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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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 年国家司法考试 预测资料答案 第一部分 刑法 一、 【参考答案】 甲的刑事责任:1、构成抢劫罪:抢劫的数额为 39400 元(5000+400+4000+30000) 。将丁打昏后取得手 链是抢劫的构成部分;抢劫致人重伤且数额巨大应加重法定刑;是主犯。2、强奸罪:丙提议强奸丁,甲乙二人相视大笑,主观上有同意强奸意思,丙并当着甲 乙的面强奸丁,甲构成强奸罪的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提议绑架丁时不满 16 周岁,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杀害 了丁,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4、对甲应当以以上三罪数罪并罚,但甲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不适用死

2、刑,应当从轻 或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乙的刑事责任:1、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为 39400 元。抢劫数额巨大,并造成了丁重伤,应加重法定 性,是主犯,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抢劫罪。2、构成强奸罪:从犯。3、绑架罪:中途退出不成立犯罪中止, “一人既遂,全案既遂。 ”因为杀死了丁对乙而 言是绑架致人死亡,应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4、对乙以以上三罪数并罚,但由于乙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不适用死刑且应从轻或减轻 处罚。若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丙的刑事责任:1、抢劫罪:数额为 39400

3、 元,造成丁的重伤,应当加重法定刑是主犯,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2、强奸罪:主犯。3、绑架罪:主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应当处死刑,并没收财产。4、对丙以以上三罪数罪并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 二、 【参考答案】 1、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抢劫属于转 化犯,本来二人仅有盗窃的共同故意,但二人入室后发现有人,遂产生了抢劫的故意,并对 其进行了威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两人的行为从盗窃罪的共犯,转变为抢劫罪的共 犯。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

4、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2、关于甲的行为:(1)甲为了灭口,杀害了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在抢劫完成后,为了灭口杀害了 丙,并不是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了丙。因此,这一行为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成立 单独的故意杀人罪。(2)甲对王某起了歹意,欲实施强奸,但由于听见有警笛声而放弃。是由于意志以外的 原因造成的,并非甲自动放弃的;即甲的行为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构成犯罪未遂。所以 甲的此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未遂。3、关于乙的行为:(1)甲实施了杀人行为,与乙之间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甲自己的行为,因没有参 与,也不知情,故乙对于此行为不承担责任。(2)基于同

5、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构成强奸罪。(3)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4)乙将首饰卖予他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罪是指 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构成本罪。乙虽在 事实上销售了他们抢劫来的财物,但是此首饰是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是知道首饰 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三、 【参考答案】 1、对于肖某而言,他首先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 保险诈骗罪。其次,他为了骗取保险金,唆使赵某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对于杨某而言,他明

6、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 办理保险、出具虚报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在审讯期间他如实交代从本 公司骗领的 5 万元赔款,根据我国刑法的第 382 条的规定:“国家工作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犯。受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 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因此杨某还构成贪污罪。对于赵某而言,他放火烧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

7、114 条的规 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且赵某年满 15 周岁,放火罪属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承担的 8 种罪之一,因此赵某构成放火罪。 2、吴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吴某和赵某构成放火罪的共犯,虽然在实施放火行为 的时候吴某没有去,只有赵某一个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且赵某的放火行为已造成具体危险, 构成放火罪的既遂。按照共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吴某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 但他的退出没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随赵某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赵

8、某、吴某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根据刑法17 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 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根据刑法第 27 条的规定,应当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杨某主动交代不同种罪行(贪污) ,成立自首,根据刑法的 67 条的 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 【参考答案】 1、甲的刑事责任:(1)甲构成绑架罪。(2)处罚:因为没有发出勒赎通知,构成绑架罪的中止,造成丁重伤,应当减轻处罚; 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丙的刑事责任: (1)构成故意伤害罪,是从犯。丙有非法拘禁罪的故意且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甲故意 使用暴力致丁伤残,转化成故意伤害罪。在非法拘禁范

9、围内甲丙构成共同犯罪,丙是从犯。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丙构成敲诈勒索罪。丙明知丁被送到医院,而向乙勒索 2 万元钱,构成敲诈勒索罪。(3)丙以以上两罪数罪并罚,丙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 【参考答案】1、李某挪用公款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根据刑法第 384 条的规定可知,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 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挪用公款罪不以牟利为要件。本案中,李某 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公款归个人使用,并且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10、,用于 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 2、孙某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规定:“挪用 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 共犯定罪处罚。 ”由此可知,孙某虽不为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指使、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 并且使用了挪用款,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3、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根据刑法第 167 条的规定可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

11、 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李某的行为符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贪 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案件,需要由人民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 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而签订、履行合同失

12、职被骗罪案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 的管理秩序,显然不属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 87 条规定可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的期限 不再追究。如果李某只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一罪的话,已经经过了五年的期限,就 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 89 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 为有连续或者继续行为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 期限从后罪之日计算。 ”本案中,李某于 1999 年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法定最高刑 为三年,因此对于李某的追诉期限就是 5 年,

13、也就是 2004 年后对于李某的签订、履行合同 失职被骗罪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李某于 2005 年有犯了受贿罪,但因为前罪追诉 期限已过,所以不应当追究李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刑事责任。 6、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 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因为刑诉法解释第 178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 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 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 六、 【参考答案】 1、李某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2002 年 4 月

14、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假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2 条第 1 款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罪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171 条的规定,以 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从刑法理论上讲,先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属于牵连 犯,因而从一从重罪即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本案中,李某尽管使用假币的行为,但不构 成使用假币罪。2、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 263 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犯罪行 为,本案中,李某强迫出租车司机接收假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有侵犯了他 人的人身权,实际上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15、构成了抢劫罪。 3、 、李某和高某使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取现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 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和高 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李某和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268 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 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高某约钱某见面吃饭,然后由李某 向钱某的家人打电话,谎称钱某被绑架,取得 10 万元现金的行为属于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 方法,强

16、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5、李某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高某不满 18 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 65 条第 1 款规定:“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 犯罪除外。 ”因此,李某构成累犯。 刑法第 17 条第 3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高某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七、 【参考答案】 1、甲乙二人入室盗窃财物,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将丁打伤,其行为均已 构成抢劫罪。 2、甲乙二人的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都是主犯,均应对该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3、甲乙二人属于入户抢劫(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 ,依法应当出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应当并处 1000 元以上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对甲乙二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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