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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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 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的发展, 根据财政部第 35 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 36 号令: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 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 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 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 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单位固定 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 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核单位固定资产年度预算,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安排 购置

3、资金;按照规定和权限审批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固定资产对外 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 资产的调剂工作,逐步建立固定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 监管; (六)研究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 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 工作。2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 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

4、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固 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 检查工作; (三)组织、审核、汇总、上报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计划和固定 资产年度预算; (四)审核并汇总上报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 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批或者审核上报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 工作,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推动资产的共享、共用; (六)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收益;监督所属单位经营 性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七)组织实施对

5、本部门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八)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固定 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 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 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 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拟定本单位固定资产年度计划,编制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四)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 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按照规定对纳入政府采购

6、目录的固定资产实施政府采购;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固定资产的保值增 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固定资产收益,保证经营收入纳入单位部门预算;(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 享、共用机制的建立工作; (八)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固定资 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 机构和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3第九条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 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

7、800 元以上,使用年 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十条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土地、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指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房屋、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用房、 职工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 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单位根据业务工作的

8、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 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 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用于办公和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 通讯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用的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各种文物和陈列品, 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专业图书馆、文化馆贮藏的书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贮藏的 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包括单位图书馆(室) 、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代码规定,固定资产 实物管

9、理分为十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 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每月财务部门结账 前要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 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 (二)自行建造及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确认 结果计入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价值 凭证入账。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无偿

10、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入账, 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及 其它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4费等记账。 (九)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记账。研发过程必 须符合政府采购等规定,同时签订相关合同。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十三条计提累计折旧的固定资产,按净值

11、入账;其他固定资产,按原值 入账;分期、分批付款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全部价值入账。第十四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自身账 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改良装置及改扩建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应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经批准 后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 调整。第四章固定资产的配置第十六条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等根据单位履 行职能的需要,按

12、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入、 调入、自制、自建、改扩建、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单位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1、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 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 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财政部门对单 位要求配置的固定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2、严格遵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 3、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固定资 产购置项目,必须委托中介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政府采

13、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 目录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可以自行采购,金额较大、数量较多的也可以委托 中介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基建项目应遵循基建程序相关规定。 4、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 理和核算。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以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为原则, 与单位的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业务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应当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5复配置;推动不同单位以及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在 质量、性能可

14、靠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第十八条单位配置固定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配置资产 的品目、数量,拟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固定资产预算,经单位负责人审 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 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能够自行调剂的按照需求予以调配,不能调剂的报同 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单位现有状况对配置项目 进行审核,同意配置的优先从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不能调剂的纳入单位部门 预算。第十九条单位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

15、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 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 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 用验收单等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 用手续。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固定资产入库单或固定资产卡 片,登记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 第二十条单位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 门办理交接,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 固定资产卡片,办理有关入库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 门开具的固定资产入库单或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单位固定资产总账

16、和明细账。第二十一条单位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资产的, 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单位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 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购置、 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价值评估、产权登记、报 表分析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第二十三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 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单位资产管 理部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协助财务部门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固定资 产政府采购,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 等具体工作;单位技术部门负责参与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单位固 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完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管6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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