结为四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清朝初期,东南沿海出现严重缺粮的现象。自康熙末年,江浙闽粤地方耕地稀少,产米尚不敷民食,多靠商人运米接济,经常“米价腾贵”,尤其是闽粤“逼近海岸,山多田少,民稠土狭,产谷稀少”,加上当时生齿日繁,人口迅速增加,及不时的涝旱灾,出现“民食不足”的现象。东南沿海米价腾贵,民食不足,是清朝统治者亟待解决的问题。其次,内地之米被贩

3、卖外洋,也造成沿海居民米粮紧张。康熙四十七年(1708 年),都察院佥都御史劳之辨就奏有内地商人贩米往外洋,他奏言:江、浙米价腾贵,皆由内地之米,为奸商贩往外洋之故,请申饬海禁,暂撤海关,一概不许商船往来。雍正初年,一些商人贩运福建之米,私卖外洋,其地方有司“恐奸徒影射私运外洋”,稽查严密。再次,传统的调拨米石的措施失去效用。传统的解决粮食短缺,民众口粮不足的措施,主要是依靠邻省或邻区协济解决。但是,这个时期各地年景普遍不景气。广东各府州县虽然广东文征第五册,418 页,张维屏:粤食 ,香港中文大学出版 1978 年版。礼部侍郎李清植为请定例国内外商人贩米来闽粤粜卖奏折,乾隆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4、转引自林京志乾隆年间由泰国进口大米史料选 , 历史档案1985 年第期。(以下档案未另注出处者,均引自林京志文。)清高宗实录卷 54,乾隆二年丁巳闰九月辛未,900 页,中华书局 1985 年版。(清)粱廷枬:粤海关志卷 18禁令二 ,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2 年校注本,352 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4 册,378 页,二九七福建巡抚黄国材奏请准今台湾道府每年米粮接济漳州泉州折,雍正三年正月二十八日,江苏古籍出版社 1986 年版。有丰有歉,但仓谷不丰,民力拮据,无力互相救济;闽省台湾“近年以来,台地商民日增,就食者众,所产米谷,丰年尚有多余,稍歉即忧不足”,亦属力

5、不从心。乾隆六年,台湾地方因“上年秋缺雨,收成较常歉薄,今春以来,米价日渐昂贵,小民谋食艰难, ”可见台湾地方自顾尚且不暇,更无力接济其他。按照定例,福建省食粮短缺,可以派人“于米贱省份购买”接济。但是, “闽省与腹内各省运道不通,惟海洋一路可以转运,无论风信靡常,采买挽运,必须经年累月,不能尅期而至;且涉洋面,冲礁触险,每月损失,即或百计购运,而盘耗脚价,所费不资。 ”运回的米粮,仅脚价每石就高达一两五六钱之多, “与本地米价不甚相远”,所以,从“外省购运实属艰难”,需要积极寻求新的途径来解决此地民食不足这一严重问题。最后,暹罗国米丰价贱,成为解决内地缺米的有效途径。暹罗产米甚多,缘于其优越

6、的地理环境,一条湄公河贯穿于整个暹罗境内,为该国的稻谷种植提供丰富的水资源。康熙六十一年的贡使说, “该国米用内地斗量,每石价值二三钱”,而内地即使丰年也要一两二三钱,遇有旱涝灾,更是高涨至一两八九钱。正因为稻谷得来如此容易,暹罗米价与别国相比远为低廉。二、中暹大米贸易之兴衰中暹大米贸易缘起于何时?康熙六十一年(1722 年)六月,暹罗国王进贡,康熙有旨:“朕闻暹罗国米甚丰足,价亦甚贱,若于福建、广东、宁波三处,各运米十万石来此贸易,于地方有益。此三十万石米,系为公前来,不必收税。 ”此后,即开始议定中暹间大米贸易事。 “遵旨会问来使,据称:该国米用内地斗量,每石价值二三钱。今议定:载米到时,

