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村干部履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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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县村干部履职行为规范县村干部履职行为规范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干部履职行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 号)、XX 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X 委办201112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行政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全体班子成员。第二章第二章 经济经济行行为规为规范范第三条 村干部要带头执行财经纪律和财

2、务管理制度。严禁违反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以侵占、挪用、私分、挥霍浪费等形式侵害村集体财产权益。(一)不得以“公款私存”形式保管村集体资金,或挪用、出借村集体资金,或以集体名义用集体资金、资产为任何人提供担保。(二)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多头存款,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三)不得违反财务审批权限和其他村级经济支出规定,对外支付集体资金。(四)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款,各类扶持资金,救灾救助及强农惠农补助资金。(五)不得侵占、挪用村集体募集来的资金,或另设收支账目,逃避监管。(六)不得违反公务“零接待”规定,用集体资金进行宴请、馈赠礼品以及其他消费活动。(七

3、)不得违规发放和领取奖金补贴、报销差旅费、租用车辆,或以办理村务、学习考察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第四条 村干部要带头遵守工程建设回避制度。严禁村干部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承包承建由村级组织集体出资或社会捐资,以集体名义对外发包的道路、水利、房屋、环境卫生设施等村属工程项目。(一)村干部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不得竞标承包、承建村级组织对外发包的村属工程项目。(二)村干部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不得以挂靠、分包等形式变相承包、承建村级组织集体对外发包的村属工程项目。(三)村干部应充分尊重工程承包方在材料、设备采购上的自主权,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承包方采购由村干部及其近亲属、近姻

4、亲属提供的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等。第三章第三章 村村务务行行为规为规范范第五条 村干部要带头发扬民主,依法管理村务。严禁在村务管理中违反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特别是重大村务“五议两公开”程序,违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要求。(一)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实施重大村务;或以村务联席会议、党支部委员会议及其他各类会议代替村民(代表)会议作出村级重大事务决议。(二)不得违反党务、村务、财务公开要求,拒绝、拖延公开或公开不规范、不真实,阻挠干扰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的民主监督。村级党务要定期公开,重大事项视情及时公开;一般村务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事项要随时公开;村

5、级财务要定期进行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收支情况每月公开一次。第六条 村干部要带头保护本村资源。严禁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农村土地、滩涂、溪流等资源。(一)不得擅自出租农村集体农用地,用于取土、挖沙、建房等非农用途。(二)不得将村集体土地、滩涂、溪流以“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租赁、一次性付款”等形式进行变相买卖。(三)村干部对村集体资源、资产的发包、出让、转让必须符合法律和民主议事程序规定,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获得经营权、使用权提供便利。村干部本人参与集体资源、资产竞标的,应当事先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第七条 村干部要带头遵守招投标规定。严禁违反村集体工程项目招标制度规定。(一)不得违反公开招标要求,

6、擅自对外发包村集体工程项目;或违反分级招标要求,在村内开展应由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招标项目。1、以下事项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1)单项工程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村级建设工程项目;(2)标的额在 5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资源)出让、出租项目;(3)标的额在 5万元以上的使用集体资金的货物、服务采购等项目。2、以下事项必须进入乡镇招投标中心交易:(1)投资总造价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使用集体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2)标的额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集体资产(资源)出让、出租项目;(3)标的额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使用集体资金的货物、服务采购等项目。(二

7、)不得有意肢解工程或分解发包工程,规避招标。第四章第四章 组织组织行行为规为规范范第八条 村干部要带头团结共事,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严禁闹无原则矛盾,破坏团结,贻误或影响村工作。(一)不得因个人好恶、工作意见不合或日常生活纠纷等,不顾工作大局在班子内部互相拆台,闹无原则矛盾,削弱村级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二)不得在村里拨弄是非,渲染对立情绪,唆使村民搞不团结、激化矛盾,或直接组织参与聚众闹事,影响村里和谐安定局面。第九条 村干部要带头履岗尽责,尽心服务群众。严禁私自长期外出,不理村内事务。村主职干部临时外出,应向乡镇党委口头请假;较长时间外出,应书面向乡镇党委请假。其他村干部外出,应向村党组织书

8、记请假。(一)不得无故缺席乡镇党委、政府及上级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或培训。(二)村主职干部每个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且要做到“四必到”,即村里召开村务联席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必须到,执行乡镇、村安排的工作任务必须到,服务群众有急难问题必须到,村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到。第十条 村干部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要带头坚持任人唯贤。严禁违反组织原则和党的先进性、纯洁性要求,利用职权违规实施党员发展工作。(一)村干部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不得违反两推荐、两票决、两预审等要求,凭关系亲疏违规发展党员,或利用党员发展,借机扩大宗族、宗派势力。(二)村干部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不得出于维护自身地位和宗族宗派

9、利益目的,以及关系亲疏、个人矛盾等原因,拒绝或阻挠农村优秀分子入党。第五章第五章 社会行社会行为规为规范范第十一条 村干部要带头遵守换届纪律,自觉维护选举秩序。严禁村干部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一)不得违反组织要求和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二)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三)不得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第十二条 村干部要带头移风易俗,坚持公道办事。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不得借新房落成、婚丧嫁娶、子女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聚钱敛财

10、。(二)不得收受或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对公正公平处理有关事项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三)不得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房屋或多占宅基地等违法行为。(五)不得在扶贫、救灾等资金和实物的分配使用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第十三条 村干部要带头弘扬正气,倡导健康文明新风。严禁在日常行为中情趣低下、作风不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不得组织、参与邪教组织,或突破传统风俗界限组织和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二)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色情、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三)不得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四)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纵容、支

11、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五)不得带头越级上访或鼓动群众上访。(六)不得殴打辱骂群众,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第六章第六章 实实施与施与监监督督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依据本行为规范完善村规民约,提高村民运用制度开展监督的水平,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行为规范的贯彻执行。村监会(社监会)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十五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本行为规范贯彻实施。乡镇纪委协助乡镇党委政府或根据职责开展本规范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村干部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第十六条 本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列入村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民主评议和上级考核的内容,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村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

12、七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级组织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第七章第七章 违违反行反行为规为规范的范的处处理理第十八条 村干部有违反本行为规范第三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单位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歇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九条 村干部违反本行为规范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村干部受到本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处理及年度评议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取消或扣发报酬及考核奖。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二条 社区干部及共青团、妇女、民兵等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参照本行为规范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行为规范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我县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行为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行为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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