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怀疑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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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的怀疑书评姓名:许芳学号:201322040065班级:13法硕1班“真相的发现虽然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目的,但绝非唯一目的。有罪的条件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亚伦德肖维茨由于地理位置和法系的隔阂,我一直认为西方传统的法律,尤其是刑法,正如他们所信奉的法律女神一样,蒙着双眼,一手执着天平,一手拿着利剑,只为了公平和正义而设。而在我眼里,公平和正义的体现就是对真相的探求,哪怕不择手段,哪怕经历重重困难,只要真相大白于天下,凶手被绳之以法,我们就可以称之为实现了公平正义。但是,我最近阅读的合理的怀疑一书,它激发了我对公平正义这一标准的思考,究竟什么是公平正义,其标准是什么呢;我们所

2、谓的公平正义是对于谁而言呢,仅仅是受害者吗;我们可以举着探求公平正义的旗帜而采用不正当或是欺骗的手段去获取证据吗。随着书中描述讨论的深入,每位阅读者都会在心中形成一个自己的答案,我当然也不例外。合理的怀疑一书由美国法学教授亚伦德肖维茨所著,由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高忠义和美国麻州芬明翰大学国际教育研究所硕士班学生侯荷婷合译。德肖维茨教授是美国一位广为人知的人权律师和法律评论家,也是著名畅销书厚颜无耻、颠覆命运和最佳辩护的作者。他1962年自耶鲁法学院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后,担任过耶鲁法学论丛的主编,曾任美国最重要的人权团体之一的美国公民自由运动联盟的理事。二十八岁时即取得哈佛法学院正教授的资格,是哈

3、佛大学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教授,并且目前仍然任教于哈佛法学院。德肖维茨专攻宪法、人权、刑事诉讼程序与证据法,并长期在美国各大媒体发表法律评论,其言论风格率直、犀利、雄辩滔滔,自诩为美国最敢言的律师。我最近还看了他写的致青年律师的一封信,信中不仅论述了如何成为一名优秀律师的实务技巧和要求,更是从生活中教授我们如何选择朋友,如何自信,如何实现自己心中的法律梦想,如何在将死的那一天无憾而终。读完这篇励志的文章,我内心心潮澎湃,又重新燃起对法律、对法律职业和法律理想的激情。所以,我认为德肖维茨教授应该是一位学术能力过硬,且人生经验丰富、充满感恩的理性人。德肖维茨教授将全书大概分了十章来阐述自己对辛普森案的

4、看法,在这十章中不断提出自己的疑问并尝试给予解答。全书并不以气势强大、咄咄逼人的说理论教来迫使人民相信辛普森案的判决是合理的,德肖维茨教授在每一章中都提出了不少合理的疑问,通过其渊博的学术背景和辩证的思维,表达自己的见解,使读者在不知不觉、潜移默化中跟着他的思路,一起思考,一起讨论,并被说服,这不得不说是本书的一大优势和特色,而这一点如果没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宽厚的人文情怀是不可能实现的。而这种细分章节的结构,能让我们这些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读者更加清晰的了解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使我们在两个法系思维转换时能更加自如,这是本书的又一成功之处。德肖维茨教授从传言漫天飞,寻求真相,警察作伪证,陪审团的怀

5、疑,种族因素,媒体舆论,金钱利益,检辩双方的博弈等方面详细论述了辛普森案最后胜诉的合理性,并在书的最后两张提出假设辛普森有罪,结果又会如何,上诉程序会怎样进行,并探讨了辛普森案是否开了不好的先例。我认为再固执的人都会被他的循循善诱和层层分析所说服,这就是这本书的魔力。但是,我认为这本书最大的亮点就是提出了不少精彩的疑问,比如,辛普森是否利用金钱来换取他的无罪判决;为何以“婚姻暴力”的证据控告辛普森仍未能打动本案中的十位女性陪审员;为何这场美国司法史上历时最久之一的审判却在陪审团不到四个小时的讨论之后就作出了决定;是否陪审团成员也相信辛普森的确杀害了布朗及其男友,但最后却因为法律和司法的观点不得

6、不判他无罪;我们从辛普森案中能更了解刑事司法制度的哪部分,哪部分是应该改进的,哪部分是值得维持的。德肖维茨教授写作合理的怀疑一书的目的绝不是因为他作为辛普森案辩方律师团中的策略顾问,就需要捍卫最终对辩护人有利的判决,而不管其判决是否真正合理。也不是由于德肖维茨先生接受了辛普森的雇佣,而有意为其洗脱各种嫌疑。事实上,哪怕是在辛普森案宣判五年后的电视采访中,当被问及是否相信辛普森是无辜的时,德肖维茨先生都从未明确表示他的想法,只是说,职业伦理不容许律师表示对客户有罪、无罪的意见。他所做的不过是忠于法律,忠于程序,忠于职业道德,忠于合法获得的证据,而这也是他在合理的怀疑一书中竭力想为我们传达的信息。