7、每石给价五钱。除为公运三十万石不收税外,其带来米粮、货物,任从贸易,照例收税。 ”可见,康熙六十一年仅仅是议定中暹大米贸易中的有关规则,而不是中暹大米贸易的正式开始。中暹大米贸易始于雍正二年(1724 年)。康熙允准中暹大米贸易的讯息传到暹罗后,暹罗的泰沙王(了 haisa)一面不断加以供应,一面于 1724 年派了一批贡使到北京朝见雍正。 “雍正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广东巡抚年希尧题报暹罗运米并进谷种等项。运来米后,令地方官照粤省现在时价速行发卖,不许行户任意低昂。所奏每米一石,定价五钱,则贱买贵卖,甚非朕体恤小国之意。着行文浙、闽,此次已到之米,与该国现经发运续到者,皆照粤省一体遵行。嗣后且令

8、暂停,俟需米之处,候朕降旨遵行。 ”从这些材料可以看出:雍正对康熙议定的中暹大米贸易似乎是不愿意执行的。雍正当时为什么要暂停中暹大米贸易,尚无文献说明,但可知雍正二年开始的中暹大米贸易是同时在广东(广州)、福建(厦门)、浙江(宁波)三地展开的。再从“该国现经发运续到者,皆照粤省一体遵行”一语看,原议定的中暹大米福建巡抚周学健请定例分别免征外国贩米商船货税奏折,乾隆八年七月三十日。一史馆编:乾隆朝上谕旨档第 1 册,档案出版社 1991 年版,719 页,乾隆六年五月十五日内阁奉。福建巡抚周学健请定例分别免征外国贩米商船货税奏折,乾隆八年七月三十日。(清)梁廷枬:海国四说之粤道贡国说卷1,中华书

9、局 1993 年版,181 页。清圣祖实录卷 298,康熙六十一年六月壬戌条,884 页。(清)梁廷枬:海国四说之粤道贡国说卷1,中华书局 1993 年版,181 页。葛治伦、徐启恒在其清代中国和暹罗的友好关系(东南亚纵横 ,2000 年增刊,115 页)一文中认为,“从康熙六十一年开始,双方开展了广泛的大米贸易”;而黄启臣和庞新平在其书明清广东商人(广东经济出版社)第二章 67 页中则写到:“乾隆十二年,清政府正式允准民间与遏罗进行谷米贸易”。前揭粤道贡国说卷 2,182183 页。贸易是一连贯的经常性贸易,且贸易表现频繁,故雍正四年有一条材料:“暹罗国前经奉旨暂停运米。所差探贡二船,带有米

10、石货物。伊等由该国起行,尚在未奉旨之先。既已涉险远来,听其就近发卖,俟风讯回国。 ”至雍正五年(1727 年),雍正又谕旨两广总督孔毓殉,“前暹罗国装运米石,曾有旨着令停止。如今若有便人,可带信与他,他若情愿装米来,叫他装来,得些利去也好”。故雍正六年,即有暹罗商人吴景瑞运米来厦门。福建巡抚常赍称:“暹罗国王诚心向化,遣该国商人运载米石、货物,直达厦门,请听其在厦发卖,照例征税,委员监督。嗣后暹罗运粮船来福建、浙江者,请照此一体遵行。 ”常赍原想改变康熙六十一年的中暹大米贸易的规定,但被雍正帝否决:“得旨。依议,米谷不必上税,着为例。 ”雍正六年(1728 年),中暹大米贸易进入正常状态。后又

11、因巴达维亚荷兰人“戕害汉人”事件,福建总督策楞“恐番性贪残,并有扰及商船,请禁南洋贸易”。故雍正十年至乾隆七年中暹大米贸易曾一度中断。直至乾隆七年(1742 年),两广总督公庆上疏:“请将南洋一带诸番,仍准照旧通商。其洋船进口带米一节遵照原议办理。 ”这样,中暹大米贸易才恢复正常。从乾隆七年直到二十四年从未间断。由于这一时期东南沿海的粮食危机更加严重,必须加大进口大米的力度,故清政府给予中暹大米贸易极其优惠的政策,致使乾隆中期,中暹大米贸易达到最高峰。闽省“自乾隆十九、二十、二十一二三等年商贾买运洋米进口,每年自九万余石至十二万余石不等”。而这一时期大米的进口地点主要是在福建,其次是广东,关于

