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密尔顿宪法思想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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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密尔顿宪法思想分析论文汉密尔顿宪法思想分析论文 詹姆斯麦迪逊出生于美国弗吉尼亚大土地所有者家庭,北美独立运动的主要领导人之一,也是美国著名的联邦党人。1769 年就读于新泽西学院。曾参加弗吉尼亚革命代表会议,起草关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文件。先后出席大陆会议和 1787 年的制宪会议。在制宪会议提出著名的“弗吉尼亚方案”,并使之成为制定联邦宪法的基本框架和指导原则。在担任美国第 12 届众议院议员期间又通过极力争取,将10 条权利法案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写入宪法。1801 年-1809年担任杰弗逊总统的国务卿。1808 年-1816 年担任美国第四任总统。1819 年参与创立弗吉尼亚大学,曾任该

2、校校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出生于西印度群岛。1773 年就读于后来的哥伦比亚大学,学习法律。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曾担任华盛顿的军事秘书。1782 年作为纽约州的代表参加大陆会议,1787 年参加在美国费城举行的“制宪会议”,主张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他是美国联邦宪法的主要起草人,有是这部宪法的主要宣传者。1787 年美国联邦宪法草案拟定后,他同杰伊、麦迪逊一起合作发表 85 篇关于宪法的论文,并由他编写成为联邦党人文集 ,构成美国宪法的最重要的理论来源。汉密尔顿 1789 年担任华盛顿的财政部长,1795 年退出内阁。1804 年在与政敌 A.伯克的决斗中死去。1787 年美国联邦大会刚刚开过,汉

3、密尔顿和杰伊、麦迪逊三人为了保证纽约州承认并通过宪法,决心通过发表一系列短文的形式来阐述宪法的精神。后来这些短文结集出版为联邦党人文集 。这部文集主要为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所撰写,杰伊仅写了其中的几篇。尽管麦迪逊和汉密尔顿在个人的政治、法律观点和事业发展轨迹上都有极大的不同,但由于联邦党人文集意在评述和支持宪法,而且由于联邦党人文集所涉及的绝大多数都是实际问题,因此他们两人竭尽全力地保持了前后观点的一致。联邦党人文集所体现的宪法思想博大精深,限于篇幅和水平,我们就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作大致的介绍。为了叙述的便利,我们将从一个整体的视角来介绍联邦党人的宪法思想。一、立宪选择的宗旨和基本定理汉密尔顿认为,

4、新宪法的后果涉及联邦的生存、联邦各组成部分的安全与福利,因此制定新宪法的宗旨在于解决“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强力和机遇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 ”这样一个重大问题。汉密尔顿认为,政府可以由“人类社会”基于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创建,也可以基于深思熟虑来维系和改变。政治制度的设计本质上是一种立宪选择。美国联邦政治制度的设计必须区别于邦联“以各州或各州政府的共同和集体的权能为单位”,而以个人作为最基本的考虑单位。因为单个的个人是行为的作出者,作为个人的人与他人联系的方式是所有社会组织的基础,政府存在的理由是约束个人的行为,使之有序化, “如

5、果没有约束,人的情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同时,政治制度要以个人作为基本的设计考虑单位,还必须假定个人是自利的。自利是人的能力、雄心和生产力的源泉。政治冲突的潜在根源和“党争的潜在原因,就这样深植于人性之中。 ”政治制度设计的另外一项逻辑假定乃是个人既具有学习的能力,有具有出错的可能。麦迪逊总结性地认为,客体的不确定性,知觉和思想的不完善性,语言工具表达和沟通观念的不适当性,都是导致人类知识和知性的不完善性,因而导致人的行为出错的重要因素,但可能犯错的决策者也有可能预料并重新考虑其处境,重新分析他们的问题,并根据经验和新的信息来改变策略。这就是人所有的一种学习能力。最后在上述逻辑假定的

