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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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诠释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诠释 论文关键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 司法规制 法律适用 自由裁量 无效论文内容摘要:文章指出,司法规制方式有:一是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将违反了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判决为无效;二是自由裁量,两种方式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矫正的正义。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由于内容和范围存在某些不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而在我国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规制尤为重要。从各国对免责条款的规制经验来看,多是从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其他的途径予以规制,但多有侧重,如英国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规制主要以司法控制为主。司法规制是指司法机构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

2、以裁判的方式肯定或否定其效力的规范方法。问题提出立法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关系的一切,有关不公平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形式,不可能完全用绝对强制性规定表现出来,甚至在有关立法中会留下一些缺漏和盲区,难以调整周延;而行政规制虽然高效、及时,但在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下,同样存在行政权力滥用与不作为两种极端的风险;与立法规制方法相比,司法规制方法出现较早,但早期的司法机关由于片面地、僵硬地坚持契约自由的立场,因此,司法规制方法并未对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主动、有效的干涉,因而其作用并不明显。只是到了近现代以来,随着立法规制方法的广泛实行,司法规制作为弥补立法规制不足的方法开始发挥日益

3、重要的作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司法规制的具体形式法官判决违反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法官直接适用法律对合同的强制或禁止性特别规定,将违反了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判决为无效。强行法也称强制性规范,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的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此类法律规范依法定事实的发生而适用,且其内容不得以当事人意志改变或排除。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违反强制法规定而无效这一原则,已经被各国司法实务所采纳。禁止性规定则是指禁止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以免除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和以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内容。禁止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以免除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为内容,而且无论是出于故

4、意还是过失,是始于对人这一法益的尊重和保护,进而更好地维系整个社会公共道德体系。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司法规制上,法官的自由裁量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认定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否订入合同,即对是否以合理方式告知和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认定;其次,在大量的免责条款中,存在着虽然不违法但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为防止当事人利用契约自由之名行不自由之实,维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实质上的平衡,各国利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平等互惠原则等作为评判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依据,欠缺公平合理性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最后,适用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对格式条款进行

5、解释,也是司法规制的重要方面,此类解释原则的弹性大,适用范围宽,是控制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主要方法。http:/我国司法机构在理论和实务中都相应确立将具有违法性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确认为无效。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说到底还是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以条款有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性规定或有违反诚信原则的无效。 合同法第 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 52 条和第 53 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为无效条款。而我国合同法第 53 条第 1 款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第 2 款规定,免责

6、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结论正如前文所述,任何一种单一的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方法都有其缺陷,所以司法规制的方法只有与立法规制、行政规制的方法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达到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有效规制的目的。参考文献:1.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英阿蒂亚著,程正康等译.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24.张利平,魏晓俊.浅议合同法中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规定的矛盾及其修补办法.5.漆多俊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6.詹森林.消费者保护法与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台大法学论丛,1998,277.尹继良.标准合同与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师世界,20028.王梓臣.格式合同:立法、司法与行政的规制.载北大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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