12、浙江的买米,实际著录少见。乾隆后期,由于暹缅战争爆发,缅军侵入暹罗国土并占领暹京大城,湄南流域农业生产严重影响,大米输出几乎停滞;再则,乾隆后期,中国东南沿海海盗势力又一次崛起,清政府担心这些由华人水手及华商操纵的中暹贸易“运米济匪”,遂“停发沿海地区商米出海运米执照”。福建方面,自乾隆四十年(1775 年)后,再不见暹米进口,而广东方面则主要从吕宋进口大米。据东波塔档案,乾隆末年及嘉庆初年运人澳门与广东的大米亦是由吕宋来, “吕宋船载有米石到奥,请在就地发卖”, “凡尔吕宋洋米到澳,准绵丈量征钞”, “照得招商前往吕宋采买米石回粤接济”。故乾隆末年起,吕宋米在广东已取代暹罗米,亦可证中暹大米

13、贸易的衰落。中暹大米贸易之兴衰过程详见表前揭粤道贡国说卷 2,182183 页。前揭粤道贡国说卷 2,183 页。一史馆、暨大古籍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 1 册,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189 页,署两广总督庆复奏覆仍准各国船只来粤贸易折,乾隆七年二月初三日(1742 年 3 月 9 日)。明清史料 ,中华书局影印本,民国 49 版,1122 页,吏部移会,九月二十九日,人户,闽督苏等奏请酌改诲洋运米商民议叙,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刊行。仁宗实录卷 185,嘉庆十二年丁卯九月已亥。435 页。刘芳辑:清代澳门中文档案资料汇编上册之第 263、264,268 条,澳门基金会

14、 1999 年版,151、152、154 页。三、清政府对中暹大米贸易的优惠政策从康熙末年直至乾隆初年,福建、广东、浙江等的粮食危机始终未获解决。为了鼓励暹罗华商运米来华贸易及内地商人赴暹罗购米,清政府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清政府对暹罗商人采取的优惠政策1雍正六年以来,对运回米石的暹罗华商,全免其米石税。雍正六年(1728 年),暹罗商人吴景瑞,运载米谷到福建贩卖。雍正帝批准对其他货物,准予发卖,照例征税,“依议速行”,而对运来的米石则批旨, “米谷不必上税,永着为例”,并“嗣后暹罗运米商船来福建、广东、浙江者照此一体遵行”。2雍正以来,将梁课全免或降等征收。雍正八年(1730 年)及十

15、年(1732 年),暹罗商前揭粤道贡国说)卷 2(暹罗国二 ,183 页。梁课即船钞,又称船舶税或梁头税,按商船的梁头宽度征收。清朝初年,梁课的征收沿袭明代的丈抽制,以船的大小为标准,西洋船定为九等,东洋船定为四等。康熙二十四年对其进行了修改,标准统一为:西洋一等船征银 3500 两,二等船征银 3000 两,三等船征银 2500 两。东洋一等船征银 1400 两,二等船征银 1100 两,三等船征银 600 两。 大清会典事例卷 235, 户部关税 , 续修四库全书801,上海古籍出版社。表 1 雍正乾隆时期中暹大米贸易情况时间运米者运米数量附带物到达地点雍正二年暹罗贡使不详进献谷种、果树等

16、广东雍正四年暹罗贡船不详不详广东雍正五年暹罗商人乃文吠不详不详广东雍正六年暹罗商人吴景瑞暹罗国船主叶舜德不详不详不详不详厦门广东虎门雍正七年暹罗载米船只不详不详广东雍正八年暹罗商人陈景常不详不详福建雍正十年暹商丘受原不详不详福建乾隆七年暹罗国船户薛士隆 15000 石铅、锡等货厦门暹罗国王所遣红皮船 3700 余石不详广东乾隆八年薛士隆复来 6000 石不详厦门沈士泽商船 1030 石不详定海李长益商船 700 石不详宁波乾隆九年暹罗国王所派夷商余明衷 8000 石不详厦门内地龙溪县商人林捷亨 3100 石不详厦门内地商人谢冬发不详不详厦门乾隆十年内地商人阮腾风等四人不详不详厦门乾隆十一年暹罗国商人方永利 4300 石蔡文浩 3800 石苏木、铅、锡等货厦门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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