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三违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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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三违处罚办法矿山三违处罚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第三条 根据三违产生和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三违分为 A、B、C 三类。A 类是特别严重三违,即可能导致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三违;B 类是严重三违,即危害程度仅次与 A 类的三违;C 类是一般三违,即情节和后果较轻的三违。第四条 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矿山生产、基建、矿山救护的

2、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二章 法法 则则第五条 对 A 类三违人员,给予接触劳动合同或开除留用查看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 600-1000 元的处罚;第六条 对 B 类三违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者自己重伤的,按第五条处罚;(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罚款 200-500 元,并给予红牌警告;12 个月内再次三违的,按第五条处罚;第七条 对 C 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造成他人死亡、他人或自己重伤的分别按第五条处罚;(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的,第一次三违黄牌警告,罚款50-100 元;12 个月内第二次三违红牌警告,罚款

3、500 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 对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管理者按照事故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九条 A、B、C 三类三违及失职、渎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三违罚款列入处罚单位(部门)的安全降落基金。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部门都应建立“三违”人员档案,详细记录违章情况。第十二条 对三违人员的处罚程序按香格里拉华西矿业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方面(1)、在生活区范围内生活垃圾不集中处理,乱丢、乱扔的发现一次给予 500 元的处罚。(2)、废油、污水不经过处理而直接排到河流的给予 1000 元的处罚。(3)、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乱砍乱伐的发现一次给予 20

4、00 元的处罚。第十四条 施工队人员对公司管理人员辱骂、殴打着给于10000 元的处罚;第三章第三章 附附 则则第十五条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本办法施行后,尚未制定整改措施造成三违的,依本办法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三违”,可根据产生和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的程度比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相 X,并报办公室审查备案;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各部门、采选厂、施工

5、队制定的三违处罚规定同时废止。“三违三违”考核说明考核说明根据香格里拉华西矿业有限公司现阶段各施工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和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标准。一、本考核标准适用于香格里拉华西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各个部门(采矿厂、选矿厂)。二、考核标准1、环境保护方面(1)、在生活区范围内生活垃圾不集中处理,乱丢、乱扔的发现一次给予 500 元的处罚。(2)、废油、污水不经过处理而直接排到河流的给予 1000 元的处罚。(3)、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乱砍乱伐的发现一次给予 2000 元的处罚。2、“三违”考核标准(1)A 类违章(严重违章) 给予 600-1000 元的处罚。(2)B 类

6、违章(较严重违章)给予 200-500 元的处罚。(3)C 类违章(一般违章) 给予 50-100 元的处罚。三、公司各部门、施工单位,如有违章现象不及时整改或在同一地点重复出现的将加倍考核。四、施工队人员对公司管理人员辱骂、殴打着给于 10000 元的处罚;五、本考核标准自二 00 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 A 类违章类违章(一)、采、掘1.不按规定设置警戒、警戒距离不够或不实行自连自放的;2.检修时,没有切断电源、不挂警示牌、无人警戒的;3.采掘工作面没有按照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4.支护工作面,放炮崩倒支柱不及时扶起仍继续作业的;5.私藏、

7、挪用、转借火工器材的;6.人员随身携带雷管等违禁物品的;7.爆破员在装药时吸烟的;8.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打眼的;9.工作面拒爆、残暴未处理完毕而从事打眼、爆破等作业的;10.擅自用胶带输送机等运输物料,胶带输送机皮带坐人的;11.采用镐刨、硬拉、高压风吹炮眼等方法处理拒爆、残暴的;12.井下采用矿车运输时有扒车、登车、 放飞车现象的;13.人员直接站在溜井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处理堵塞的;14.作业人员擅自进入废巷、废井、采空区的;(二)、矿井机电运输1.在斜井(巷)中,蹬车、趴车、坐轨滑行的;2.斜井(巷)提升,不按规定使用三环链、插销的;3.斜井(巷)提升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的;4.检

8、查、检修电气设备不停电的;5.绞车带病运转及钢丝绳断丝、磨损超限继续提升的;6.斜井安全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7.各类绞车下放不带电滑行的;8.斜井(巷)提升不挂钩头放车,不按规定使用挡车门、阻车器的;9.用电机车把矿车顶入或人工推入斜井(巷)或在车场顶车、推车造成飞车的;10.推车工推车时车与车之间安全距离达不到规程要求的;(三)、通风1.炮烟未吹净,作业人员就进入作业地点从事作业或其它活动的;(四)、地面1.高处作业人员,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定系安全带或系安全带不符合要求的;2.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未停机、断电就排除故障的;3.机械无专人管理,电气、机身无接零(地)保护的,漏电保护

9、器失灵、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的;4.特种设备司机未经过专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操作的;5.进入球磨内维修时,开关箱不停电、不上锁、不设专人监护的;6.行车在起吊物料时,下方有人作业的;7.尾矿库(坝)隐蔽工程施工,无记录或不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就私自施工的;8.在尾矿库(坝)上和库区周围进行乱采、滥挖的;9.尾矿坝坝体出现滑坡,不及时采取处理的;(五)、通用部分1.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2.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采取措施的;3.电气设备停电后,在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不挂停电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4.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使用明火的;5.压力容器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损坏

