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诉讼制度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2391213 上传时间:2018-06-0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明代诉讼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论明代诉讼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论明代诉讼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论明代诉讼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明代诉讼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明代诉讼制度(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明朝的诉讼制度论明朝的诉讼制度摘要:目的摘要:目的 通过探讨明朝诉讼制度演变,借鉴其进步影响。结论结论 一方面,君主干预司法,以言立法,以言废法,再加上各种大大小小的诉讼特权的存在,使制度难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其立法思想只是着眼于维护和巩固统治秩序,所以许多规定只是片面的,从立法的角度看,它的严禁诬告,明确的司法责任制,对军人、少数民族诉讼的特殊处理等方面,都反映了立法的较高水平,在今天的法制建设中,仍有历史的借鉴意义。关键词:关键词:明朝 诉讼制度 演变 历史借鉴中国是文明古国,其法制的历史绵长而清晰,内涵丰富,自成体系,曾经长期走在世界法制史的前列,而被公认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秦简显示

2、了秦代法制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平,唐律更是超越国界,影响着东南亚一些国家。到了明代,太祖惩元法制松驰之弊,亲自主持了法制建设,在吸取历代经验教训,损益唐律的基础上,“稿凡七易”,才裁定了明律颁示天下,并以“祖训”的形式严令后世子孙不得改易。故明代刑狱虽因时移势迁,情况难免会有些改变,但基本上“一准(洪武)三十年所颁”之明律。所以明律是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的最高水平,其在中国的使用和影响达数百年之久。诉讼起源于汉囚律内“告劾”之条,以后历代或称告劾,或称告言、斗讼,元代始分出为诉讼并为明代相沿。明律中,“诉讼”这部分有十二条,此外,有其它部分或各朝问刑条例、诏令、圣旨、奏疏中,还有些直接、间接的补充

3、。从总的来看,其内容相当完备,包括了对诉讼当事人资格、权利、义务,上诉内容、时空、程序、方式、部门,各级司法机构及官员受诉之司法责任,诉讼费用等方面的规定,现分述如下:1.1.对于诉讼当事人资格、权利、义务和诉讼内容的规定对于诉讼当事人资格、权利、义务和诉讼内容的规定1.11.1 对上诉“八议”(指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军官和上级官员的规定:凡“八议”者犯罪,除犯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以外,只能实封奏闻请旨。军官犯罪,由都督府请旨。属官告上司非理凌虐,或呈告军官不法,或各部门事涉军官的,都只能实封上奏。但百姓可以向巡

4、按御史上诉官贵不法。1.21.2 对上诉亲属的规定:“干名犯义”条明载子孙不得告父母、祖父母。妻妾不得告夫及夫之父母、祖父母。若告,纵然所告真实,也要对告状人处以杖一百,徒三年。即使是对族亲的控告,亦要根据服等亲疏,分别对告状者给予轻重不同的处罚。如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杖一百。告缌麻,杖七十等等。1.31.3 对上诉有隶属关系者的规定:奴婢不得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属,若告,与子孙告父母,祖父母等罪同。雇工人不得告家长及家长之亲属,如告,其判处只比奴婢减罪一等。1.1.4 对官吏诉讼的规定:官吏(包括已致仕、致除等不在职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由事人上诉。不许公文行移。1.51.5

5、 对宗室诉讼规定:宗室诉讼必须由长史、教授“启王转奏”,只有在亲王不予转奏时,才“许差家人于守巡抚按衙门具告”,即使事情重大,要会奏请旨时亦不能例外。绝对“不许私自越关来京奏扰”,否则要按其人身份的不同,分别给予从革爵降为庶民,送发闲宅拘住给与口粮,直到递回顺天府收管之惩处。1.61.6 对监生的上诉,规定“生员事非干己之大者,毋轻诉于官”。不许代人诉状。“敢有毁辱师长及生事告讦者,即系干名犯义,有伤风化”,犯者杖一百,发云南地面充军。1.71.7 对军旗上告规定:万历问刑条例定:军旗要陈告漕运官不法,必须等漕粮运过淮安,并完粮南返之时,才能到漕司告理。1.81.8 对囚犯上诉的规定:囚犯只准

6、告与本案或别的案件有牵连的人、欺凌虐待自己的狱官、狱卒,其余的人和事一概不准上告。但囚犯受司狱官吏凌虐,致死于非命时,“许囚人家属赴官司陈告”。1.91.9 对上诉人年龄、健康状况、性别的规定:凡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重病人、妇女,只准告谋反叛逆、子孙不孝,或自己及同居之内被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其余一切事均不准上告。但妇女夫死无子,遇有田土、家财等事,仍准对簿公堂。若本身受到损害,无人代告时,亦可以自己上诉。1.101.10 严禁告赦前罪。禁止以赦前事相告言,唐律有明文规定,明律中无此条,但在洪武大赦诏及其后历代即位诏书中,均明令:凡在大赦以前所犯的罪,除“十恶”等不准赦之罪以外,不论

