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在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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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支付令在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的适用试论支付令在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的适用摘要:摘要:拖欠劳动者工资是个历来受到关注的问题,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对此有了相关改 进规定,引入了支付令制度。本文就旨在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分析在追索劳动报酬中适用支付令可 能会存在的一些不利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追索劳动报酬 中运用支付令应注意的相应问题。 关关键词键词: :支付令;追索;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0 条第 2 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 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条款被众多媒体、专家学者们 誉为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也为

2、广大网民们称为讨薪的“令牌”。的确,劳动合同法的这 一规定赋予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权利,可以使劳动者绕开漫长的仲裁、诉讼程序,达到迅速拿回拖 欠薪金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当中真能如期待的那么完满吗,这就要结合我国关于支付令的相 关规定来加以分析了。一、我国关于支付令的现行规定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 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 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 191 条规定:债权 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 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支付令制度有其特点:1、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它 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等程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 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2、适用案件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 和有价证券的案件,这类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权利义务争议。金钱是指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国货币。 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3、发出支付令和对支 付令异议具有期限性

4、。债权人提出的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在 15 日内清偿债务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 出的异议无效。4、支付令具有强制性。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 制力。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193 条第 3 款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提 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诉讼成本较低。收 费标准仅仅为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1/3。因此,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迅速、催促债务人清偿债 务的特殊程序。在债权债务案件处理中,支付令制度确实有着

5、其他制度无可比拟的优势。它对于方便 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也正是因为支付令制度有其明显的优势,所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劳动合同法草 案的意见时,针对劳动者反映最为强烈的拖欠工资问题,引入了支付令制度。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有1关部门研究决定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没有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 由法院强制执行。2008 年 1 月 1 日,

6、倍受各方关注的劳动合同法终于正式实施了。如人们所期待, 此法中有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支付令在追讨劳动报酬中的适用, 成为一大亮点。过去追讨拖欠工资按照“一裁两审”程序,对劳动者很不利,根本耗不起,许多劳动 者遇上拖欠工资,如果不是数额较大,非讨不可的,也就不讨了。根据新法,劳动者不需要再经过劳 动争议仲裁这个程序,支付令由法院发出、执行,比之仲裁,可以更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取得劳 动报酬。 接下来,在 2008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7、(以下简称 调解仲裁法 )中也有相关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 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比,此法对发出支付令适用的对象似 乎有所扩充,不仅包括劳动报酬,还有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为前提,不能做单独适用的理解。总之, 调解仲裁法关于支付令的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调解的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加迅捷地实现其合法 权益。 当然,支付令在某些特殊领域,如银行业、工会费

8、追讨等也有相应的适用规定,但不属于本文所 讨论的范围,故在此暂不赘述。二、支付令现行规定给追索劳动报酬带来的不利影响二、支付令现行规定给追索劳动报酬带来的不利影响支付令制度自出台就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的关注,大家在看到它的利好的同时也纷纷提出 了适用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008 年 1 月 1 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确认了支付令在追 讨劳动报酬中的适用。但结合上述我国关于支付令的现行规定,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的此规 定也比较原则,不便于实践操作,且缺乏完善制度支撑,较难实现立法者的良好初衷。支付令现行规 定给追索劳动报酬带来的不利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1、劳动合同法引入的

9、支付令制度并非单独创设,所以在支付令的具体适用上,应该按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那么,在劳动者因欠薪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0 条向人民法 院申请支付令后,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第 215 条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 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 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 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 符合上述条件

10、的,通知不予受理。现实中,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常以口头 的形式约定劳动报酬,劳动者法律意识谈薄,用人单位打着自己的小算盘,导致报酬支付方式不尽相 同和规范,有按月支付的,有平时支付一部分年终补发剩余部分的,也有不定期不定额支付的等等, 总之一旦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即使能提出事实,也很难提供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权益遭受侵害 的确定数额,那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支付令申请就很成问题了。 2、即使人民法院能够发出支付令,根据意见第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 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 结督促程序。也就是说只要用

