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污染死亡原告为何未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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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污染死亡原告为何未获赔偿受污染死亡原告为何未获赔偿案情原告吴某在某河段上围栏养鱼,2002 年 10 月 4 日晚原告发现其河中养的鱼开始死亡,遂将河中死鱼捞出放在家中。次日如皋市环境监测站接报后赴现场进行了勘察并提取了水样,后经鉴定河水不超标。10 月 6 日如皋市渔政管理检查站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和勘验,勘验时记录了原告家死鱼的情况,但两部门均未作任何处理,原告以被告袁某向河中排放了洗白果的污水,造成其鱼死亡为由,于 2002 年 10 月 22 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鱼死亡的损失 3500 元。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环境污染损失赔偿纠纷案件的受害人应举证证明:1、加害人有污染行为;2、损

2、害的事实;加害人要举证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职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只有尽了各自的举证义务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对损害结果即原告吴某 10 月 4 日发生了死鱼现象及审理中本院委托如皋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的原告损失为 2840 元的鉴定结果均无异议。对被告是否有加害行为即被告是否向河中排放了污水造成原告养鱼河段的水污染致鱼死亡的事实,系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虽然被告在自家门口洗白果是事实,但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向其东侧的河中排放污水,更未能举证证实两地相距约一公里的自家养鱼河段中 10 月 4 日受到被告家洗白果的水污染的事实,亦未能举证证实其鱼死亡的真实原因

3、。故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对被告是否存在加害的行为,未能尽到举证证明的责任,其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尚不够充分,本院难以支持。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评析本案是一起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纠纷日益增多,但受害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关键是当事人如何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24 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4、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有 4 点:1、加害行为,2、损害结果,3、主观要素,4、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害人的行为符合此四个条件的,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因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主观要件,故加害人是否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不再成为诉讼证明的对象,加害人也不得以自己无主观故意或过失进行抗辩,亦无需就主观要件进行举证。该类案件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中的一种,其举证责任分配一般适用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也就是说举证的责任在对方即被告方,如果被告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但是我们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时也应注意,在适

5、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倒置给被告证明,原告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基础事实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并不全是要由加害人即通常的被告方举证。2002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对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作了进一步规定,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各种特殊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从该条规定看,实际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该条规定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明确分配给加害人的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免责事由。反言之,对构成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余举证责任则分配给了受害人。受害人即原告首先应当就其环境

6、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受害人要使其请求权成立,首先应当证明:1、加害人存在加害行为,如加害人排放污水的时间、地点、方式、造成水污染的程度、噪声的强度等等,而实践中,对此类行为一般需要行政机关的专门勘察、现场调查和一定的专业技术鉴定从而形成诉讼证据,针对环境污染损害本身的特殊性,加害人必要时应当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申请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以弥补个人取证的不足;2、损害事实即损害结果,因加害人的加害行为造成直接的损害结果,比如鱼死亡的种类、数量、价值等等。受害人不能满足上述两个要件则可能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如受害人举证满足了上述两个要件,加害人仍不承认,则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若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当然依法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方虽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双方首先争议的是损害行为,即被告是否有排放污水进入河中造成污染的事实。而该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庭审中,原告虽提供了一系列的证人证言,但总因缺少关联性,难以相互印证,未形成证据琐链,故未得到法庭的认定。因而根据证据规定第 76 条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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