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标准五类

上传人:子 文档编号:42368493 上传时间:2018-06-01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标准五类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标准五类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标准五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标准五类(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标准五类: A 类(宽管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 B 类(普管类):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一般; C 类(严管类):不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心理 不健康,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差; D 类:初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 E 类: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E 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 3 个月份向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 4.对于 E 类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加强选举前的走访了解和考察。D 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

2、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4.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5.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6.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 7.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 12 小时; 8.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本市的,应当履行请销 假手续,销假时应书面汇报外出情况。 C 类(严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4.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5.每月

3、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6.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 7.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 14 个小时; 8.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区);因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除 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应当每日电话汇报当日活动情况,销假时递交 书面汇报材料。B 类(普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半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5.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 8 个小时; 7.一般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市(区);因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 (区)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A 类(宽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月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 3.每二个月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每三个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5.每三个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 4 个小时; 7.因工作、生活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本市(区)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