11、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就自行失效, 劳动者也将不得不另行启动仲裁、诉讼等程序,而这样的结局在无形中更增加了劳动者追讨工资的程2序、时间及经济成本。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欠薪的原因多种多样,现行法律法规又未对滥用异议权 如何处罚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用人单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欠薪,必然会毫不犹豫地行使异议权而使 支付令失效。这样,劳动合同法引入支付令制度、快捷处理欠薪问题的立法初衷也就无法实现了。 关于对支付令的异议是否要进行审查及如何审查,这是一个由来以久的问题,持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 支付令只是一种略式诉讼,把一些审判程序都省略掉了,但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初衷不会变,

12、被申 请人的权益也应当受保护,所以,一旦他们提出异议时,无须审查支付令就应当终结。现行法律规定 也体现出此种精神。但是,此种规定的弊端又是显而易见的,在劳动报酬的追索中也不可幸免。所以 有关人士认为,支付令的规定也正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缺憾所在,该法应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 是否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实质审查,在异议不能成立时,驳回异议直接执行,这样才能使 这一规定落到实处,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3、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 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 付令。人民法院应当

13、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发出支付令适用的对象相比有所 扩充,不仅包括劳动报酬,还有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但这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 调解协议为前提,如没有这一前提,除劳动报酬外的其他费用就不能申请支付令。但是根据民事诉 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债权人与债务 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如果用人单位拖欠的不止劳动报酬,还有工伤医疗费等上述费用,那劳动者就 劳动报酬申请支付令时能不能因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还存在其他债务纠纷而不予受理呢?或是能 推定或认定劳动者放弃了其他费用的追索权?现实中,如果劳动者不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是很难依

14、书 面材料审查有无其他债务纠纷,也无义务去进行这方面的审查。所以,各法律之间的规定没有配套完 备会使劳动者在适用支付令时遇上尴尬境地。 另外,拖欠工资的情形多数发生在农民工身上,而农民工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支付令是否能起到 立法者预期的作用还有待实践中的努力。比如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一段时间后,有记者走访了几家 建筑工地,采访了数十名农民工,他们大多不知道什么是支付令。有关只能部门也表示,原先农民工 讨薪都是先由劳动部门介入调查处理,自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他们也会建议农民工讨薪时申请 支付令。可见,支付令要在追索劳动报酬中真正起到作用还有一段路程要走。三、运用支付令追索劳动报酬应注意的地方三、运用支

15、付令追索劳动报酬应注意的地方1、加强关于支付令方面的法律宣传、普及。一是要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督促程 序的规定及其简便、快捷、高效的优点,增强劳动者运用督促程序的意识。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蹴而 就的,特别是对于那些经常且容易遭遇欠薪难题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 淡薄,要使法律制度对其真正起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作用,不光是法律人士的责任,应该是整个国家和 社会的责任。另外,人民法院也要重视教育审判人员注意克服重诉讼程序轻督促程序的思想,对符合支 付令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要注意及时引导劳动者选择适用督促程序,以利加速劳动报酬的追索,使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

16、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2、对异议的处理。鉴于上述劳动者运用支付令所面临的窘境,笔者认为,对于欠薪问题,如果要 引入支付令制度,就应当从根本上解决支付令制度存在的弊端,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债务人滥用 异议权的处罚规定,加大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成本,规范债务人异议权的行使。只有这样,支付令才 可能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有力武器,否则就易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事实上,单就民事诉讼法支付 令制度来说,实践证明确实存在这样的完善要求,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也都对此展开过广泛而深入的讨 论。但 2007 年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的修订中并没 有涉及督促程序的改良问题,应该说立法者可能是有其各方面考虑的。正如有些学者提出,支付令只 是一种略式诉讼,把一些审判程序都略掉了,但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初衷不会变,被申请人的权益3也应当受保护。所以,当他们提出异议时,支付令有应当终结。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有权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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