10、不及时更换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 B 类违章类违章(一)采、掘1.安全员、现场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发现作业现场有重大险情不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2.进入工作地点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的;3.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不实行自连自放的;4.处理拒、残暴不按规程规定执行的;5.炸药、雷管不分开存放,混装、混运或在井下私自存放炸药、雷管的;6.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超过35PPm 时(最高不得超过 100PPm),继续作业的;7.岩壁片帮严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8.火工器材的各种登记表格填写不规范、及时、真实、完整,帐物不相符的;9.装药时采用钎钢或其

11、它铁器类替代木炮棍装药的;10.采掘工作面当班发现有瞎炮、残药时,不及时处理,或留给下一班处理的;11.发放雷管、炸药时不严格控制领用量的;12.将火工器材放在电器设备或电气线路旁边的;13.在坑口(硐室)打闹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14.井下危险地段本班处理不了的在交接班时向接班人员没有交代或交代不清楚的;15.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在同一地点有重复隐患的;16.装药前、放炮前没有将主电源总闸关闭,就从事装药连线的;17.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放炮的;18.装药前或放炮前,未全面检查工作地点安全状况,进行爆破、装药的;19.炮眼封堵不严、不实或封泥长度不够,或封堵材料不合格进行爆破的;

12、20.爆破工未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或将钥匙转交他人的;21.采用磁电起爆,在装药前没有将照明撤出工作面的;22.起爆线路在装药前后没有将起爆一端短路的;23.爆破后,未按照规定时间等候,提前进入爆破地点的;24.警戒人员脱岗或责任不到位的;25.站在耙斗机运行范围内的;26.井下爆破器材乱扔、乱放或私自存放的;27.巷道开口或贯通时,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加强支护的;28.斜巷掘进运输时,不使用“一坡三挡”装置的;29.雷管与炸药混装混运的;30.无爆破证爆破的;31.井下有轨运输巷道,坡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32.将磁电雷管(电雷管)装在衣兜里的;33.人行井,梯子间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3

13、4.溜井放矿后不及时关门的;(二)矿井机电运输1.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2.大型固定设备安装后没有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的;3.电机车运行中,电机车驾驶室人员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的;4.在斜井(巷)提升,矿车掉到采用脱钩处理或绞车强拉上道的;5.竖井提升人员时,罐笼未停稳前打开罐笼出入的;6.在矿车行进中,把钩工蹬钩拔插销、跟车工蹬车拔插销的;7.钢丝绳不按规定检查的;8.绞车钢丝绳应更换而不更换的;9.绞车道无灵敏可靠的“一坡三挡”及声光信号的;10.井下无轨运输设备作业,刹车系统、灯光系统、报警系统不齐全或失效的;11.上、下山运送钢轨、木料时,不使用材料车或固定不牢固的;(

14、三)通风1.不使用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的;2.压入式局扇(风机)距洞口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要求的;3.压入式、抽出式局扇(风机)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要求的;4.硐室施工超过 10m 时,不采用机械通风进行通风的;(四)地面1.凡直接从事带电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的;2.手持式电动工具长期搁置不用或受潮的工具在使用前未经电工测量绝缘阻值就使用的;3.发现工具外壳、手柄破裂不进行更换的;4.手持式工具的旋转部件无防护装置的;5.吊物料前未对索具进行检查 ,就吊装的;6.吊长物料不捆绑牢固,吊物不平衡造成重心偏移的;7.吊装提升前,指挥和配合人员不撤离吊装的下方的;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

15、不按规定设置的;9.安全保护接地接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10.起吊钢丝绳断丝、磨损、变形超限继续使用的;11.设备安全防护功能不全或失灵,未及时修理更换的;12.易燃易爆物品周围及库区内没有配备灭火器材的;13.汽车驾驶员在出车前饮酒的;14.尾矿坝子坝堆筑前,岸坡不进行处理的;15.尾矿坝坝体出现纵、横向裂缝,不报告或不监测的;(五)通用部分1.指挥岗位人员强行操作带故障设备的;2.指挥无证人员上岗或无证人员擅自上岗的;3.指挥岗位人员超负荷运行各种机电设备的;4.从业人员不遵守劳动纪律,酒后上岗的;5.要害岗位睡岗、串岗、离岗的;6.起吊时人站在物料下方、吊物上站人或用人作平衡物的;7.登杆

16、作业不进行安全检查、无保护接地、无保护措施、无人监护而进行作业的;8.安全设施不全,强行作业的;9.检修设备前不挂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的;10.电工作业不按规程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1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地面不设警戒,下面无人监护的;12.在皮带运输机上坐、卧、跨越、钻爬或没有过桥的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的;13.未查清电气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的;14.带电作业或指挥他人带电作业的;15.人员进入料仓时无人监护,没有安全措施不系安全带、安全绳的;16.开关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的;17.非电气设备专业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18.单人巡线攀登电杆的;19.使用喷灯时,在明火附近放气或加油的;20.强行启动设备的;21.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的;22.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直接作业的;23.无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的;24.带电移动电动工具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 C 类三违类三违(一)、采、掘(一)、采、掘1.未进行停、开工检查擅自停开工的;2.打眼工打眼时戴手套、没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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