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网络形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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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网络形考法律文书网络形考 2 2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 X 杰(男,1940 年 8 月 21 日生于 XX 省 XX 县,系 XX 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 XX 公司宿舍楼 X 栋 X 单元 X 号)与孙 X 林(男,1979 年 5 月 3 日出生于 XX 省 XX 县 XX 乡,系 XX 制药厂的工人,住在 XX 市 XX 街 X 楼 X 号)原系叔侄关系,1996 年 8 月,经孙 X 林的父母请求,孙 X 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 X 林为养子。同年9 月 1 日,孙 X 杰将孙 X 林的户口由 XX 省 XX 县 XX 乡 XX 村转至自己所在的 XX

2、 市,并为孙 X 林找了工作。孙 X 林先后在 XX 公司和 XX制药厂当工人。孙 X 杰与孙 X 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 X林将自己每月 1000 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 X 杰,孙 X 杰则每月给孙X 林 200 元零花钱,还给孙 X 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1999 年 5 月以后,由于在孙 X 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 X 杰与孙 X 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当年 8 月,孙 X 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 X 杰家,自此孙 X 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 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 X 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 X 杰也不再给孙 X

3、 林零花钱。2001 年 3 月,孙 X 杰因病住院。由于孙 X 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孙 X 林虽与孙 X 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 X 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2001 年 10 月上旬,孙 X 杰与孙 X 林又因孙 X 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 X 杰声称孙 X 林结婚时将不给孙 X 林任何资助。孙 X 林非常生气,便于 2001 年 10 月 23 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 X 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 X 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 4000 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 X 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 X 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 X 林归还电

4、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 2001年 11 月 2 日向 XX 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 X 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 X 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 X 林归还电视机。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 XX 和人民陪审员朱 XX、王 XX 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孙 X 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 X 杰交了近 3 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 X 杰处得到不满 1 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 X 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 X 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 X

5、杰退回孙 X 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 2 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 3年,在此期间,孙 X 林将工资交给孙 X 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 X 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 X 林零花钱,为孙 X 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 X 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 X 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 200

6、1 年 12 月 3 日以第 25 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 X 杰与孙 X 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 X 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 X 杰;孙 X 杰付给孙 X 林 3OOO 元钱作为对孙 X 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 6OO 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 256 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 1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 年 3 月 4 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 20 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7、,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 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 10 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 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 1?5 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 3 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 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 20 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 1992 年 5 月 4 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

8、指挥部于 1992 年 5 月 10日将本市小园第 1、2 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 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 1?5 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 3 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

9、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5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5 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 1、2 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 50 元,其他诉讼费用 100 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编辑本段()民再字第号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

10、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11、 )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审判长 审

12、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民事起诉状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赵某(男,57 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 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于 1971 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俩原在 市 研究所工作,赵某任该所 研究室副主任,张红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 栋 单元 号。1996 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 市 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 1997 年下半年赵某到 市 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

13、,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 市 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 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3岁, 省 县 镇 村人) 。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 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1999 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于张、余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另一边对合法妻子说要与之白头到老、相守终身。1999 年 9 月,张红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后来,在张红的一再要求下,赵

14、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张红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 市,并在 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2000 年 3 月,赵某向张红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张红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张红生活费,张红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张红一分钱。张红认为,赵某包养“二奶”长达 5 年之久,自己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于 2001 年 4 月 16 日向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自己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15、。张红提出的证据有:赵某在 市 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 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原告:张红,女,54 岁,汉族,原就职 研究所工作*服务公司,电话:* 被告:赵 ,男,57 岁、汉族、原就职 研究所工作,现就职于广东*公司,电话:*诉讼请求: 1、判决与被告离婚; 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3、补偿拖欠的生活费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婚姻状况本人张红和被告赵*于 1971 年 XX 月 XX 日登记结婚, XXX 年 XX 月XX 日生育女儿,取名 XXX. 现已成家,工作并定居在国外。 离婚理由本人与赵*从 1971 年结婚至 1996 止,双方感情良好,自 1996 年赵某从*研究所辞职,受聘于广东省 市 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后,每两个月只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虽也尽力照顾,但自1997 年下半年赵某到 市 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我,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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