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司法程序公平的理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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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司法程序公平的理性探析有关司法程序公平的理性探析 摘要:公正是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更是司法的灵魂,它维系着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安宁、国家的稳定。司法程序公正能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使司法公正落到实处。本文试从司法程序公正的涵义、作用出发,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程序上的不公正现象,并试图探索一些积极的应对之策。关键词:程序公正;司法;法律我国从党的十五大就在宪法中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这就为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使司法公正有了可靠的保障。胡锦涛总书记把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概括为个字: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

2、、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国家的体现,是社会正义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其中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内容。通过程序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才有可能实现,最终才能达到司法公正。然而,由于历史及现实中的多种原因,在司法程序公正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如何避免这些程序上的不足之处从而尽快实现司法公正就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HttP:/ 一、司法程序公正的涵义和作用根据司法公正的内容及作用不同,司法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司法活动的最终结果不但使当事人获得实质上的权利和履行的法定的义务

3、都符合法理上的公正精神,而且据此当事人也得到了公正的心理认同,即法律上的公正和当事人感情上得到的公正二者得到最佳的结合。程序公正是指为了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司法机关遵循公开、公平、正义、民主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司法活动,从而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符合法理正义精神的权利。根据法理学,程序公正的大体涵义包括:审判公开,判决公开,法官中立,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辩护和申述权利,公民质询权,审判理由的详实、公开,当事人有权享受律师及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保护等。1程序公正具有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民主性、合法性等。“司法程序公正在一般意义上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司法程序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实体公正得到最

4、终实现,其本身是一套科学严密的体系,循着这种程序才有可能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分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才能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在一般意义上,程序的不公正必然导致实体的不公正。实体公正应该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力措施和保障。实体公正要求司法活动保护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做出最终判决是公正合理的,但其根本前提是: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清楚、明白、详实、公正。如果案件事实认定有出入,实体公正很难保证。因此,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先决条件。公正的程序能够限制司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使他们的行为严格限定在法定的框架内,排除各种偏见、社会权力和其他人际关系的影响,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

5、正、实效、民主、平等的场所,减少或者消除当事人心理不满情绪,而且易于操作,降低司法办案成本,有效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二、实践中司法程序公正存在的几个问题中国的司法程序随着社会的革新和司法体制的改革,正在不断进步,这必将有利于达到司法程序公正。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回避我国司法程序公正方面仍有一些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要通过司法循序渐进的改革逐步完善。理念上重实体、轻程序有些人认为,实体公正是司法的唯一目标,而程序公正只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形式和手段,程序公正本身无多大的价值,只是实体的附庸,存在的依据是为实现实体公正提供支持。这种思想实际上是功利主义渗透到司法领域的体现。这种状况的发生与我国的历史文

6、化传统及法制传统有直接关系。在我国的诉讼中,一般情况下不管程序执行得如何,不管通过怎样的手段,只要最终结果是公正的,也就认为实现了司法公正。有的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不出示任何证件强行进入公民住所取得作为定案的证据,并以此作为判决的主要证据定案处理。只要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对判决有利,则其行为一般不予否认。而这种行为是侵犯公民由宪法保障的“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根据宪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首先司法行为违反宪法。在司法实践中,诸如此类的轻视甚至否定司法程序的司法行为在诉讼中很多,这种现象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活动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价值取向。我国司法实践上追求的是实体公正,对程序公正的认识并不到

7、位。同时,公民对相关的程序并不熟悉,并且对于程序公正保障的意识也很淡薄,这就进一步导致了程序公正难以实现。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影响司法程序公正的问题。比如调解制度。它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省了诉讼成本。但在实践中也有一些弊端。法官从中斡旋,采取的是压迫式的方法,这往往导致法官与当事人讨价还价,违背当事人意愿,勉强或被迫接受调解意见,使法官的中立地位受损;或者久调不决,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又如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大量积案现象,为此有些法院为了提高效率,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使简易程序泛化,在一定意义上损害了程序公正。