6、基础上,人们必须意识到只有在政治秩序中,才可能有理性和正义的条件和社会的有序化组织。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作为立宪选择意义上的政治制度设计是与普通法律选择根本不同的。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政府不能更改,而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政府能够更改。“立宪决策关心一般决策规则的决策,它可以运用于政府的运作,但并不包括有关代理和政府内部关系的决策权力,也不包括政府日常事务的操作性的决策。政府仅仅关心根据宪法中的规则,制定和实施法律,征税,分配资

7、金,人事任命,管理公共事务。这些决策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更改。 ”如果政府可以自由地界定自己的权威,那么它们就不会有积极性来制约权威的运作,进而言之,掌握政府权力的人就有积极性去运用这些特权来牟取私利,并损害那些反对他们的人。宪法的目的是引入限制,制约寻求这种机会, “使这些人遵守限权宪法的一般规则。所谓”限权宪法系指为立法机关规定一定限制的宪法。如规定:立法机关不得制定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不得制定有追溯力的法律等等。 “”代议机关如违反委任其行使代议权的根本法自当归于无效乃十分明确的一条原则如否认此理,则无异于说,代表的地位反高于所代表的主体,仆役反高于主人,人民的代表反高于人民本身。如是,

8、则行使授予的权利的人不仅可以越出其被授予的权利权力,而且可以违反授权时明确规定禁止的事。 “一部特定宪法的设计取决于基本的假设、条件以及定理,设计者依此在个人间关系结构中建立政治制约,从而使人民能够治理自己的事务。按照一些学者的观点,虽然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并未直接阐明政治制度设计的基本定理,但实际上他们在进行美国联邦制度的设计时,却有意或无意地运用了这些定理。这些定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假定所有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没有人适合审理自己涉及他人利益的案件;由于同样的理由,不,由于更充分的理由,人的团体不宜于同时既做法官又做当事人;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手段必须与目的相称,期望通过自己的作用

9、达到任何目的的人,应该具有用以达到目的的手段;在每种政治制度中,增进公众幸福的权力,包括一种可能被误用和滥用的自由裁量权;那里的一成不变的目的是按这样的方式来划分和安排某些公职的,以便彼此有所牵制使个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众利益的保护者。所有权力集中在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一些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者选任的,都将导致暴政;所谓党派就是一些公民,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的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的利益;自由于党派,如同空气于火;如果一个党派不构成多数,可用共和制的原则来求得解决,这就是使多数人用正规投票的方法来击败该党派阴谋的企图;当一个党派

10、构成多数时,大众政府就能够为了多数的情感或利益牺牲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二、联邦优于邦联联邦党人认为邦联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只有联邦政体才能解决国家的生存和涉及各州的安全与福利问题。汉密尔顿认为:“目前邦联政府结构上的主要弊病,在于立法原则是以各州或各州政府的共同的或集体的权能为单位,而不是以它们包含的各个个人为单位。虽然这一原则并没有贯穿到授予联邦的全部权力之中,然而它却渗透到并且支配着决定其权力的效率之中了。 ”“联邦共和国的定义,看来就是一些社会的集合体或者是两者或更多的邦联合为一个国家。 ”联邦共和国作为一种政体,它又具有共和政体的内在优点又具有君主政体的对外力量。联邦政府形式是一

11、种协约,依据这种协约,几个小邦联合起来,打算建立一个更强大的国家,并且同意作这个国家的成员这个社会还可以因其他新成员的加入而扩大,直到他们的力量能够为这个联合体提供保障的程度为止。联邦共和政体能够抵抗外来力量,可以自己维持下去而内部不致腐化。这个社会的形式能够防止一切麻烦。联邦政府能保证国内安宁。 “如果在联邦的某个邦里发生民众叛乱,其他各邦就把它镇压下去。如果某一部分发生弊端,其他仍然健全的部分就能予以纠正。 ”联邦政府能够造就一个健康、有力的政治局面,因为“一个政府能够集中和利用在联邦任何地方发现的最优秀人物的才能和经验,它能按照全国一致的政策原则行事。 ”“它能使各部分和各部门互相协调”