7、此书的目的不在于最终分出孰是孰非,也不在于说服读者相信陪审团的判决是合理的,而在于通过对原始案件的还原,对庭审记录的还原和对宣判过程的还原来呈现一个更加真实立体的审判过程,从而使读者能相对客观公正的思考和判断。由于德肖维茨先生是辛普森案的辩护当事人,所以他的描述就更加具有可信度,但是他并没有因为此而使用偏袒的语言来蒙混读者,事实上,他的大部分阐述都能不失持平、客观,能帮助我们透过那个被媒体过分渲染的案件,看到其更加本来的面目,了解其背后的故事。而此书最重要的目的在于书的结尾所提出的,这一案件究竟反应了什么,折射出我们司法制度有什么需要改进和需要坚守的地方,这就像我们中国人所说的借古明今,辛普森

8、案无论历时多久,无论当时造成了多大的轰动,都会随着时间被人们淡忘,但是这一案件的意义在于,我们要反思自己司法制度的缺陷,及时调整制度,使其成为一种固定性,为以后发生的类似案件提供更加公平的法律援助。我认为,这一目的才是德肖维茨教授撰写这本书的最终目的。当然,相信大多数读者的内心是相信辛普森杀害了两位被害人的,合理的怀疑一书虽然最后仍然没有给出确定答案,但是此书的价值就体现在以一位法律专业人才的视角解释了本案为何会作出无罪的判决,并非常客观的阐述了律师的职业特点,使非专业的读者能更了解律师的作用,不盲目崇拜律师,也不对律师无端苛责,使普通人能更加了解审判的程序和步骤,身临其境的体会当事人的感受。

9、在外界一致怀疑判决的公正性和律师的能力问题时,本书像一阵清风,飞到世人面前,以充满说服力的作者,客观公正的语言,精彩的提问以及对我们司法制度的清醒反省,让我们大众读者感觉到公平正义的力量,仍然保持对法律的信任和回归对真相的追求。这就是我推荐大家阅读这本著作的众多理由之一,它能培养我们的质疑能力,我们的思辨能力以及探求真相的能力。但是,这并不是说合理的怀疑这本书就十分完美了,在我看来,此书的一个很大缺陷在于翻译水平有限。这并不是说我的英语水平有多好,但是,我知道翻译大家们说过,翻译要做到信、达、雅,最低的要求也要做到老百姓能看的懂。不可否认,此书作为法律专业书籍难免会有些晦涩难懂,但是,我在书中

10、发现了很多明显错误和顺序颠倒的翻译。中英文之间的差异要求英文总是先阐述结果,再是说明原因,而中文则通常是先说原因再说结果,这更符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所以,翻译的基础就是在转换语义的同时,要调整句子的顺序,可是,不得不说,本书的译者在这方面所做的功课真是差强人意,这使得本来就晦涩生硬的法律描述性语言在理解时更加困难。于我而言,翻译水平的局限不得不说是这一优秀作品的败笔之处。下面我来介绍一下合理的怀疑一书的大概内容。本书的评论基础就是著名的辛普森案,所以我们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辛普森案的大致情况。辛普森出生在贫寒的黑人家庭,但是他是美国六七十年代最杰出的橄榄球运动员之一,是在一个赛季中带球冲刺超过2

11、000码的第一人。他凭着天赋和努力成为广大公众,尤其是黑人青年心目中的英雄和偶像,他还是著名的体育节目主持人,并在广告、电视剧和电影中大放异彩。可以说在美国民众,甚至包括白人的心目中,辛普森都是一位值得尊敬和崇拜的人。辛普森案的检察官吉尔卡西迪都曾承认;“辛普森是个不简单的人物,是个英雄,是人们难以忘怀的。一个蛮帅的家伙,风度气质也不错,又有才华。他克服了最艰难的时刻,获得了成功,而且事业愈做愈大,他也做了不少善事。”在1994年,就是这样的一位成功者,却卷入了一场杀死前妻尼科尔布朗及其情人罗纳德高曼的刑事案件,成为本案最具有嫌疑的人。而且,检方许多所谓的确凿的证据也都指向他,包括:有一条血迹

