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路施工许可的办理

上传人:洪易 文档编号:42488493 上传时间:2018-06-02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91.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涉路施工许可的办理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涉路施工许可的办理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涉路施工许可的办理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涉路施工许可的办理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涉路施工许可的办理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涉路施工许可的办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涉路施工许可的办理(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60260 涉路施工许可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名称:涉路施工许可 性质: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 19 号,1997 年 7 月 3 日 初次公布, 1999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2、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 或是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 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 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 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 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 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

3、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 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 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

4、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 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 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广

5、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2005 年 9 月 23 日广西壮族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涉及交通 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四)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其他行为。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三、实施权限

6、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2005 年 9 月 23 日广西壮族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规定,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 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四、行政审批条件四、行政审批条件 公

7、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六、申请材料六、申请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 1 份) ; (二)附件材料(一式 1 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建设项目批文(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

8、件装订) ; 2、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资料; 3、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4、安全保障措施;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6、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 退回,复印件装订) 7、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七、办结时限七、办结时限1 1、法定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2 2、承诺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八、行政审批数量: : 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 关

9、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 号十、咨询、投诉电话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 0771-5595815 投诉电话 0771-5595584。附件:附件:1 1、行政许可流程图、行政许可流程图2 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3 3、交交通通行行政政许许可可内内部部审审查查表表 4 4、子项目操作规范、子项目操作规范( (共四项共四项) )附件一:附件一: 涉路施工许可许可流程图涉路施工许可许可流程图(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法定办结时限 20 日,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

10、处理部门负责人审核(限 1 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补正 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 决定,并告知 向有关单位申 请不属于本机 构职权范围 的申请人提出申请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路政会同运营管理部门审查(时限 7 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2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决定受理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制作决定文件 (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 内)附件 2.申请书示范文本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必须为该项目实际的业主单位 或所有人,施工单位不能作为申请人)法人代表申请人 联系方

11、式(办公室或联系人手机电话号码)申 请 人 住 址 及 邮 编委托代理 人姓名及 联系方式申请事项 及内容申请事项:在公路线名、具体的公路桩号进行(实施的具体项目)的作业 内容:(所实施的项目涉及公路技术规范的具体情况扼要介绍)申请时间即项目存续的时间,明确到月份,如临时为 2 年的,即“2010 年 月到 2012 年 月” 。如属永久性设施,为“永久” 。申请材料 目录根据项目操作规范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按顺序填写材料名称申请日期年 月 日 (以交窗口受理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人签字 或盖章如为单位盖章即可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

12、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 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附件三 交交通通行行政政许许可可内内部部审审查查表表申请许可事项申请位置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地址委托代理人项目具体情况已收材料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2、项目立项文件 ( ) 3、项目设计文件 ( ) 4、施工方案 ( ) 5、安全保障方案 ( )6、申请人身份证明 ( ) 7、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8、安全评价报告( )9、其他资料:窗口意见后台审查部门审查意见运营管理科:路政科:许可负责人意见分管领导意见附件四:子项目操作规范 260-1260-1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

13、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许可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名称: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审批 性质: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 19 号,1997 年 7 月 3 日 初次公布, 1999 年 10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第四十四条: 任

14、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 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是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 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 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 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

15、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 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2005 年 9 月 23 日广西壮族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规定,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 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

16、机构审批。 实施主体: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四、行政审批条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施对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六、申请材料六、申请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 1 份) ; (二)附件材料(一式 1 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1、建设项目批文(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贸易/财会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