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学习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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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辅 导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中央 2002 年 7 月以中发20027 号文件颁布的。这个条例是在 1995 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订后的条例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表明我们党在建立健全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和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人选准用好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

2、主化、制度化,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 条例的基本精神、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首先要掌握选贤任能的原则、标准和方法,这样才能把人选准用好。中央颁布的这个条例,说到底就是要解决好“选什么人,怎样选人”的问题。贯穿条例的基本精神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把干部选准用好,把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好,从组织上- 2 -保证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贯彻执行条例,必须牢牢把握这个基本精神。条例共 13 章,74 条,比暂行条例增加了 2 章 20 条。整个布局,以程序为主线

3、,坚持标准,贯穿原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改进方法,严肃纪律,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民主推荐,考察,酝酿酝酿, ,讨论讨论决定,任决定,任职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协商,公开商,公开选选拔和拔和竞竞争争上上岗岗,交流、回避,免,交流、回避,免职职、辞、辞职职、降、降职职, ,纪纪律和律和监监督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各章之间承前启后、相互衔接,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体系。其中,总则总则、 、选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讨论讨论决定

4、、决定、纪纪律和律和监监督等章督等章节节,是,是 条例条例 的重点内容。的重点内容。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 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循六条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这六条原则是我们党 90 年来干部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的指针。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了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这六项基本条件与党章的规定是一致的,集中地体现了我们党对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 3 -能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

5、的要求。“六项原则”和“六项基本条件”归根结底,说的是“选什么人”的问题,也就是用人导向、用人观的问题。 “原则”和“条件”充分体现了事业至上的选人用人观,体现了要选拔“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在“选什么人”的问题上,具体说,要坚持“四看”的用人标准:一是看德才是否兼备。要密切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践,通过看干部履行职责的理论政策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创新能力来考察德与才;密切联系干部关键时刻的表现,通过看是否是非分明、立场坚定、纪律严明,自觉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来考察德与才。二是看作风是否务实。突出考察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

6、方面的表现情况,看干部的精神状态如何。三是看实绩是否突出。实绩是干部素质的外化表现,干部水平高与低,作风好与坏,最终都要通过实绩体现出来。只有树立“凭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才能使那些埋头苦干、不事张扬、政绩突出的人不吃亏,才能使那些投机取巧、沽名钓誉、弄虚作假的人不得势,才能让那些精神不振、作风不实、 “熬资历、熬年头”的人受震动,才能强化各级干部的宗旨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对党负责、对上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有机地统一- 4 -起来,形成勤奋工作、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无私奉献的好风气,形成上上下下办实事、务实效、求实绩的好局面。四是看群众是否公认。常言说得好:“群众的眼睛是雪

7、亮的。 ”一个干部德才有没有,作风实不实,实绩优不优,群众是最有发言权的。选拔任用干部,一定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用好“群众公认”这把尺子。多数群众不拥护的干部,坚决不能提拔。2006 年以来,我县始终坚持“三倾斜一公认”的用人导向,即:向基层(乡镇)一线倾斜,向实绩突出的干部倾斜,向不跑不要、埋头苦干的干部倾斜和所推荐的干部必须得到群众公认,符合“六项原则”和“六项基本条件”的要求。除“六条原则”、 “六项条件”这些原则性、导向性规定外, 条例还规定了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七项任职资格。这“七项任职资格”也是在总结多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其语言表述十分严密,既有刚性规定

8、,也有原则性要求。其中,其中, “五年以上工五年以上工龄龄”、 、 “两年以上基两年以上基层层工作工作经历经历”、任下一、任下一级职务级职务的任的任职职年限、受培年限、受培训训情况、健康的身体和党内情况、健康的身体和党内职务职务的党的党龄龄要求要求(党章规定: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省、市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县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是是刚刚性性规规定定, “下一下一级级两个以两个以上上职职位任位任职经历职经历”和学和学历历是原是原则则性要求。性要求。在强调“七项任职资格”的同时, 条例也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 5 -的

9、,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在条例第二章中同时使用的“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两个概念,其涵义是有区别的。 “破格提拔”是相对于“七项任职资格”而言,所谓“破格”,主要是针对“七项任职资格”中所明确的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方面的规定,而不是针对整个条例而言。也就是说, “破格”,不能破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六项基本条件”这个格,不能破选拔任用“六项原则”和基本程序这个格。 “越级提拔”是“破格提拔”的一种情形,通常情况下,只能越一级提拔,且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条例规

