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税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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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高校税收监管民办高校税收监管 民办高校的的兴起,对弥补国家办学资金不足,解决不少适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顺应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发展大众化高等教育的需求,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推动下,更是迎来了民办教育的春天。许多民办高校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所确立的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欢欣鼓舞,对税收优惠政策充满期待,但整整五年过去了,至今没有具体的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中存在的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1 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国家对民办高校缺乏统一的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明显滞后民办高校在我国已有三十年发展历史,是一个集公益性与一定产业属性的经济实体,其单位性质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界定为

2、“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非营利的公益事业单位。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但整整五年过去了,至今此政策内容几乎空白,税收政策明显滞后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至今国家对民办高校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也没有一套全国相对统一的税收具体实施的条款。现有税收政策,有些条款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存在政策差别从目前与民办高校相关的税收政策来看,主要有2004第

3、3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和2006第 3 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他很多民办高校可能会涉及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等,没有具体的单列的税收条款及政策解释。从税务主管部门层面讲,如真正将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作为同等法律地位,的确没有单独出台税收制度的必要,但问题是2004第 3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出现了政府举办与非政府举办之分,如第一条第五款“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明显因办学主体不同

4、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显然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相矛盾。第十一条第十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按是否合理回报来享受公办同等待遇也存在着政策差别。税收政策概念模糊,管理滞后,全国各地执行不一尽管2006第 3 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04第 39 号文件作了补充,进一步将“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明确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界定为“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

5、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并明确“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较好地进行了修整,但有些概念还较模糊,如对2004第 39 号第一条款“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以上可理解为:由于学校从事学历教育,因此产生的承认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也可理解为:只要是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相关的学费收入、住宿收入、非营利性质的就餐收入、罚款收入、培训收入都可称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对2004第 39 号第十一条第十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

6、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民办高校期盼的是能及早明确取得合理回报与否的税收政策,及早确定举办方与学校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但税务部门没有单行规定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这样易被理解为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当前和公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适用统一的税收优惠,今后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再按照新的税收政策执行。但这种理解是缺乏政策依据的,而且对促进民办高校的公益性是不利的。2 税收管理建议明确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按照有关规定,民办

7、学校应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但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组织还需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但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其出资部分享有所有权和允许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都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这些规定不符,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高校会计制度,因此国家财政部门首先应明确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确定了会计制度后,才能确认收入、支出,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否则会因为会计基础的不同,可以列支费用的项

8、目不同,而使应纳税所得额缺乏核算标准,从而使纳税额不能正确申报征收。明确“合理回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38条规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那么意味着民办学校如需合理回报,在涉及“合理回报”上的税收,应有所区别。在明确了会计制度以后,应界定何谓“合理回报”,然后按是否合理回报制定税收政策。资本是有货币时间价值的,合理回报是否可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如当年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应按日计算加权平均贷款利率。换言之,此回报仅仅是弥补了出资额的货币时间价值,非真正意义上的回报。然后按是否合理回报来

9、确定涉及此回报的相关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明确具体税收政策在明确了会计制度和“合理回报”后,税务部门就可以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明确具体税收政策,及时出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真正发挥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作用,发挥税收有效的杠杆作用。当把合理回报界定为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此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时,建议按是否合理回报具体制定税收政策。3 结束语税收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通过税收手段可引导引导人们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尤其是对起步不久属于战略产业、幼稚产业的民办教育,它的发展更离不开国家财税政策的引导,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希望让民办高校期待已久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能及时地出台,真正对民办高校的发展起到引导和推动作用,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扫除前进道路上的政策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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