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学习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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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指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指南第一章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 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备案登记后 30 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税 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1在电脑填写并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纳税人提供);5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6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

2、及复印件;7.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备案登记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 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税务部 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在电脑填写并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纳税人提供);7.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三)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应在委托代理

3、出口协 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在电脑填写并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纳税人提供);6.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四)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作废声 明后,向税务部门提供书面报告和填报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刊登作废 声明的资料申请补办。二、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

4、变化 的,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内,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 (免)税认定手续。 (二)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书及 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3按变更后的内容用电脑填写并打印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 份);4变更后的已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5 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6 变更

5、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 变更后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8变更后的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9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退税方式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税”的企业提供)。三、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货物 退(免)税事项的,在撤并或终止退(免)税事项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部门办理注销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 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二)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先办理出口货物 退

6、(免)税认定注销。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应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一式二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4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注销备案登记的,提供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5出口退(免)税清算表格;6最近一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各一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提供)。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知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知识一、 “免、抵、退”税的概念“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7、,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的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二、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条件1、独立核算;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三、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一)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对出口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仍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二)属于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

8、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 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9、(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1)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

10、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具体申报操作(1)对有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还需要提供以下表格:视同自产产品(分品种)明细表;视同自产产品(分报关单)明细表;视同自产产品比例表。(2)对当月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 50%的,还应提供书面说明和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企业明细表。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1免抵退税额单证齐全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

11、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3进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金额计划分配率(手册核销后为实际分配率)(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

12、料加工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四)税负率=(免抵税额+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免抵退税销售额)其中的免抵税额是指按当期全部免抵退税销售额计算产生的免抵税额,包含当期单证不齐出口金额应计算产生的免抵税额。例一:某生产企业以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100 万美元,内销售 100 万元,购进国内材料 600 万元,进项税额 102 万元。货物的征税率 17%,退税率 13%,汇率 6。(1)出口销售 100 万美元先免征增值税;(2)由于退税率为 13%,企业实际需负担 4%,即 100 万美元64%=24 万元。从进项税额转出。具体计算:应纳税额=100 万17%-(

13、102 万-24)=-61 万元(即留抵税额为 61 万元)免抵退税额=100 万美元613%=78 万元应退税额=61 万元免抵税额=78 万-61 万元=17 万元税负率=17 万(100 万+100 万美元6)=2.43%例二:某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今年 8 月发生下列业务:国内购进材料 2000 万元,进项税额 340 万元;国内销售 500 万元;当月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总额 700 万美元,其中当期单证齐全的 600 万美元;设进料加工合同计划分配率 60%,销售货物的征税率 17%,退税率 13%,汇率 6。请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和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14、1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600 万660 %(17%-13%) =86。4 万元2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 万6(17%-13%)-86。4 万=81。6 万元3应纳税额=500 万17%-(340 万-81。6 万)=-173。4 万元(即留抵税额为 173。4 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600 万660%13%=280。8 万元 5免抵退税额=600 万613%-280。8 万=187。2 万元 6应退税额=173。4 万元7免抵税额=187。2 万-173。4 万=13。8 万元第三章第三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重要政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重要政策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核

15、算问题(一)生产企业应在将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时开具出口发票,并在当月核算出口销售收入;如企业提前开具出口发票的,应以开具发票的时间核算销售收入。(二)生产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在当月(所属期)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如生产企业未取得有关退税凭证的,亦应作为单证不齐的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例如:生产企业在 8 月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在 10

16、 月才收到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企业应该在 8 月份反映销售收入及作为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用 8 月份的汇率记帐和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企业不能用 10 月份的汇率记帐和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一)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 90 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指齐证齐全申报);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全部按1-15 日计算),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企业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视同内销征税。(二)对出口货物纸质单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补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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