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施工合同(育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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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40 页 共 40 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第一部份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育才路(古驿道)工程 工程地点: 罗江县 工程内容: 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内容工程立项批准备文号:_罗发改发2009175号_资金来源:_中央灾后重建基金_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

2、围: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内容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9月(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2012年3月(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日期+180天) 合同工期总天数:180天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叁佰伍拾柒万贰仟零伍拾柒元 (人民币) 其中含工程暂列金: 叁拾叁万壹仟肆佰零肆元伍角叁分 (人民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壹拾贰万壹仟零伍拾陆元贰角玖分 (人民币) (小写)¥: 3572057 元整其中含工程暂列金 331404.53 元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121056.29

3、 元整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9月 9日

4、合同订立地点: 罗江县规划和建设局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合同签章 后生效。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住所:罗江县升平东路2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0838)3123700 电 话: 传 真:(0838)3120608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618000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

5、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

6、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

7、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

8、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

9、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

10、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

11、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

12、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

13、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

14、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

15、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16、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

17、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

18、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19、、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

20、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

21、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

22、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

23、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24、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

25、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

26、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

27、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

28、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

29、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

30、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1、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

32、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

33、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

34、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工程预

35、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

36、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

37、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

38、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

39、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

40、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

41、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

42、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

43、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

44、.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

45、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

46、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

47、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

48、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

49、违约、索赔和争议、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

50、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

51、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

52、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

53、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

54、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

55、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

56、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57、,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

58、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

59、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

60、.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

61、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 用 条 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62、 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及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和名称: 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的市政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和市政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质量监督部门和发包人要求。 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日期和套数: 1套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发包双方都应尽到保密义务,其费用各自承担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63、 4.3严禁贿赂按合同后附件“廉政合同”约定办理。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本项目监理单位为:四川省德阳市青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姓名: 职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监理员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本项工程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工程协调等。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务:工程计量的签证须发包人工程师参与。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谢善达、张振辉 职务: 现场代表 职权:协调处理工程相关工作,负责检查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到岗情况和相关工程资料等工作,负责工程计量签

64、署和现场工程量变更复核、签证确认的职权。 7、项目经理姓名:胡发良 职务: 项目经理 职权:负责本项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对工程的总工期、总体质量、总造价和交付使用后的保修负责。另:该项目其他相关人员姓名:陈道军 职务: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黄建 职务: 施工员姓名: 张劲 职务: 质量员 姓名: 严永三 职务: 安全员 姓名: 许才杰 职务: 材料员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接入施工地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

65、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日。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7日。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3日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日交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进场后,在施工期间所遇到的施工现场内及其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由发包人出面协调处理。承包人保护,发包人承担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生时双方协商。

66、8.2发包人委托承办人办理的工作: 发生时双方协商。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发生时另行协商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次月拟计划完成工程项目及其工程量、工程进度计划和预计完成工程价款报表各一式二份,同时提供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其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报表各一式二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人审批。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_承包人按照有关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有效地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和保护工作,加强

67、施工现场看守警卫和电器使用监督控制以及进出通道、相邻建筑、临街道路等安全防护措施。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设施的要求:由承包人提供满足现场办公的场所。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发出的关于加强中心城区货运车辆管理通知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卫生条例执行。(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和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护工作,保护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照四川

68、省文明施工十二条以及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做到卫生整洁、文明施工,达到有关环卫、城管等管理要求。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生时另行协商。 9.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2.1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9.3交通运输本项目承包人应自行办理施工场地外道路的通行权,发包人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9.4场内施工道路9.4.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好管理人:承包人负责。9.4.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9.5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道路

69、和桥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9.7测量放线9.7.1 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在开工前7日,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复核的施工控制网资料应在开工前三日报送监理人审批及复核。9.7.2因承包人未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进行复核,或复核出现偏差,造成由此建立的施工控制网出现失误,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0、监理人10.1监理人职责和权利10.1.1根据发包人与监理人之间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在建设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交付阶段及质量保修等级段全过程实行监理,发包人在工程建设的

70、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信息和合同管理、现场施工协调、工程结算及审计工作等方面的分别授予监理人不同权限的建议权、审批权、处罚权等,详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10.1.2尽管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对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投资等进行监督、控制,但不能免除承包人法定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包括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是由于监理人的错误判断、结论和指令造成的。10.2监理人的指示10.2.1根据本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对于有关本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的指令准备时限:确认类: 7日审批类: 21日决策类: 28日10.2.2根据本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

71、或其派驻的监理服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采购某品牌材料或选用某分包商(或劳务公司),无论监理人与该材料供应商、分包商(或劳务公司)是否存在经济利益,均将视为违反监理合同廉政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要求监理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推荐品牌及单位的情况除外。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报送切实可行的工程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资料后7天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1、工期延误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合