7、已判未判,不论轻重,一经赦免,以后不准再告,“敢有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1.111.11 关于严禁诬告的规定:明代对诬告之惩处比唐律所规定的要严厉,唐律只是反坐,而明代则按所诬情节判罪之轻重,分别给予诬告者加所诬罪二至三等。被诬者所受的损失,全部由诬告者给予赔偿。1.121.12 关于强制告发的规定:明律除了强制全体臣民对重大犯罪如谋反等必须立即告发外,对一些有特殊身分或与某些事有关系的人,亦给予强制告发的义务。2.2.对诉讼时限的规定对诉讼时限的规定明代诉讼一般无时限规定,但在告争家财、田宅等事时,为避免反覆纷争,亦给予时限。3.3.对诉讼地域的规定对诉讼地域的规定首先是严禁外地军

8、民到京越诉。其次是对于一些地域的特殊规定,如两京、两直隶及其所辖府县的上诉,要由府直达中央,但其中南直录苏、松等府军民要赴京奏告的词状,都要交由御史就近处理,只有“或事与御史有干,才行南京刑部勘问”。至于其它地区,诉讼原则上均在诉讼人所在之府州县内进行。宣德时,东阿知县贝君恒知道怜邑有冤案,但商人在各地之经济纠纷,“只许于所在官司陈告”。“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所以有的官员亦据此处理一些隔州的案件。4.4.进行诉讼的各种规定进行诉讼的各种规定对案件的起诉,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举劾、自劾和告发。举劾指由监察官纠举渎职犯罪的官员,或上级纠举属下的犯罪。自劾是官吏检举自己

9、的渎职犯罪。告发指法律上强加给臣民的告发犯罪的义务。二是告诉,包括自诉、越诉、直诉、亲属代诉。5.5.对各级衙门及官员接受诉讼的规定对各级衙门及官员接受诉讼的规定明律有较具体的司法责任制,可分为应受理而不受理,不应受理而受理两方面。5.15.1 应受理而不受理,指各级衙门、官员必须按各自职责范围接受应受理之诉讼,否则要受到惩处。5.25.2 不应受理而受理,指各衙门官员不得接受不归属本部门的或非法的诉讼。6.6.对交纳诉讼费用的规定对交纳诉讼费用的规定6.16.1 明代诉讼费用以囚纸(或称纸、纸札)的方式交纳,对此有两种规定:第一种是免予交纳:洪武二十七年(公元年)定,免予纳纸的罪囚有逃军、逃

10、囚、抄家发配者以及抢劫的强盗。第二种是必须交纳:这种占囚人中的大多数。洪武二十七年(公元年)定,凡在刑部或各府州县卫所立案的“问过罪囚”,除上述免予交纳者外,“其余官吏军民人等,俱各办纳纸札一份”。6.26.2 收纳囚纸的作用:收纳囚纸的作用,一是从经济上加以约束,防止滥诉。一是借以补充政府财政之开支。6.36.3 囚纸的类别、数量及改折6.3.16.3.1 囚纸的类别:洪武年间,罪囚“俱各办纳纸札一份”,没有区别。正统二年(公元年)始将官吏、总小旗、舍人、粮长、原告、军民该纳的囚纸分类。成化时,正式将囚纸分为官纸、告纸、军民纸三类,并对各类纸的交纳人、品种、数量作了具体规定6.3.26.3.

11、2 囚纸的品种、数量。囚纸的品种、数量,在洪武时未见区别,以后分在京、在外两种,每种在不同时间又有些变动。如正统二年(公元年),定司府州县卫所囚纸,均“照依在京则例减半”。成化二年(公元年)、弘治元年(公元年),又分别规定了交纳各种纸的数量。6.46.4 交纳囚纸的办法:根据罪囚情况的不同,有三种交纳方法。一是在将罪囚解送大理寺审录时,“令家属将纸照例收买送官”,官方“验无破坏,即与收受”。二是没有家属的罪囚在审讯结束后,由司法部门差吏押出自行买纸交纳。为了避免“号名打光棍”的地痞流氓乘机抬价勒索,刑部特按季指令顺天府派铺户前来估价,然后将时价公告执行,凡高价勒索的,要枷号一个月。三是穷囚或远

12、离家乡一时未有钱买纸的,可以“先行拟议发落”,然后“行令本管司官责限办纳”,即在服刑期内限期交纳。 7.7.根据明代诉讼制度的本质、实施程度以及它对当时社会的作用和意义。根据明代诉讼制度的本质、实施程度以及它对当时社会的作用和意义。一是明代诉讼制度充分体现了政治高于一切,法律只是巩固君主统治的工具这个根本的原则。二是明代诉讼法中贯串了儒家精神,是法与礼结合的产物。三是明代诉讼制度中虽有若干合理因素,但其实效不显著。四是诉讼状式的紊乱,反映了政制废弛与词讼繁多。五是明代诉讼制度内容比较完备,但实效不大,根源在于封建的专制制度。一方面,君主干预司法,以言立法,以言废法,再加上各种大大小小的诉讼特权的存在,使制度难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其立法思想只是着眼于维护和巩固统治秩序,所以许多规定只是片面的,官吏有免出庭之特权而没有出庭的义务,平民有不得辱官礼的义务,却没有与官吏平等诉讼的权利,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强制人们接受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从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得不到保证,并必然对立案以后审判的不公给予重大影响。所以明代的诉讼制度远未达到防止冤抑,打击豪强,保护善良的作用,从实质上说,它仅是反映了皇权的加强,并成为促进皇权的工具。不过,如果从立法的角度看,它的严禁诬告,明确的司法责任制,对军人、少数民族诉讼的特殊处理等方面,都反映了立法的较高水平,在今天的法制建设中,仍有历史的借鉴意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