12、“它能把全国的资源和力量用于任何部分的防御。 ”联邦政府形式能减少军队数量,避免军事专制主义。宪法所巩固和保卫的联邦本身,消除了可能造成危险的军事建制的各种借口。美国若是联合起来,只要少数军队,甚至不要一兵一卒,对于外国野心来说,要比美国分裂而拥有十几万准备作战的精兵更能显示出一种令人生畏的姿态“人民没有遭受军事性专政的危险。法律也没有为顾全军事需要而习惯于松弛情况。民治国家依然生气勃勃,既不腐败,也不同其他国家的原则或倾向相混淆。军队规模之小,使社会的自然力量就能胜过它。公民把军队看作是必然的灾祸并且准备反抗那种他们认为可能损害自己权利的势力。 ”联邦政府还能控制和防止“党争”。联邦党人认为

13、“党争”是影响公共管理的稳定和公正的重要因素,而“党争”的潜在原因又深植于人性之中。 “党争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决”,而联邦制下的代议制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联邦党人主张在美国能实现联邦和共和制度的较好结合,并且这一结合应如实地体现在宪法之中。但反对派却认为只有州政府,而非某种庞大的中央政府,才能有效实行自由和共和制。这种论点的基础是信奉当时流传的所谓孟德斯鸠关于只有小国才能享受共和政体的主张。与之相适应的自然推理乃是大国必导致专制:首先,在大国只有建立强大的专制统治,才能避免政治权力分化瓦解;其次,因为大国一般都是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因此比较好战,或因邻邦的嫉妒而

14、卷入战争,战争不可避免滋养专制统治;复次,大国要求具备爱国、警觉、有见识等素养,并且对公共事务有热忱,但在大国里,面对错综复杂的事务,人民由茫然无错变得漠不关心,继而把注意力完全转向自己的事务,这样会使权力落入少数几个人手中,这些已经取得人们信任的公共人员,一旦离开基层,并且手中掌握了压制工具,就必然会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兴趣去曲解共和政体。鉴于上述,反对派认为,宪法不是合适的邦联,认为它最终可能使各州合并为一个庞大的怪异的联盟。但联邦党人却认为美国宪法建立的联邦制度尽管缺点难免, “其最主要的错误在于联邦的结构方面”,但它却合乎美国人民的天性,合乎革命的基本原则,也适合鼓励每个爱好自由之士,将他

15、们的一切政治实验寄托于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上。联邦党人还谈到在联邦制结构中宪法的属性问题。麦迪逊曾阐述说:“拟议中的宪法严格说来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其基础是联邦性不是国家性的;在政府一般权力的来源方面,它部分是联邦性的,部分是国家性的;在行使这些权力方面,它是国家性的,不是联邦性的;在权力范围方面,它又是联邦性的,不是国家性的。最后,在修改权的方式方面,它既不完全是联邦性的,也不完全是国家性的。 ”具体就国家机关权力的来源而论,麦迪逊认为:“众议院将从美国人民那里得到权力;就这点来说,政府是国家性的政府,而不是联邦性的政府。参议院将从政治上平等的团体的各州得到

16、权力:就这点来说,政府是联邦政府,不是全国性的政府。行政权的来源是多方面的,总统是由各州以其政治资格直接选举的。从政府的这个方面来看,它似乎是一种混合的性质,所表现的联邦性特征至少和国家特征一样多。 ”联邦党人还认为联邦政府的作用和全国性政府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它们两者的区别在于:联邦政府对以政治资格组成邦联的各政治团体行使权力;全国性政府对以个人身份组成国家的各个公民行使权力。用这个标准衡量宪法时,它属于国家性质而不是联邦性质,政府在其日常的和最重要的事务中,对以个人资格的人民行使权力时,整个说来,在这方面可以称之为一个国家性的政府。三、共和政体方略主张共和政体也是联邦党人的一项重要宪政思想。传统的政体思想往往依据掌握最高权力的人数的多少而对政体进行类别划分。认为由一个人统治的政体是君主政体;由少数人统治的政体是贵族政体;由社会的多数人或全体人统治的政体便是民主政体。联邦党人认为共和政体就是一种民主政体。但共和主题政体又和纯粹的民主政体不同。所谓纯粹的民主政体“指的是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不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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