72、同工程,则必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元/天的拖期损失赔偿金(发包人要求工期提前时,发包人将给予500元/天的赶工措施费用)。发包人可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赔偿金,且不排除其它扣款方法。扣除拖欠损失赔偿金,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对完成本工程的义务和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12、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有关规定验收合格。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3.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分段验收,包括基础开挖、回填、道路基层、管道铺设、设备安装、地面工程等。 五、安全施工:安全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14、安全施工与检查14.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

73、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14.3工程实施时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现场设立警戒标志,派专人维护交通,杜绝安全隐患。15、安全防护15.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2

74、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日以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16、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7、合同价款及调整17.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不可以调整。 17.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的,按下列方法进行:(1)非工

75、程量清单项目,零星工作项目等,承包人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2)由设计变更需变更合同价款的处理方法:中标单位的清单计价表中已有的项目,按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执行;中标单位的清单计价表中只有类似的项目,参照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执行;中标单位的清单计价表中既无相同又无相似的项目,按2009清单计价定额计算,其中综合费下调10%(按定额基价),人工费按当地的规定计算,措施项目清单按规定的90%计算,材料价格按投标报价中所列的材料价格计算(如投标

76、报价中没有的,按当地同期信息价计算;投标报价中未列的材料价格且当地同期信息价中也没有的,按甲方签字认可的执行)。 18、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10% ,前三次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19.工程量确认19.1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19.2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每月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其工程量报表二份(每项工程完成后隐蔽前由承包人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核定工程量并签字确认作为当月进度款签证的依据)和质量证明资料,报发包人审批。工程量的统

77、计仅作为进度控制的依据,不作为结算的依据,结算工程量的计算按计量支付管理程序严格执行。 20、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0.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承包人每月完成的、经发包人审定的金额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承包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前,资金拨付不超过财政性投资总额的70%。预留工程尾款待工程竣结算审计后再行清算,余结算审计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项目保修期(按国家规范执行)满一年后14日内付清(无息)。20.2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退还(无息)。20.3工程价款的结

78、算最终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定数为准。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建设单位负担。另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建设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4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有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有权暂停付款,直至停止付款原因消除为止:(1)工程施工有重大缺陷或明显违约行为;(2)工程实际进度明显存在不能如期完工的风险;(3)工程进行中,有承包人应当负责的赔偿事件,经发包人提出而未获解决的;(4)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的。20.5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月结帐单后7天内应签发进度款支

79、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其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的款项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批时间为7个工作日。七、材料设备供应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工程所需用的材料及设施均由承包人组织采购。在采购前应提供所组织采购的材料及设备的产品合格证等资料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组织采购。 八、工程变更22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变更,并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同意后,才能实施。否则视为不按图施工,不交付使用。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23变更程序 23.1变更程序:按照罗江县政府投资

80、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罗府办发2009173号)规定执行。23.2变更估价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通用条款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3.3变更原则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子目的单价,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合的单价(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量清单中取用相类似单价作为新增细目单价时,经审核发现该单价明显高于正常预算价格,则有权不采用该单价而另行计算分析组价后作为新单价)并经业主批准后用于作价的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施工单位上报其新增单价计算资料,并经

81、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按照投标书中(一般按照投标书所列,特殊情况可以选择适宜的、由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认定)的工料机单价和取费标准进行分析计算,审批同意后作为新增单价的依据。23.4其他变更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时,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a)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b)增加或取消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c)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d)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e)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f)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上述变更

82、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23.5变更的指令没有发包人的审核、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按照罗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罗府办发2009173号)规定执行。23.6在变更指令下达后,工程变更或签证发生14天内需要报监理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否则视为该工程变更或签证不会发生额外费用。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4、竣工验收24.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

83、应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一式伍套 24.2当本工程已经实质上完成(指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建成,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竣工检测、检验,且已按相关规定编制好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14天内审核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该申请后的21天内应组织人员验收。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质监、设计、管养等有关部门和监理部门工程师组成交工验收小组,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本工程的照管和维修,本工程即进入质量保修期。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5、违约2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84、如下:按照招标文件相应条款执行。 2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按照招标文件相应条款执行。 26、争议26.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1)提交 罗江县 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 罗江县 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27、工程分包27.1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28、不可抗力2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认定,承包人不可预见的特大暴风雨、台风、冰雹、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29、保险本工程投保内容: _建设工程险和施工场地内的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险、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意外伤害险、自有人员生命财产险和

85、施工机械设备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30、担保30.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预付款担保:按照招标文件预付款担保规定执行。31、补充条款31.1所有技术文件、通知、协议、会议纪要、收方计量均形成文字,双方签字执行。31.2本专用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约约定为准。31.3实验、检验费用(包括乙方自检、监理及甲方按规范要求需要抽检发生的试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31.4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规定管理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做好各种安全施工防护措施

