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学院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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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樊学院襄樊学院殡殡葬管理葬管理暂暂行行规规定定为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丧葬管理,破除封建迷信和旧的殡葬习俗,树立文明 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 条例和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结合 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办理丧事的有关要求。学院教职工去世,应实行火化,到市殡仪馆办理 丧事,严禁在学院内搭棚理丧;提倡丧事从简,厚养薄葬,反对铺张浪费;提倡鞠 躬、默哀、戴白花黑纱、用鲜花、花圈等文明风尚,禁止扎纸人、纸马及纸房等封 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市区和人口稠密区及学院规划区内撒祭品、鸣号、燃放鞭炮、 念经诵道等活动。属国家民族

2、宗教政策许可范围内的丧事,按国家有关政策区别 对待。 二、丧葬费用的标准及使用范围。丧葬费用开支严格按照湖北省人事厅、财 政厅下发的鄂人1997109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 律按 1500 元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节余归已,超支不补“。其使用范围是:“主要 用于服装制作、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购买骨灰盒及安葬等“。 抚恤金的发放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由人事处负责核定,计财处负责发放。三、教职工去世后,其丧事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正高职称、全国劳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教职工去世,学院党、政 主要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学院党委、行政和工会各送一个花圈(

3、由工会负责 办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牵头协助死者亲属办理丧事。 (二)副高职称,省、市级劳模,享受省、市政府专家津贴的教职工,副处级以 上干部去世,学院分管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学院党委、行政和工会各送一个 花圈(由工会负责办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牵头协助死者亲属办理丧事。 (三)上述两类教职工去世,遗体需要覆盖党旗的,由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安排, 所在单位办理;死者属在职教职工的,由学院工会协助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丧 事 ;死者属离退休教职工的,由离退休工作处协助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丧事。 (四)其他教职工去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学院工 会送一个花圈,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

4、协助死者亲属办理丧事。 (五)副处以上干部去世,由组织部负责写其生平简介;其他教职工去世,由 人事处负责写其生平简介。 (六)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需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 上报党办,由党办负责联系和协调;院长、副院长需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由死者 所在单位上报院办,由院办负责联系和协调。 (七)学院正式教职工去世,学院为其家属补助办理丧事交通费 300 元,从学 院福利经费中开支。 四、学院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的直系亲属去世,学院工会委托相关基层工 会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慰问,金额控制在 100 元以内,费用从学院福利经费中开支。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襄樊学院殡葬管理规定(院政发200085 号)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工会负责解释。 (院政发200338 号 2003 年 4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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