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资料职称标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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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书资料职称标准研讨图书资料职称标准研讨 近年来,随着我国职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各系列的专业职称评审条例相继出炉。由于中央和地方都编制职称评审条例,出现同一系列职称各地评审标准不一的现象,使职称制度在体现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遭受质疑。本文拟就文化部和部分省、市、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例中的论著条件加以比较,并探讨如何完善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条例。1 论著条件比较论著条件是评定图书资料系列职称的主要硬件条件,但目前文化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条例对高级职称的论著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论著数量标准不一文化部和各省、市、

2、自治区的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例对论著数量的要求很不一致,如要求副研究馆员发表论文 35 篇不等;而且对副研究馆员的专著字数标准不统一,如黑龙江省评审条例要求 3 万字以上1,辽宁省评审条例要求 8 万字以上2;对研究馆员的论著数量要求差别更大,如文化部3、福建省4和湖南省5的评审条例对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提出的论著要求均是必须同时具备论文和专著,而其他地区的评审条例则只要求具备论文或专著其中 1 项即可。各地区对研究馆员的论文篇数、字数和著作字数等方面的要求也不同,如辽宁省评审条例要求具备 5 篇公开发表的论文或 1 部 10 万字以上的专著2;广西6、广东7、重庆8、河北9等省份的评审

3、条例要求具备 5 篇论文或 1 部专著;贵州省评审条例要求具备 6 篇论文或 1 部专著,或者是 1 部 25 万字以上的二次文献10;江苏省评审条例要求具备 5 篇论文或 1 部 5 万字以上的专著11;内蒙古自治区评审条例要求具备 5 篇 3000 字以上的论文或 3 万字以上的专著12;黑龙江省评审条例要求具备 5 篇 1500 字以上的论文或 1 部专著1。对期刊等级的规定不同我国各地区评审条例中对论著条件要求的最大差异是关于期刊级别的。以研究馆员的评审条件为例,文化部3和内蒙古自治区12的评审条例要求 5 篇专业论文均发表在省级及以上期刊;黑龙江1、重庆8、广东7、河北9等省份的评审

4、条例均要求公开发表 5 篇论文;贵州省评审条例要求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 6 篇论文10;辽宁2、广西6、福建4、江苏11、湖南5、新疆13等省份的审条例均要求公开发表 5 篇以上论文,其中福建省评审条例还要求 5篇论文的期刊级别均为核心期刊,而且至少 1 篇发表于国家级核心期刊4,湖南省评审条例要求 5 篇论文均为发表在国家级期刊、核心期刊或国家级研讨会的交流论文5,辽宁省2、广西省6的评审条例要求至少有 1 篇论文发表于核心期刊,江苏省11、新疆省13的评审条例要求至少有 2 篇论文发表于国家级期刊。对于副研究馆员的论著条件,文化部和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的评审条例都要求论文必须发表在省级以上

5、期刊,但也有的省市只要求论文公开发表即可。相对来说,福建省4和湖南省5的评审条例对副研究馆员的论著条件的规定相对严格,湖南省评审条例要求必须至少有 1 篇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5,福建省评审条例则要求至少有 2 篇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4。2 存在的主要问题职称标准问题比较我国各地区评审条例中对研究馆员论著条件的要求可以发现,各地区评审条例中对同一职称的评定标准不一,这与职称制度科学性、权威性的本质要求明显相悖14。一些地区的评审条例要求比较高,如福建省和湖南省的评审条例对副研究馆员的论著要求比一些省市评审条例对研究馆员的论著要求还高。1981 年 1 月国务院批转的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

6、行规定15把图书资料和档案作为相类似的系列进行职称评审,是因为二者工作内容相似,职称名称也类似。但是国家人事部制定的档案系列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中仅要求公开发表 6 篇1500 字以上的论文16,文化部对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的论著要求却是具备 2 部专著和 5 篇省级以上专业期刊论文3。同为国家级的职称评审条例,对类似的工作所制定的职称标准却有如此大的差别,职称条例作为标准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17原则难以得到体现。评定条件构成要素问题由于对馆员的实际能力、工作水平等软件条件进行评价的难度大、费用高,职称评审将侧重点放在学历、资历、论著等硬件条件上,淡化了馆员的实际能力和工作水平18。图书

7、馆是以业务工作为主的部门,评审条例对论著条件的过分偏重会在一定程度上对馆员的工作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评审条例对发表论文的要求在客观上还造成当下国内职称论文买卖市场的“繁荣”,致使评审机构或评审者很难对每篇送审论文的真伪或质量进行严格的鉴定。如此一来,论文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合理性及作为检验申报者学术水平标准的科学性就很值得怀疑了19。论著衡量标准问题在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定标准中,论著标准是最为人们所诟病的。在现行的评审条例中,评价论文的标准不是从论文的内容质量出发,而是过分拘泥于外在的量化标准,如对论文数量与期刊级别的限制。目前各地区评审条例普遍以论文是否发表在核心期刊、国家级期刊

8、、省级期刊或公开期刊作为评价和衡量论文等级与质量的首要标准,这种流于形式的做法值得商榷。以核心期刊为例,在同一种核心期刊中,本省作者与外省作者之间、不同栏目或同一栏目的论文之间都存在质量差别,论文的质量与期刊的级别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把核心期刊作为判断论文质量的唯一标准有失公允,更惶论有些评审条例将其作为职称论著评定标准的硬性规定了20。论著内容限定问题图书馆服务的目的不是向读者传授图书情报学知识,但几乎当前所有的评审条例都把论著的内容限定为图书情报学专业。进入新世纪以来,信息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图书馆面临越来越多的专业化服务需求,馆员知识储备专业化成为发展的趋势21。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把图

9、书资料专业人员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限定在图书馆学、情报学、文献学范围内,势必导致图书馆研究领域狭窄化、研究层次肤浅化,不利于图书馆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这种在评审条例中对论著内容加以限制的做法表明,职称评定标准已经脱离了知识服务环境下图书馆的新发展,容易挫伤专业人员对其他专业知识的探索和研究,不利于专家型人才的培养,更不利于图书馆知识服务的开展和深化。3 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论著条件的改进建议统一标准,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解决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定条例中存在的标准不一问题,笔者建议由文化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图书馆主管部门与有关专家进行商讨,参照文化部 2000 年颁布的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

10、级职称评审基本条件3及全国档案系列高级职称的评审基本条件等相关文件,制订出相对公平、科学且切实可行的职称评审条例,并强制各地区相关部门执行,使职称标准真正成为衡量全国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标准。制订更为科学、严谨的论著条件根据我国图书馆员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职称评审制度对论文的要求不宜过高,尤其是可适当放低对边远地区和基层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论文要求。在论文数量和质量的标准制定上,各地区应综合文化部等评审条例的要求,结合评审工作的实际,制订既能体现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专业素质又能反映其知识水平的科学、严谨的论著条件。放宽对论著内容和体例的限定笔者建议,应修改职称条例中对论文内容的硬性规定,允许将发表在其他学科学术期刊的高水平论文作为职称论文,鼓励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根据专业特长并结合工作需要选择研究课题,更深层次地挖掘馆藏资源价值,拓宽馆员的研究领域,增强图书馆的综合科研能力,为图书馆的知识服务和学科馆员、学科专家队伍建设奠定人才基础22。此外,还应允许著作内容和体例的多样化,以学术水平作为衡量著作的唯一标准,而不是过分拘泥于形式和内容。总之,制订更切合实际的论著条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图书资料系列职称的评审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术成果鉴定体系,是我国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工作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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