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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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城建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办法河南城建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办法 院行院行20101012010101 号号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证设备的完好率,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使用率和投资效益,确保我院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教文20009号、省教育厅教文2000794 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院物资设备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每年按仪器设备总值的 23%设立维修专项经费。第三条第三条 为保持仪器物资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和状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力所能及的修理工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2、应精心维护,定期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由于日常维护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承担直接责任。第四条第四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各单位确实无法排除时,应由设备负责人向本单位领导申报,填写河南城建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单一式两份,由本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送物资设备处。第五条第五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物资设备处,也可直接与供应商(厂家)联系,以便及时办理退、赔、换、补保修手续。第六条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大型生活、行政办设备(如锅炉、电梯等)原则上贯彻谁产谁修的原则,物资设备处和使用单位与厂家联系,进行保修或维修。第七条第七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采取先校

3、内后校外的原则,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凡院内有设备维修专长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如愿意承担部分维修任务的,经本人申请,物资设备处审查认可后作为维修技术人员。设备故障修复验收合格后,物资设备处视其维修的难度及实际工作量,给予正当的维修费用。第九条第九条 仪器设备维修时维修人员要填写维修记录,记录维修部位所用零配件名称、数量、单价及所耗实际工时数,价值在 1 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建立维修档案,将每次维修的原因、费用进行登记。第十条第十条 维修所需零配件原则是以旧换新,统一到物资设备处领取,物资设备处指定专人负责另配件的采购和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人为或违反操作规

4、程等非正常损坏的设备按我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六章仪器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赔偿办法处理,所损坏设备由物资设备处组织修复。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单位未经物资设备处同意,设备自行修复,所需费用由本人或部门自行承担。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维修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原则上是半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申报程序1、故障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人)详细填写河南城建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2、经办人将填写的申报表交所在实验室、系、部、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送物资设备处。3、物资设备处派人就仪器设备损坏的程度、故障原因、损坏时间现场核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还需物资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确认。4、物资设备处根据仪器设备的损坏程度和故障原因以及零配件供应,维修费用情况确定是否维修和采用的维修方式。维修方式包括使用单位自行修理、物资设备处组织校内外技术人员修理和生产厂家修理三种方式。5、是否维修和采用的维修方式确定后交物资设备处处长审批。6、故障仪器设备修复后由使用单位设备负责人、实验室主任验收,并在申报单后签字。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物资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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