86、和管理,若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除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外,发包人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对承包人处一定额度的违约金。对于安全防护措施实施不到位的,发包人将拒绝支付或扣除未实施部分安全施工费。31.5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32、合同份数32.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发改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各存档一份。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经协商一致,对育才路(古驿道)工程(工程名称)签定工程质量

87、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无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市政道路工程一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

88、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就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质量保修金的扣除和支付本工程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额为 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工程结算审计价款的5%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 不计 。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将剩

89、余保修金无息支付承包人。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2011年9月9日附件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发包人(全称):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加强育才路(古驿道)工程(工程名称)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创建文明施工工地,防止人员伤亡、火灾、治安、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发

90、生,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第一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甲方按照川建发2006107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进行支付和结算。第二条: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各地方政府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和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第三条:甲方委托 四川省德阳市青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负责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承包人应服从管理和监督,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第四条:承包人应主动做好以下工作:1、施工现场办公及生活临设、大门和围墙等重要设施须按甲方要求设置,现场布局合理整洁,无杂、积水、异味,并保证安全、美

91、观;安全文明施工标志、标牌应设置在明显位置;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垃圾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严禁在施工现场以外堆放材料、垃圾。2、施工现场布局及工序安排应考虑噪声、照明控制,严格按照各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避免扰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用厕所,并有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大小便;生活、生产废水及施工降水未处理合格,不得排入城市下水管道;不得破坏工地周围树木、绿地;土方外运过程,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在工地外道路上遗洒,同时应严格出场车辆的轮胎清洗,避免尘土带到城市道路上。3、外地施工人员必须办理相关证件,禁止非施工单位人员在工地留宿,施工现场禁止聚众打牌、饮酒闹事、传阅淫秽物品;禁止打架斗殴。4、施工

92、车辆进出工地时注意工地交通安全,必须缓速行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包括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变压器和配电箱应设置围栏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非专业人员接拆电线,防止发生触电事故,严禁使用电炉子等妨碍现场安全的用电设备。6、现场消火栓及其他消防器材配备安全、位置合理,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挪用,保证消防道路畅通;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易燃易爆物品及施工动火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7、现场施工人员须统一佩带胸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工人酒后上岗。8、各种施工机械的合格证、检测证及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杜绝发生土方坍塌等一切施工安全事故。9、工

93、人食堂必须干净整洁,无蝇无鼠,认真执行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严防工人食物中毒;施工人员宿舍要求卫生整洁,严禁随意拉扯电线,冬季取暖可统一安装空调。10、施工单位现场应有专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每天应派安全、文明施工值日佩带明显袖套在工地巡视,对甲方以及建管、监理部门提出的其他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要求必须积极配合,认真履行。11、承包人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按施工合同执行;凡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94、财产损失,全部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市、区主管部门针对该项目因文明施工措施不力受到批评和处罚一律均由承包人负责。第六条:处罚措施: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文明施工问题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一次则扣除本工程甲方付给承包人文明施工费的5%;如果因文明施工问题,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停工整顿一次则扣除本工程甲方付给承包人文明施工费的50%。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安全施工造成特大事故的则扣除本工程甲方付给承包人安全施工费的100%;如果因安全施工造成重大事故的则扣除本工程甲方付给承包人安全施工费的50%;如果因安全施工造成一般事故的则扣除本工程甲方付给承包人安全施工费的5%。以上处罚决

95、定以政府安监部门(站)的处罚为依据。第七条:本责任书作为育才路(古驿道)工程(工程名称)合同附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有效期限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为止。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2011年9月9日附件三廉 政 合 同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减少投资建设中的经济违规违法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和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96、)自愿签订 育才路(古驿道)工程(项目名称)廉政合同。一、甲、乙双方约定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2、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均应支持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从事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4、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5、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廉政监督、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杜绝本方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6、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人员业务活动中有不

97、廉行为,有权提醒对方并督促期纠正,或直接向对方法人代表、纪检部门如实反映情况和认真查处本方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二、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1、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收受回扣。2、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3、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友不能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娱乐和旅游活动。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省、出国等提供方便。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其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转包、劳务等经济活动。6、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强行推荐分包

98、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任何材料和设备。7、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家里接待乙方有关工程事项的询访。8、甲方不得滥用职权影响和干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安全。三、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和馈赠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报支需由其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亲友吃、喝、玩、娱乐等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和办公用品等。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诸如:工程事项等)到甲方工作人员家里询访。四、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15款和第二条的,除按甲方单位

99、及其上级党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有关建筑工程设施规定处分外,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本合同第一条第15款第三条的,除按乙方单位及其上级党级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工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行业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分别给予其所承担工程款总额的3%至5%的违约罚款,并上报省、市有关(建筑)部门,建议给予一年至三年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对督查单位的约定双方约定:本“廉政合同”的督查单位为纪委监察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六、本合同作为育才路(古驿道)工程(项目名称)合同附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有效期限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为止。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201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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