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行政制度 --- 作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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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把公务员调出机关任职、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入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的管理活动。 公务员交流的范围一般包括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两个方面。内部交流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外部交流是指与国有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的交流。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外部交流的范围只局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而且必须是这些单位里从事公务的人员才有交流的主体资格。现行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有五种类型

2、: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公务员五种奖励的关系:(1)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是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的,后一种比前一种的奖励级别更高,奖励强度更大,相应的奖励待遇也更好。(2)公务员奖励的每种奖励都可以单独使用。(3)同一机关不能同时给同一对象两种以上的奖励。(4)不同机关可以同时给同一名公务员授予两种以上的奖励。(5)同一机关在不同的时间也可以授予同一公务员两种(次)以上的奖励。公务员的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把公务员调出机关任职、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

3、员调入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的管理活动。公务员的交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把这一活动与过程的有关事项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保证贯彻执行,就形成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 公务员交流的法定形式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四种。(二)交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活动和手段。(三)公务员交流的原因:一是工作需要;二是照顾公务员个人愿望。(四) 公务员交流的范围,包括在机关内部的交流;也包括进、出机关的交流。不同范围的交流,

4、 在法律上产生不同的后果。(五)公务员的交流,基本上都属于平级职务之间的横向平行调动,一般不涉及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升、降问题。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具体而言,解除处分决定的条件有三个方面:(1)公务员所受的是开除以外的处分。(2)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3)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4)处分期满。这一条件不是绝对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公务员在处分期限内如果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公务员录用是指根据国家管理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面向社会 采用公开考试

5、、严格考察、公平竞争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符合法 定资格条件的公民中,择优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 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制度。包括:录用的原则、标准、资格条件、方法、程序 和录用的组织权限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指出,用人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属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属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报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按前款备案或审批所确定的录用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的照顾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对退役军人的照顾办法,区别转业和复员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按本规定录用的国家

6、公务员,原所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离手续。遇有争议,由政府人事部门协调或仲裁。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国务院工作部门取消新录用人员的资格,须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取消录用资格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使之接受必要的培训。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公务员保险制度的规定一、公务员保险的涵义与作用。公务员保险是国家对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保障的制度。实行公务

7、员制度的国家,普遍建立了公务员的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公务员保险制度具有以下作用:1、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公务员健康地工作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公务员遇有生、老、病、死、伤残时,本人及其家庭生活可以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这对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把全部精力投身于工作之中,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2、公务员的保险为部分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的物质帮助,使他们能尽快地恢复劳动力,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3、公务员的保险可以增加公务员对所在单位的信任感,促使他们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努力,尽职尽责地为国家工作。二、公务员保险的内容与项目。公务员保险的内

8、容,是指公务员出现生、老、病、死、伤残、待业等保险事项时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我国公务员保险的项目主要包括:1、生育保险。是指女性公务员生育小孩时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女公务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 56 天假,难产或双胞胎增加 14 天假;怀孕不满 7 个月流产的,可根据医生意见给予 30 天以内的产假。只生一个孩子的公务员,发给独生子女证和独生子女费,标准为每月 5 元,至 14 岁为止。2、养老保险。即公务员退休后应享受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这些待遇主要是:退休费、公费医疗、车旅费、安家补助费、住房、取暖补助、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生活补贴费等。健全公务员

9、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改变离休退休费由国家统包、现收现付的状况,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并有部分积累的筹集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务员退休养老制度,还未完全采取社会保险的形式。退休金由财政保障,根据公务员的工作年限,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3、医疗保险。即公务员在患有疾病期间所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主要表现为公费医疗。公务员在患病就医时,除部分贵重药品和滋补药品及挂号费由本人负担外。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涵义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涵义如何理解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涵义? 答: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管理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 从符合法定资

10、格条件的公民中,择优录用担任某种职务的一种制度。具体说,一是公务员录用特指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 务员,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以及办事员,而不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副调研员、调研员、副巡视员; 二是公务员录用主要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予以录用;三是公务员录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是录用公务员的机关是国家党政机关。如何理解如何理解“公公务员务员依法依法执执行公行公务务的行的行为为受法律保受法律保护护”?一、 公务员职务行为的认定。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行使

11、职务上的权力 (职 权)所进行的活动。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检查卫生、警察执勤、税务人员收税、法官审理案件等都属于行使职权的活动。职务行为的认定十分重要:一是涉及到行为是否要由国家来保障执行。凡是法定的职务行为,都要由国家提供条件和手段予以保障执行。二是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划分问题,职务行为的责任原则上要由授权机关或者命令机关来承担。三是涉及到是否要给予国家赔偿。凡是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法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国家。对于如何认定职务行为,实践中一般遵循以下标准:一是职权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二是时空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

12、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三是身份标准。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务人员着装、佩带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四是目的标准。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 务行为。应当明确,本法所说的职务行为,和 国家赔偿法 上所说的“行使职权 ”的活动既有共同的一 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就国家赔偿而言,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违法,并且这种违法的职务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两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如果一个合法的职务行为,对当事人的权益

13、造成损害,这时构成的不是国家赔偿,而是补偿。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对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财产进行征收、征用,这时造成的损失不是赔偿,而是补偿。本条所讲的“职务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即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然,一个行为是否违法,除非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明显的违法行为,一般需要由有权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决定,才能判断是否违法。在没有认定为违法之前,应当推定为 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其含义包括了四方面:一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不受干扰和破坏。如税务员依法收税,纳税人必

14、须按规定缴纳,法律保护税务员的这种收税活动。我国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对妨碍公务的行为都有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 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是公务 员依法履行职务,有关当事人有服从或者配合的义务。如交通警察在疏导、指挥交通时,机动车辆和行人应当服从指挥。三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时,他的人身安全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 公务员因履行职务, 人身受到伤害, 国家要依法追究伤害人的责任,惩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如果公务员不是因为履行职务而受到人身伤害,那就不在本条规定范围之内,而是作为一个公民受到法律的保护。

15、四是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由此所发生的责任问题,原则上由所在机关来承担责任。如公安人员在追捕刑事犯罪分子过程中,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通工具, 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所在机关给予补偿。三、公务员履行职务免责的特殊情形。即公务员执行了错误的决定和命令,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受法律追究的问题,也就是公务员执行上级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是否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本法第五十四条对这个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即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错误,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

16、的决定或者命令,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个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以免责为原则,以承担责任为例外。在一般情况下,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即便执行了错误的决定或命令应予免责。因为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中都包含了不得对抗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决定或者命令是上级下达的,执行的后果理应由上级承担。但这里必须有一个例外,即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如刑讯逼供、走私、做假账等,公务员应当维护法制的尊严,予以抵制。 如果不加抵制而是执行这些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一个责任分担的设计,较好地处理了以执行决定或者命令为优先,保证政令畅通的要求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抵制和克服官僚主义的需要,使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得到平衡。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请参见第 54条的释义。1、公务员纪某,男,某机关主任科员,1956 年 2 月出生,1975 年 6 月参加工作,2006 年 4 月,纪某向任免机关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任免机关认为他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未批准其申请,纪某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有关机关以其所提申诉事项不属于公务员申请受案范围为由,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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