12、横过辛普森的碎石车道;布朗住处犯罪现场的血迹,经检验与辛普森的血型相符;辛普森家浴室水槽里所发现的血迹,亦与布朗的血型吻合;而在辛普森住宅外查获一只沾染血迹的手套,与布朗住宅命案现场的手套可以凑成一对。之后出现了更具有戏剧性的一幕,辛普森驾驶着一辆白色的野马跑车,逃避警察的追捕,数十辆警车追捕,天上还有直升飞机实况转播,全球数千万观众透过电视实况转播下目睹一切,并开始更加坚信辛普森是凶手。“寻求真相”是辛普森案双方一再强调的词语。检察官们声称他们是在寻求真相,而辩方律师则是在千方百计的加以阻止。辩方也宣称真相已经遭到蒙蔽,并指控检方布下障碍阻止发现真相。本书中令我印象深刻的就是德肖维茨教授教授

13、关于真相实质的探讨,他说“真相的发现虽然是刑事审判一个重要的目次,但绝非唯一目的。若非如此,法官就决不能指示陪审团必须开释那些他们认为可能犯案的被告,这是在刑案审判中应该做的。”我认为,他们判决有罪的依据不仅仅是证据,而是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这与我们国家刑事审判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很相像。法律不同于自然科学,它与对客观真理的追求有所不同,因为法律明显偏好某种特定的真相,而所偏好的真相,不仅是要认定嫌犯并未犯案,还要要求陪审团必须宁可错放一千个好人,也不能误判一个无辜的人,误判一个无辜的人比错放有罪的人更糟。东汉末年的曹操曾经说过“宁可错杀一百,不可放过一个”,这句话大概反应了我国古代对

14、待刑事案件的严刑峻法。随着我国近代慢慢接触到西方先进科学的法律制度,进入法治化的正轨,立法者和执法者也愈来愈发现程序正义和证据对刑事案件的重要性,只是在这一点上,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比如美国,还存在较大差距。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要求陪审员要做到判定检察官所提的证据是否足以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而相信被告人确实犯下罪行,说直白一些就是,即使一些证据指向被告人可能犯罪,但是如果这些证据不能解答合理的怀疑,那么这个被告人就应该被宣告无罪。这可能在有些人看来并不公平,但是我们不能忘了这是关乎生命和自由的刑事案件,不像民事诉讼,证据标准只要求“优势证据”,而刑事案件必须保持完全的中立,反复推敲证据,知道能够排

15、除一切合理的怀疑,否则,当我们由于内心的偏见而错判了被告人时,我们将亲手摧毁一个无辜的人原本平静的一生,而由于刑事处罚通常是比较严厉的,常常涉及到自由甚至生命,所以我们造成的错误可以说是难以弥补的。但是,纵观我国最近层出不穷的冤案错案,我们应该严肃反思我们是否做到的对法律的尊重。既然说到证据,那自然而然就会联系到证据的取得,我们是否应该为了获得证据而采用不合法的手段呢?没有人想看到一个有罪的杀人犯被无罪开释,也没有人愿意看见一个原本清白的人被冤枉入狱,但是,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只是依结果的正确性来判断,它也强调程序的公正性,所以我们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证据。在实物中,当事人主义制度让双方竭尽

16、所能的想办法打赢官司,但是由于检察官必须负责举证犯罪事实,而辩方很少提出积极的抗辩事由,因此检方比较有可能为了制造出最终的真相,而运用不实的证词。这就牵扯到警察作伪证,甚至伪造刑事证据的行为。这不是耸人听闻,我不仅在美国,甚至在全球范围内,警察伪造证据都是公开的秘密,只是没有见诸报端而已。这也是辛普森案最终被判无罪的主要原因,我暗自揣测,也许陪审团的部分成员是相信辛普森是有罪的,但是他们仍然会做出无罪的判决,原因就是相比较而言,检方的伪证行为似乎更加不能容忍。辩方首先提出检方在没有取得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辛普森住宅是违宪行为,所以所有在其住宅找到的相关证据都不能采用。其次是刑警在法庭上作伪证的行为,辛普森案的警察富尔曼先生在法庭上言之凿凿的发誓自己说的每一句话都是真实的,但是事后证明,他是一位严重的民族主义者,而且伪造了本案的重要证据之一:血手套。最后,辩方指出关键一点,即辛普森案中重要的证物:辛普森的血液竟然不翼而飞了1.5CC,而这些血液很有可能用来伪造了辛普森案中的其他证物。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来,警察确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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