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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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目 录录一、民事诉讼失权制度与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简述1(一)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简述1(二)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简述2二、证据失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价值问题,即证据失权制度的正当性2(一)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首要价值基础公正3(二)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效率价值4(三)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约束力量4三、我国目前证据失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和构建5(一)对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立法现状的分析5(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的构建6结语8参考文献9【内容提要内容提要】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若干问题。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设立是对民事诉讼过程中违背举

2、证时限制度规定的一种救济制度。本文拟从以下四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概述,由民事诉讼失权的基本概念出发,进而引出作为其中一部分的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概念。第二部分讨论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存在的独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第三部分讨论的是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证据失权制度的现状和优越性,以及值得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借鉴的地方。最后,第四部分讨论的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完善的地方,以及进一步的制度构建。【关键词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失权 举证时限 公正 效率 构建0浅浅谈谈民事民事诉讼证诉讼证据失据失权权制度

3、制度在现今法治日益完备的社会中,诉讼模式有逐步向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化的趋势,因为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由其推动和主导着诉讼的进行,而一般当事人并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因而制定严格的诉讼失权制度,尤其是证据失权制度,更加有利于诉讼及时顺利的进行,也更有利于保证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使当事人获得其参加诉讼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以达到实体上的公正和效率。因此,构建完善的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乃势在必行。一、民事诉讼失权制度与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简述一、民事诉讼失权制度与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简述(一)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简述(一)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简述民事诉讼中的失权制度一直都是现

4、代法学研究中的瓶颈,在法学家之间也引起了许多对于诉讼失权制度的纷争,且众说纷纭。仅对于民事诉讼失权制度概念的界定就有很多不同的说法,有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失权是指当事人(包含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原本享有的权利因某种原因或事由的发生而丧失。此种说法有其一定的正当性,但同时却忽略了在失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即时限因素,因而也就缺乏完整的涵盖性。另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失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在法定或指定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使当事人丧失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笔者较为赞同此种对于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的定义。因为:首先,民事诉讼的失权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之中的,对于在诉讼过程之外的某

5、些权利的丧失,如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便丧失胜诉权等此类的权利并不属于民事诉讼失权之中的“权”的范畴。其次,民事诉讼失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即原告、被告,也可包括广义上的当事人,即第三人,任何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权利的丧失都不属于此范畴。再次,民事诉讼失权中丧失的是诉讼上的权利而非实体上的权利。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诉讼上的权利和实体上的权利,诉讼上的权利包括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举证的权利等,实体上的权利则包括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答辩的权利等,而在民事诉讼失权中所指的只是诉讼上的权利的丧失而不包括实体上的权利的丧失。最后,民事诉讼中的失权的原因是1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在法

6、定或指定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所致,如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正当理由则可视为失权制度的例外情况。民事诉讼失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即证据失权、管辖权异议的失权、答辩失权和违反程序责问失权等等,而其中对于整个民事诉讼影响最大的当属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其拥有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比较特殊的特性。(二)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简述(二)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简述我们可以将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界定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及时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在此后不得再提出,当事人因此丧失了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一项制度。证据失权制度和举证期限制度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密不可分。证据失权制度是举证期限制度的

7、保证,设立证据失权制度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作为对于违背举证期限制度的一种救济方式,即在当事人违背举证期限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情况下,法律设定证据失权制度使当事人因其不作为或不正当作为而丧失一定的诉讼权利以期其能够遵循举证时限的规定,使诉讼及时而顺利的进行。诉讼失权同时也可以认为是当事人对于其自身举证权利的一种处分,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或不正当的积极作为方式来行使自己对于举证权利的处分,所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诉讼失权的设立也是对于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尊重,在越来越注重私权自治的民事诉讼中,符合法律文明、人性化发展的精神。证据失权制度中所指的权利的丧失主要指的是举证权利的丧失以及逾期提供的证据将失

8、去其证明的效力两方面权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此专门作了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此规定同时规定了未在举证时限范围内举证以及逾期举证的后果。二、证据失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价值问题,即证据失权制度的正当性二、证据失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价值问题,即证据失权制度的正当性为何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着,这可以说明证据失权制度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也可以说证据失权制度的存在有着其正当的理论基础,2符合诉讼法