8、再如我国诉讼费用过多的问题。在维权过程中,大部分起诉人都处于弱势地位,在社会中是弱势群体,如果对方是握有权力资源的强势群体,那么诉讼费用过高就会使相当大一部分弱势群体望而却步。一起民工讨薪案件,他们每起诉一次都要分别缴纳几千元各种费用,最后他们只好撤诉,花了不少钱结果也只能不了了之。司法程序的设置必须切实体现和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因为司法是公民寻求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最后一道防线由于门槛过高而把弱势群体挡在正义的门外,那么司法又如何体现为人民的利益服务呢?这样就造成了有些当事人宁可屈死也不愿意打官司的结果,因为他们怕“争了一口气,卖了一顷地”这种在封建社会存在的现象发生在自己身上,司法公正

9、如何实现?即使案件取得胜诉,也会使当事人缺乏心理认同感,公正就变了味道。三、实现司法程序公正的对策探讨针对我国司法程序公正存在的一些问题,必须从宣传教育、体制改革、培育人才几个方面入手:宣传教育司法程序公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很多是由于观念上落后、封闭造成的。人的行为是由思想观念控制的,行为表现只是表面现象,根源在于司法观念和理念。在司法理念上西方贤哲们的一些政治、法律思想在某些方面可资借鉴,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卢梭、边沁等。针对目前无论理论上还是实际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首要之计是大力提倡重视程序的新型观念。没有程序上的正义,实体正义这列火车就如同没有铁轨一样无法前进。那种

10、将程序只当作实体工具的“工具论”是十分错误和危险的。因此,一方面可通过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向司法人员宣传程序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通过各种媒介以案说法,教育公民通过严格而公正的程序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同时监督司法人员严格执行相关的司法程序,对于违反程序的行为坚决令其纠正。体制改革司法程序不公的一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体制上的不科学造成的。司法体制隶属于政治体制的范围,单纯的司法体制改革不会很彻底,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才能较为理想和全面。所以要改变司法程序公正中的问题,根本之策就在于逐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遵守党的领导的前提下,要去掉行政化色彩、地方化色彩,使司法机

11、关和法官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以便更好实现社会正义。针对司法独立的二难选择,一方面司法必须独立,另一方面必须探索司法独立后的监控工作。在现有的社会情形下,司法独立就一定能产生司法公正吗?不一定。关键是我们的监督机制必须进一步强化。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没有全面强有力的监控体系,司法独立必然造成更大的司法腐败,社会正义更加难以实现。在强化监督方面,如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加强和规范新闻媒体监督、社会监督及公民一系列上诉、上访制度。司法体制本身也要进行改革,如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不能削弱和取代法官的职能。司法体制要进行改革,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

12、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越位或者缺位。对于调解工作要严格按照自愿、合法、中立的原则进行调解,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对于诉讼费过多、过杂的问题也要严格依照收费原则进行收费,取消一切乱收费的项目;对于简易程序也要遵循法定的原则,注意协调好效率和公正的关系,效率要建立在公正基础之上。培育优秀的司法队伍司法程序不公的出现一方面与体制有关,但也与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有关。要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对在职人员的整顿。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对于把好源头、严格司法机关的用人制度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司法机关主要依靠退伍军人来补充和壮大,使一些不具有法律专业知

13、识的人充任法官。因此,对于司法队伍中的不合格人员要进行培训,对于仍不合格的可以调离司法队伍或做其他安排。而对于那些肩负特殊使命却违法犯法的法官,必须严惩。二是做好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工作。我国的司法考试确认了律师、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合三为一的做法,取得律师资格的人有资格成为法官、检察官。加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横向交流,以缓解当前司法机关人力不足的现实问题。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这项工作,因为有很多律师根本不愿意当法官、检察官。三是逐步建立法官专职制、终身制、退休制和适当的高薪制。司法程序公正中存在问题还很多,本文只就其中的几点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司法改革的不断进行,司法程序公正一定能得到更全面的实现。参考文献:董茂云等著宪政视野下的司法公正 吉林人民出版社,扬一平司法正义论 法律出版社,孟德斯鸠著,张雁泽译论法的精神 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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