10、定的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七项任职资格”体现了使用干部要讲一定的“台阶”和“资历”,这是符合干部成长的一般规律的,有利于干部积累知识、丰富经验、打牢基础,确保选拔任用的干部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同时,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规定,又破除了“唯资历论”、 “唯台阶论”的思想和制度上的障碍,给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创造了体制环境。这一规定,是符合邓小平同志“不能老守着关于台阶的旧观念,特别优秀的要给他们搭个比较轻便的梯子,使他们越级上来。 ”、江泽民同志“要看资历但不唯资历,要讲台阶但不抠台阶,特别优秀的干部要敢于破格使用”和胡锦涛同志- 6 -“要不拘一格、广纳群贤

11、,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观念,在实践中发现人才、培育人才、锻炼人才、使用人才、成就人才”的用人思想。 条例的这种带一定灵活性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干部选拔“要有台阶”与“破格提拔”这一对矛盾,有利于搞活用人机制,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三、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程序程序是条例的主线,也是条例的主体部分。 条例从第三章到第八章,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其中,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是“三个关键程序”。下面,我侧重谈一谈这三个关键程序的有关内容。 1、关于民主推荐、关于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有两种形式:会会议议投票推荐和

12、个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别谈话推荐。推荐。通常要求,这两种推荐形式要同时采用,将结果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以便于更加客观准确地了解干部的群众公认情况。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这就突出地强调了“民主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经程序和基础性环节。 条例同时还规定,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也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扩大民主,落实- 7 -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要求,符合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在

13、干部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选好人、用好人,减少和避免用人上的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一种有效措施。我县近年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民主推荐这一必经程序总体上是执行得比较好的。比如:在乡镇换届中,我们坚持按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在个别提拔任职中,我们坚持在拟任对象所在单位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同时,创新了乡镇党政正职的推荐方法,变过去一轮推荐为两轮推荐。第一轮是在县四套班子领导、县委、政府主要工作部门负责人、乡镇党政正职参加的大会上进行民主推荐,按照得票多少差额确定初步人选。第二轮是在初步人选所在单位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最后根据两次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

14、对象;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我们除了进行民主测评等环节外,还按照县委关于后备干部工作规定,推荐出一定数量的正、副科级后备干部进行培养和锻炼,并在干部调整中优先予以考虑。这些做法,应该说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体现了注重群众公认度的用人导向,也得到了上级组织部门的充分肯定。但是,在“民主推荐”这一干部选拔任用的基础性环节中,还有一些值得改进、探索和完善的地方:- 8 -一是在实际操作中,未把“民主推荐”作为一个独立的环节,往往是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同时进行,然后由县委组织部根据推荐和考察情况,结合干部平时表现,做出提拔任用决定。中间缺少了一个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民主推荐情况,由干部所在单

15、位党组织根据反馈情况,酝酿确定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的过程。不过,这种做法目前在县一级还是比较普遍的。其有利的一面是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行政成本,便于操作,对于人事安排方案出台前干部思想的稳定也有一定好处。但从条例的要求来看,这一过程还是应该予以完善。如果能完善这一过程,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再进入考察环节,一方面有利于发挥基层党组织集体领导作用,强化他们在干部推荐、任用上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干部使用上的“透明度”,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基层干群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的“四权”,有利于更好地选准用好干部。二是如何解决民主推荐有时“失真”的问题还有待探索。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有的干部在民

16、主推荐中得票比较高,但从这些同志过去一贯的德才表现及平时掌握的情况看,并不是十分优秀,个别的甚至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究其原因:从被推荐者来看,有的是被推荐人选把“功夫”下在推荐前,凭关系拉票,以人情换票,甚至靠吃吃喝喝、拉拉扯扯乃至提前许愿来向一些原则性不强的人捞取推荐票,也有的是以短期内的“好印象”- 9 -或“好人缘”获得推荐票;从参与推荐者来看,有的对民主推荐持怀疑态度,认为是走形式,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投票,有的以个人好恶参与推荐,有的秉承领导意图投票;从单位环境来看,一个单位班子强、正气足,推荐结果准确度较高;反之,少数班子凝聚力不强,人心比较涣散的单位,推荐结果往往不够准确。这是一个共性问题,也是各级组织部门重点研究的课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还是必须在考核上下功夫,制定科学的考评方案,加大干部平时考核力度,把平时考核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2、关于干部考察、关于干部考察“知人”才能“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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