9、上的基本价值要求。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我国的存在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如果要想在一夜之间将这种观念完全抛弃,那只是一种理想主义者的空想而已,因为根本无法做到。但是,应该看到的是,这种观念已经在慢慢的发生转变,程序的地位已经有了不少的提升,因为程序的重要性和价值已逐渐为立法者和司法者所认识。季卫东先生在其著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描述了程序的“理想状态”是,程序乃是法治之枢纽,足见其对程序的价值之认识。证据失权制度作为程序法上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符合程序法中所要求的公正和效率的基本价值,同时也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一)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首要价值基础(一)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首要价值基础公正公正

10、民事诉讼中首要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公正,公正乃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在民事诉讼中的公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诉讼结果的公正,即法官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达到的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诉讼过程的公正,也是民事诉讼所关注的公正。主要的要求是在诉讼当中,法官的中立,法官不能和当事人双方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当事人双方必须享有相同或对等的诉讼权利,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当事人享有程序的参与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必须要具有能够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以保证尽可能准确的发现案件真实情况以望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审理案件时必须公开进行,不仅

11、审理过程要公之于众,审理结果也要公之于众。诉讼中最主要的公正要求就是当事人双方要拥有平等对抗的权利,能够拥有同等的机会参与到对对方主张进行攻击和防御,面对对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有能力进行对抗。对于证据失权来说,程序安定的价值要求是其对公正的集中体现。程序安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来展开并做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程序安定的理念体现了对恣意的限制,对权利的制约和对秩序的尊重。民事诉讼失权制度集中反映了程序安定的内在要求,是程序安定理念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二)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效率价值(二)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效率价值 公正的实现程度往往

12、是和诉讼成本的投入成正比的,而在现实世界中,在有限3的司法资源范围内不可能无休止的去追求公正,很多时候都要兼顾诉讼成本的投入和诉讼的经济性,即诉讼的效率问题。公正和效率两者是不可能同等兼顾的,公正和效率孰先孰后已经讨论了很多年了,至少在诉讼领域,笔者认为,在这两者之间,还是应该在追求公正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效率。效率讲的是在有限的司法资源范围内如何运作才能使这些资源得到充分的最大限度的运用,达到既节约诉讼成本又同时追求诉讼时间的经济性,这就是现在越来越受重视的效率问题,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社会,已经成为人们评判一项制度是否优越的一个重要标准。民事证据失权制度便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的一项优越的、经

13、济的制度。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投入主要有时间上和成本上的,在时间方面,证据失权制度能够敦促当事人在法定或指定的时间内完成举证质证,避免因为迟延举证所带来的迟延开庭的情况;在成本方面,证据失权制度同样能够使当事人尽可能在一次庭审中将纠纷解决,避免当事人在一审中隐瞒证据,而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以达到证据突袭的目的,证据失权制度可以避免对同一案件、同一纠纷的重复开庭。对于当事人来说,民事证据失权制度也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的支出。规定证据失权制度,能够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而集中的提出证据,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作及时的审查和认定,可以避免当事人因为逾期举证所带来的对

14、于案件审理的中断和重新审理,使当事人早日从繁琐的诉讼中解脱出来,并且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早日确定。证据失权制度的设立减少了诉讼成本的投入,提高了诉讼的效率,符合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不置可否。(三)诚实信用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约束力量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约束力量诚实信用原则被引入法律范畴源自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并在罗马法上被作为债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予以确立,后逐步扩展成现代民法上的最高指导原则,并被称之为“帝王条款”,其最初仅适用于私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由私法向公法领域的延伸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其在民诉法上的确立更新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呈现

15、的传统意义上的单一的对抗关系的内容,在其中注入了协作的因素,即双方4当事人有义务,有责任本着诚信的态度从事一切诉讼行为,以通过举证尽可能真实地向法官展现纠纷事实为目标而彼此之间进行协作。诚实信用原则现今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法官进行审判活动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良。诚实信用原则所调整的民事诉讼活动主要包括证据失权、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禁止当事人反言、禁止当事人运用违法手段造成有利于其自身的诉讼状态,以及禁止法官进行突袭性的裁判等。其中,证据失权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调整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怠于行使属于其的举证权利,那么在举证期间届满后其依法丧失举证的权利或者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将丧失证明力。之所以作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由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中被赋予的新的涵义所决定的。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更加注重的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诚实善良的协作,共同解决民事纠纷和共同为诉讼行为,以便于法官更好的发现真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证据失权制度正是起到了这样的一种作用。如果任由一方当事人随时提出诉讼主张,随时提供证据的话,那么对于相对方,针对这样的证据突袭情况,其根本没有时间对突袭的证据进行相对抗的准备,这无异于剥夺了相对方进行对抗的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平等对抗和协作的要求。所以,证据失权制度的设立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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