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勒令退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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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庭诉讼过程参考:(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发言,关于案件简介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请将手机、传呼机关闭。一旦发现呼叫,立即予以收缴书记员书记员:请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入内,请公诉人入内,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以到庭,请开庭。审判长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员审判员 1: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原告方原告方:(据实回答)姓名,出生,职业,住址,有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事

2、务所审判员审判员 2: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被告方被告方:(据实回答)姓名,出生,职业,住址,有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事务所审判长审判长:本案由本院审判长 XX、审判员 XX、XX 联合审判,本院书记员 XX 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审判员审判员 1: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

3、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方原告方:不申请。被告方被告方: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原告方原告方:陈述案情2008 年 6 月底,年级数学考试完毕以后,我考试没有及格,于是参加了学校的补考,结果考了 100 分,学校怀疑我有作弊现象 ,于是,我被“请”到了学校教务处,面对这份与自己学习成绩相差悬殊的考卷,我承认自己为了这次补考能及格,就在考试的前一夜,与同班好友王史文商议,让他为自己代考。在教务处的领导承诺我不会被开除的情况下,我按照领导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将自己找人代考的经过写成一份材料,并就此行为写出了书

4、面检讨。新学期开学以后,我收到学校勒令退学的通知。教务处的领导称,这是学校作出的决定,与教务处没有关系。我认为学校的处罚过重,于是提起诉讼。审判长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由于原告在学校的考试中请同学替考作弊,严重违反的学校的相关条例,校方对其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并且已将结果告知原告本人。(三、法庭辩论阶段)(三、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作辩论发言。原告委托人原告委托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所涉及的已不仅仅是受教育者与学校的内部关系中形成的权利,而是已经涉及到剥夺公民宪法赋

5、予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已经超过了处分的性质所决定的应有限度,理应属于行政处罚。而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这种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列明的行政处罚种类,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这种处罚规定,更没有将这种“处罚”权明确授权给学校。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学校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是一种越权行为。学校是没有这种权力的。审判员审判员 2:被告有何辩论。被告委托人被告委托人:学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依据是教育部旧规定中“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生作弊违反了最基本的诚信道德和学术准则,为维护“象牙塔”的公平和正气,必须对

6、作弊行为加以严惩。我的委托人对原告做出的处罚并不算重,原告在学校表现一直不好,多次补考,重修,这次更是严重违反了学校的校规条例,而且原告有交相关的书面陈述事实,校方只是按照规定给予惩戒。审判员审判员 1:原告有无发言。原告委托人原告委托人:我的当事人是在一种恐慌的情况下写的那份材料,并且被告当时有承诺不给予开除的处罚情况下才答应写的,而事后又做出这样的惩罚,这本来就已经是一种欺骗行为。我代表我的当事人要求将那份书面材料作废,而且校方做出的惩罚侵犯我当事人的受教育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条例。审判员审判员 2:被告有无发言被告委托人被告委托人:根据 的规定,高等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

7、励或者处分。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外部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被告作出处分之后,已将结果告知原告本人。主审法官主审法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原告方原告方:没有。被告方被告方:没有。主审法官主审法官:下面由原、被告双方作最后陈词。原告:原告: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不应该对我作出“勒令退学”处分,这样侵犯了我的受教育权,且我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权利。学校没有给予我申辩的机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我作出的处分决定。被告被告:学生作弊 处分有因,,原告赵厚飞在补考时,让同学替考,违反了校纪,因此, ,我

8、校对原告及替考者“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是适当的。我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审判长审判长:若双方无新的意见,辩论就此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你最后还有什么意见?。原告方原告方:坚持诉讼请求。审判长审判长: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被告被告: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审判员审判员 2: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被告方被告方:无调解意见审判员审判员 1:原告,你有何调解意见?原告方原告方:无调解意见。审判长审判长:由于原、被告双方都不调解意见,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

9、结案。被告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取得本校学籍、接受正规教育、通过教学计划内课程并达到毕业水平的学生颁发学业证明,用以承认该学生所具有的学历。原告有接受教育的权力,而且并无任何违反国家条例的行为。被告有权对违反校规校纪者作出处分,但被告应遵循法定的公开、公正原则,并应该充分保障受处分者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本案中被告在作出剥夺原告受教育权的“勒令退学”处分之前,并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处分作出后,亦未向原告本人直接送达,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书记员:(书记员: 全体起立)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长:撤销被告西华大学于 2008 年 9 月作出的给予原告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责令被告西华大学在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对原告重新作出处分决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书记员书记员:案件审理结束,闭庭。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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