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理论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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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族理论学习材料民族理论学习材料合法与非法活动的合法与非法活动的 2323 条界定条界定凡是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自治区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章和政策的活动都属于非法活动。其主要表现:(1)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或活动,如威 胁、歧视、排挤、孤立、压制党员、干部、未成年人和不信教的群众。(2)强迫他人封斋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3)私办经文学校、经文班(点)、修道班、神学班、私带塔里甫(满拉)。(4)以给未领结婚证者念“尼卡”和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5)纵容、放任学生礼拜、学经、封斋,干扰学校的

2、教学秩序。(6)利用干预遗产分配,宣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言论,刁难计划生育干部。干预司法、干预行政。(7)非工作部门和个人组织朝觐活动。(8)恢复已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 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课税。(9)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改建、扩建活动场所。出资修建寺院的人把持操纵寺院。2(10)未持有教职人员合格证书的人组织、主持活 动。(11)未经批准,搞有组织的跨地区活动。擅自从外地 搬请教职人员。在活动场所外讲经布道、播放音像制品。在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12)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复制、编制、出版、发行、经 销宣传品。收听、传播反动广播和反动宣传品。(13)未经批准,擅自接

3、受国外组织或个人用于事务的捐赠。(14)未经批准,擅自到国外院校学习、诵经,擅自与国外组织联系进行活动和交往等。(1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随意发展教徒,自封 传教人,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接受国外组织的祝圣。(16)攻击、谩骂甚至谋害爱国人士,争夺活动场 所和团体领导权,强占讲经坛。(17)国外和疆外势力对我进行渗透。擅自在我区 讲经布道,散发宣传品;建立组织,发展教徒,委任教职人员,招收留学人员。(18)蓄意挑拨不同、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19)传播邪教。3(20)以讲经为名,鼓吹“圣战”、“圣战”史;宣扬“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蓄意歪曲经典教义,煽动狂热;歪曲、编造历史,宣传民族分裂主义,散布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和分裂祖国统一的言论。编造、传播谣言,如:宣扬“圣人显灵”、“真主下凡”、“世界末日到来”等,蛊惑人心,破坏社会安定。(21)利用,制造动乱,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非法 集会,示威游行,冲击党、政、军、公安机关,搞打砸抢活动。 (22)利用,培植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势力极端分子和暴力恐怖分子。(23)利用进行的其他妨害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 秩序、生活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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